博览群书2004年第02期-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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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将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去防止事故,但是行人就因此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去防范事故了,因而交通治理依然是无效率的。只有双方都谨慎防范,事故才会减少,交通才有效率,能导致双方的激励机制就是,谁的责任谁负。它“看似无情,实则有情,因为它可以减少不幸事故的发生。”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交通规则必须是公正的。
接着,他讨论了五种激励机制。第一,逆向选择理论。比如“劣币逐良币”。再比如癌症保险。这里存在着事前信息不对称,投保的人会隐瞒自己患癌症概率的信息。这就必须靠制度帮助信息弱势方。比如,癌症保险合同中规定,两年内被诊断为癌症的得不到赔偿。再比如,贵重的商品要有“售后维修”。以此排斥欺骗者。第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理论。这里存在着事后信息不对称。比如,买了车辆保险后就不再防范偷盗,从而导致丢失率增长。应对的措施是,保险公司赔偿大头,个人负责损失的小头(比如20%)。第三,效率工资理论。比如有工作不尽职者,又不在乎被炒,他认定了被炒后求职市场上还有机会。应对的手段是“高薪养廉”。这样会使当事人认识到,丢掉这份工作不合算,因此必须尽职以保住职位。第四,团队生产理论。团队生产中监督每个人的工作成为一项难题。解决的办法是“选出一位监督人或委托人,让这个监督人成为剩余索取者……被监督者尽管只拿去固定工资,不承担风险,但因承担‘过失职责’,就有了工作的激励,而监督人因为要承担剩余责任,也就获得了监督的积极性。”张维迎认为,以上四种激励都是“显性激励”,即激励是靠正式的合约来保证的。第五种激励则是隐性的激励,即信誉机制,它是基于维持他所留恋的合作关系,而不去采取短期效益的行为,比如欺骗。
进入了“信誉”,也就是进入了“信任王国”的腹地。有些学生在读过我的《信任论》后问我:为什么在一本全面论述信任的著作里没有讨论法律?我的回答是:二个原因;其一,我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的王国纷繁复杂;其二,法律对社会信任有影响,但是法律不处于信任王国的腹地。法律状况构成了社会生活及社会信任的外部环境,影响了社会生活的便利和社会信任的高下。但是它本身不是社会信任。比如,在法律健全且有效的环境中,你为什么不是谁都信任呢?为什么仍然有信任还是不信任的判断?说明法律不是信任,不等于信任,合作破裂后的惩罚不等于合作顺利进行。全面地研究信任是应该研究法律的影响的,同时在这一研究中也应当区分“腹地”与“周边”。
张维迎举重若轻地讨论了法律,显示了他的理论素养。接着五种激励机制,他讨论了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中的激励机制问题。在刑法的讨论中他分析了为什么民法和刑事法的区分是法律中的最基础的区分。他从激励效应上讲述了区分二者的三个标准。一,行为的外部性。如果伤害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他们能够获得激励机制去阻止伤害,赔偿也可以提供激励。而如果伤害的是很多人,但对每个人的伤害较轻,诉讼的成本又较高,就会形成“民不告”的情形,就很难建立激励机制阻止这种行为,于是要靠“公诉”、要贯彻刑事法来提供激励。二,可信性标准。严重的伤害,比如谋杀,不能靠货币赔偿来了结,那样完不成对犯罪心理的抑制(即激励)。有时受害人已死,靠“公诉”更妥当。有时犯罪未遂,但社会要贯彻对杜绝此种犯罪的激励。三,恶性报复标准。对于有些犯罪由政府实施惩罚,惩罚行为与受害人无关,报复行为就不会发生。论述得很好。
但正是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张维迎在前面说过:“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当事前的效率与事后的效率发生冲突时,事后效率应该服从事前效率……‘杀人偿命’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他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这一说法似乎与他这里说的避免恶性报复相冲突。当然,作者可以解释:他不轻视“事后”,但“事后”是第二位的。我觉得,“善后”工作,是法律的一项绝非次要的任务。它可以抑制事件的恶果蔓延。“善后”与“激励事前”很难说孰重孰轻。从发生学上来说,法律很可能是在“善后工作”中不断完善的。而“后”与“前”并不总是分裂的,是互为因果的,甚至是合一的。公平与效率其实也是合一的。“杀人偿命”其实就是历史的遗产,它被继承下来,说明我们仍然处在“善后”的阴影下,说明“心理事实”有时重于理性计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仍然觉得张维迎对“事前激励”的强调的确拥有相当的解释力。我在探讨“人格信任”时曾说,人格信任就是根据一个人的过去推断他的现在和未来,严格地说这样推论是不合逻辑的,只是因为这是惟一的参照,才成了信任的根据。但是这种“不合逻辑”用“事前激励”的理论来解释就符合逻辑了——人们既然不太合逻辑地从我的过去推断我的现在,那么为了我的将来的利益我必须作好现在的事情。于是控制系统完成了。总之,我认为“事前激励”的理论是有意义的。但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是互动和辩证的。
我自觉这里和后面的“较真”,都有些“学究气”。它更是服务一种学理,而不是社会实践的。我相信,维迎是兼顾二者的学者,所以才不避学究气。
人格、制度、信誉 张维迎说:“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对信任进行分类。一个维度是从信任的来源进行分类,信任的来源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二是基于制度的信任,三是基于信誉的信任。”个性特征比如相貌、血缘关系、个人品德……从信任的对象上来讲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信任,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任,第二是对由个人组成的组织(如企业)的信任,第三是对政府的信任。”(第9…11页)我觉得,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框架,这一表述好像很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谈信任的对象。我觉得,政府同个人、组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并列在一起无助于分析。严格地说,或者狭义地说,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西方学者在讨论政府的相关问题时多用lesiUmacy(合法性),不用trust(信任)。为什么他们单独选择了一个词汇对待政府,而中国人通常用“信任”一词,去分析不同的对象。我认为,是中国人对政府的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学者应该有这种自觉,有意识地表达出这种区别性。选择政府与选择合作对象(个人或组织)是大不相同的事情。认真地说,政府不是你选择的。有时候,政府干脆就是暴力革命的产物,有的人极其拥护,有的人只好被动地接受。即使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所能考虑的也只是权力的“出身”。而出身的合法性带有时代特征。在古代如果按照长子继承制,国王是从长子继承到王位就是合法。在现代西方,如果是按照选举程序产生的,就有合法性。二者都不取决于你个人同不同意,在民主制度中当选的总统可能正是你看不上的。而用于一个人同其他人或组织之关系的trust(信任),则取决于你自己的判断。政府是你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的东西,而与“信任”相关的是你可以选择的东西。政府的举措同社会信任有程度不同的关联。政府可以破坏社会信任。当它“拨乱反正”的时候,似乎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和信任的发育。而在正常情况下,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台,社会生活与信任自然地发育,与政府不再发生直接的关系。一句话,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但是研究信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每每要涉及到政府行为。
接下来谈个性特征与信誉的关系。
张维迎将个人特征、信誉和制度一同列入“信任的来源”。我不太同意“来源”一词。我觉得他这里讲述的是信任的“根据”。如果说“来源”的话,信任应该是来源于发生重复性博弈的群体生活。这种生活需要信任,也可望产生出信任。比如古代的部落、宗族,再比如现代社会中的自愿组织和货币系统(它的后面是银行组织和金融制度)。但是措词是枝节问题,不多纠缠。
张维迎将相貌、血缘关系、品德视为个性特征的组成部分。相貌其实是不能成为信任的根据的。信任是重复性博弈中的产物。以相貌来判断往往是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即在第一次遭遇时就必须决定。因此可以说,它是“前信任”时的不得已的行为。当获取到别的信息的时候,相貌通常就后退到次要,乃至微不足道的位置。血缘关系则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生物学家证明了“血缘利他”的存在。血缘团体是人类最初的合作形式。由此才开始了合作的进化。合作需要媒介,信任是合作的媒介。血缘关系可以说是信任的根据,也可以说不是。因为它同其他的信任根据太不相同了。它是天生的、本能的。信任是同不确定性相对应的,而血缘关系中的互惠在很大程度上是确定的。除了作为合作的起点的意义外,血缘关系没有更多讨论的价值。品德,是个性特征中可以成为信任根据的最重要的、最具讨论价值的东西。但是我恰恰以为,作为信任根据的品德和信誉几乎就是一个东西。
虽然现实中有多种类型的混合,但思维中的分类应该是有清晰的区别性的,那是思维系统的需要。个性和制度显然是不相混淆的东西。信誉就有些麻烦了。信誉是抽象的。它要找载体,首先是寻找个性作它的载体。信誉是贯穿在他(它)们之中的,它不能脱离他们而存在。
信誉是什么?我在《信任论》中说:“声誉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机构的浓缩的历史……过去是确定的,将来是未知的,‘现在:靠着与‘过去’的连手,超越未来的不确定性在心理上造成的疑惑。”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生活在重复博弈的小群体中,所谓熟悉就是了解一个人的过去,他的过去构成了他的“信誉”。当交换的圈子扩大,走到匿名的世界中,你不了解他们的过去,怎么办?如张维迎所说:组织和制度的寿命比个人长久。你不了解不要紧,别人了解,一个组织的信誉就是众人对它的历史的记忆,接受它的信誉就是“从众”。货币的信誉其实也不是政府带来的,而是它此前的稳定的历史,相信它也是“从众”——人人都接受,你怕什·么?人格信任的结构是:一个人的过去——熟悉他的过去——信任(或不信任)。制度信任的结构是:一个组织或制度的过去——大家都这么说——从众——信任(或不信任)。
如上所述,个性特征与信誉有较大的重合部分,应该将之剔除。剔除后,信任的来源(我更愿意称之为“根据”)是:血缘关系、信誉、制度。其实,人们通常强调的就是个人品德和制度。并且制度和信誉其实也有一定重合。但是张维迎的独到见解是,“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的功能与区分。显性激励是制度、法律与“正式的合约”。隐性激励是信誉。这一见解很可能具有解释的潜力。在信任问题上个人品德可以换算成信誉。那么,信任的来源是——血缘关系、信誉、制度,比较言之成理。信誉、制度、政府,则三位一体地构成了社会控制系统。其系列谱是:为了维护秩序的强制力(国家机器的力量)——诱导(显性激励,即正式的约定)——出于长远利益的追求而自我约束(即信誉)。
中国是否是一个低度信任的国家 福山说中国是一个低度信任的国家。张维迎不同意。张维迎说:“中国原本信任度很高……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今天的中国社会确实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自己吃错了药就怀疑祖宗的基因有问题。”他还论证到:中国面积大、人口多、历史悠久,如果没有信任,能成吗?皇帝将权力委托给外人,中国最早有纸币,也都说明了中国古代信任度很高(第9…11页)。
但是我觉得,张维迎提到了福山,却与福山的观点不够针锋相对。针锋相对的争论更有助于思考的深入。
福山根本没有研究中国大陆现代社会中的信任,他选取的案例是台湾和香港。他认为中国大陆因政治制度的巨大变更,其文化传统上典型意义不如台湾香港。他认为台湾香港的经济增长只是靠着企业数量的增长,不是像美国、日本那样靠着企业规模的增长。他认为经济繁荣离不开大企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