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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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订货卡片,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单位即按照批准的贷款额度
和进口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到办理进口手续的外贸部门填写进口
订货卡片,送银行审核。银行审核无误后盖章,由借款单位送请有关外贸部
门办理进口手续。
(2)调拨外汇贷款额度,借款单位利用贷款进口的物资,需要委托其他
口岸进口公司或进口总公司向外订货时,需按银行规定的外汇额度调拨办
法,填写“外汇额度调拨单”,经银行审核后,划转给有关口岸分行或总行
营业部,凭立办理对外开证、用汇。
(3)办理开证,用汇。
(4)编制用款计划,贷款金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借款单位要提
出年度分季或季度的用款计划。
(5)追加和注销贷款额度,借款单位由于事先估价不准或国外涨价的原
因发生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时,需向银行申请追加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查同
意,并办妥追加手续后,方可对外订货,进口项目对外付汇时,由于外币汇
价变动的原因,而发生贷款额度不足,可先对外付汇,然后补办追加手续。
在批准的进口物资全部到货并付汇完毕后,银行要将结余的贷款额度予以注
销。
外汇贷款发放后,除了建立项目档案和计收利息费用外,贷款人要经常
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反映,协助借款单位解决或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
不按借款合同办事,浪费外汇资金,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银行要追究
经济责任,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手段,直到向法院起诉。
4.外汇贷款的收回
(1)制定回收计划。
银行通过贷后检查,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及企业生产、出口、
经济效益的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制定出比较切实可行的企业的年度与季度
还款计划,并依照计划要求积极催收,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2)按期催收贷款。
(3)办理还款手续。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
定,企业归还外汇贷款的任何外汇来源,都应按外汇管理政策由信贷部门办
理结汇还款手续,如以现汇还款,也应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管理部门
审核后方能办理还款转帐。
(4)贷款展期处理。
(5)贷款逾期处理。
贷款人从贷款到期次日起,加收逾期罚息。罚息率外汇贷款为20—50%,配套人民币贷款为30—50%,对逾期贷款,贷款人要加紧催收工作,防
止变成呆帐。
九、银行转帐结算
通过银行帐户划转存款而结清货币收付的信用行为,称为转帐结算。这
里的“帐”,指的是各单位在银行开定的存款帐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
代付,即从付款单位存款帐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帐户,以此完成
经济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由于转帐结算不动用现金,所
以又称为非现金结算。
□银行转帐结算原则
每一笔转帐结算业务都牵涉到付款户、收款户及其各自的开户银行,关
系到这双重经济关系中四方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问题。为了妥
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
结算原则,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协作和监督。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转帐结算“三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
正常权益;银行不垫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渐扩大,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
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结算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变
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银行于1989 年全面改革了结算制度。现行
转帐结算“三原则”是:
1.恪守信用,钱货两清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购销双方进行商品交易时,除实行当即交款发
货的情况以外,双方事先约定的预付货款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货款,必
须按交易合同规定,到期结清。不得随意破坏协议,拖欠货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必须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经济关
系,迅速、及时地办理资金清算,是谁收入的钱记入谁的帐户,保证安全完
整,并确保户主对本帐户存款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入收款单位帐
户,不承担垫付资金责任,不出任何信用担保人,也不允许客户套取银行信
贷资金。
□银行转帐结算纪律
1.客户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出租出借帐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银行应遵守的纪律
(1)迅速处理当天受理的结算业务。
(2)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
(3)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结算资金。
(4)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
(5)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6)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银行转帐结算责任
1.客户的结算责任
(1)为保证结算工作质量和安全,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按照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凭证、印
章要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原则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
责。
(3)结算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
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
连带责任。
2.银行的结算责任
(1)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因违反结算纪律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
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3)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赔偿
责任。
3.邮电部门的结算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
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
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主要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转帐结算方式是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即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
式。转帐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货款、费用收付或资金周转调拔的时间、
地点和条件;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及其操作程序。我国目前的结算以汇票、
支票、本票为主体,增强了结算方式的通用性、灵活性、安全性。现行的结
算种类如图1.2。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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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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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定额支票(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信汇
电汇
现
行的结算种类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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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信用卡
图.2现行结算种类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经异地
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单位、个体经济户
和个人向异地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这种汇票,票随人走,有利于单位
和个人的急需用款;方便灵活,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汇;兑现性
强,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以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取现;凭
票发货,余款自动退回,可以钱货两清。
银行汇票的签发一律记名。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 元;银行汇票的付款
期为一个月(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
不予受理;银行汇票只限个人转让给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并且在付款期内可
转让一次。
单位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
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等内容,汇出银行受理并收妥款项后签发
汇票和汇票解讫通知交给汇票单位。持票人必须将汇票和汇票解讫同时提交
汇入行,二者缺一均无效。汇票单位可以持票直接向汇票指定的收款单位办
理结算。收款单位接到汇票审核无误后,可以在汇款金额内,根据实际的需
要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汇票和汇票解
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业务专用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
银行办理转帐。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井
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同城和异
地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都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承兑期最长不超过9 个月)无
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付给
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定额支票和不定额支票。定
额支票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票可以兑现,也可以转帐,转帐支票
只能用于转帐。支票的结算程序是:
(1)存款人在银行存款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支票起点金
额为100 元,付款期为5 天。
(2)收款人将受理的转帐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收款人
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
金,并按照规定交验证件。
(3)收款人和签发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即可内部转帐;收款人和签发
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现金支票如有丢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
失;挂失前已被支付的,银行不予负责。转帐支
□本票和信用卡
1.本票
本票是签发人本身付款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
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有定额和不
定额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500 元、1000 元、5000 元和10000 元,不定额本
票的金额起点为100 元。结算程序是:
(1)单应,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同时填写银行本票申请
书。
(2)银行在收妥款项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
本票付款期限为1 个月。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
去“转帐”字样。加盖印章后,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在同城范围内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
理结算。
2.信用卡
信用卡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
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待卡人凭卡到指定的商店或交通、旅游部门购买
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时,只要在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上签字,不必支付现金。
接受信用卡单位,凭持卡人签过字的发票和单证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收款。
银行定期与持卡人进行结算。
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业务,目前开办的有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
卡,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卡,中国银行发行的长城信用卡等,都还在试行中。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
位收款,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承付手续的办理: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异地托收承付凭证及其附件
后,交供应部门等核对验收。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
收付方选用,并在合同中规定。验单付款的付款期为3 天(银行发出承付通
知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为10 天(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算起)。付款单位应在付款期内决定是否承付,其中如要拒付,必须填制
拒付理由书于承付期内送交开户银行,否则银行自动向收款单位付款。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如表1.17 所示。
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