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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卖桔者言139-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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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期货市场的货物;必须要有专家能以较低的成本存货。鸡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产者或用货者可自行存货而不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可以自行存货来保障生意。原油及油产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难有大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产油者及炼油者都多有存货设备。
香港是世界有数的金融中心之一;要发展期货市场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产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简直是凤毛麟角。纺织、手表、玩具及电子各行业的产品;花样众多;没有固定标准规定;违背了第一个条件。
至于其他东南亚各国的某些原料产品;有的在美国期市大有可为;香港能否为这些产品发展期市呢?我们的答案也不是乐观的。在东南亚地区选择某种货物的一个交货地点、随时可报出众所认同的市价;并不容易。那就是说;要满足第二个条件相当困难。例如;中国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但要在国内指定一个城市为棉花期货的交货地点;目前很难办到。没有健全的自由市场;或市场活动受政府干预;市价难于受买卖双方迅速认同;就很难成为期市的报价点。香港的自由市场是东南亚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产的可成期货的原料;在香港经常有大量成交的并不多见。
近来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数期货;则在以上提及的5个条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项;而第2个条件也会有问题。美国的股票指数期货(实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Fund)的性质差不多;与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从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搅出漫天风雨之后;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经式微;故要办股票指数期市应有可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个障碍。更重要的困难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种不多;故在第2个条件上会有问题。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几分钟;要托高或压低某几种股票几个价位并非难事(就是美国的指数期市;亦从原先成分股只有30种蓝筹公司的杜钟斯指数改为成分股包容500种股票的标准普尔指数)。
我以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设有〃期〃性的市场;〃期权〃市场(PutAndCallOptions)成功机会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货与货品期货的性质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两条件;故对专业发展是无关重要的。
1983年11月30日
以知识定法例的困难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说词。在这一个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够民主的。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都不是公选——香港市民没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
最通常反对市民应有〃同权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识低;恐怕在全民公选中;他们会受不正确报导的影响。因此;为社会利益着想;法例的决定应由少数有知识之士负责。这个见解是不无道理的。但以知识定法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坏为由而反对他们立法的权利;那么在实施法例时;应否人人平等?在某个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处罚也较轻。可惜在近代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证实过处罚轻重与知识高低的关系。我们可以确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处罚较轻;而这些人也没有权投票。这个看来是很自然的处分;却有一个被人忽略了的含义——假若无权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处罚较轻;那么没有投票权是一个有价值的〃权利〃!因此;姑勿论赞成投票的论调如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投票权利是被强迫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知识很难得到适当的运用。以香港为例;多年来在立法局会议的纪录中;有学问或有见识的议员;往往因为不是专家而表现出很明显的无知。一次会议讨论租务管制;另一次是当铺法例;跟着是劳工问题或银行制度。但在议员中;却无一个是样样皆能。虽然立法局有时会参考〃专家〃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往往是压力团体的杰作;话虽如此;据我个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来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两局所决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Law)。在下文我会解释;知识的运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mon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决为先例。因为案情件件不同;审案不能单靠旧案的指引;而旧案的判断也不能墨守成规;所以在审案时知识的运用也是重要的。
让我用自己有一点经验的美国反垄断案的审判;来表达知识运用的困难。每一件重大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个工商行业。而每一个行业;任何人只要细心研究;都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有些行业甚至要穷数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对有关的行业没有相当的理解;判案是无所适从的。在审案过程中;辩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资料或证据。陪审员的选择;常引起纷争。而陪审员的酬劳只不过是每天35美元;有识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计为由而推却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识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审员;但若某一方认为陪审员的无知较为有利;就会极力争取陪审员的存在。即使过得陪审员这一关;法官的知识又有问题。法官只是法律专家而不见得是工商业专家。每件案的行业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适当地运用应有的行业知识去下判断;实在太过苛求。
这些反垄断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缠诉4~5年至20~30年;费用之巨;调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为所牵涉的行业复杂;辩控双方各执对己有利的证据及资料;判案使往往发生错误。对反垄断法律历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中;竟然多有认为乱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较好!
我们不能否认知识对立法的重要。但因为利害上的冲突;适当的知识运用是很难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误用知识对社会的损害较少。这是因为不成文法律有弹性。一个案件的错误判断;并不一定对未来的司法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以反垄断法律的复杂性来表达运用知识的困难。是故意将这困难夸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则远较反垄断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实施;若有错失;其后同类的案件的审判可加以改正。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历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律就没有这种弹性。法例一通过;官僚制度随之而生。通过法例易;废除法例难。因此;知识的适当运用极其重要。但议员的专长及知识是一个问题;议员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障碍。单就以利用知识作决策来衡量;我们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独裁〃的方式选任议员。这是因为全民公选的本质;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当事人是明智的;能运用知识的机会就较大;因为由公选出来的议员较易受压力团体的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全民公选可以阻吓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知识难以适当运用的情况下;不干预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尽量避免错失已是超人。用这一个实用主义的角度去衡量香港历届财政司的政策;我们实在不应苛求。但我认为成文法律的决定应该较有弹性。因为立法易;废除难;两局议员应用较多的时间去重复考虑多种的现有法例。
1983年12月23日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BeforeTheLaw)有好几个含义。今天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迪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里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受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是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多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有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例;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他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这官司打了5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柏其上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已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他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1983年12月30日
香港之谜
有些读者不明白为甚么一个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会写些有关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来;法律与经济的合并在欧美大行其道。经济学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局限条件;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经济学就往往不能解释人类的行为。产权经济学的兴盛也是为了这个缘故。
近代的经济学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对法律的重视比一般经济学者大。大致而言;价格原理比货币原理注重法律;而实证研究又要比纯理论注重法律。我的兴趣是价格原理的实证。说实话;我对法律的认识是自修出来的;虽然并非科班出身;有时却可以鱼目混珠。几年前我写了一篇关于香港租务管制的文章;于1979年发表后;被美国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编辑选之为该年最佳的法律论文之一。而令大家尴尬的是;他们给我的恭贺信竟然寄到我大学的法律系。
我对法律稍有认识的范围;是限于产权(Property)、合约(Contract)、专利(Patent)及侵犯(Tort)这几方面。这跟我在此以前谈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问题大有分别。我暂时〃转行〃是因为见猎心喜的缘故。从近日在报章上的多种舆论中;我觉得香港的政制实在有令人费解的地方。一方面;单以投票定决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够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场及言论上的自由;却是驰名于世。
差不多所有从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学者;都同意民主投票虽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选是自由的一个保障。他们也同意一个明智而仁慈的独裁者(或一小撮执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选有较自由或较理想的制度。但这〃可能〃只是在短期间发生——长线而言;独裁决策必定会压制自由。
凯恩斯说得好;长期来说;我们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当然;以私产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清楚界定产权是自由市场的保障。但为什么在这所谓缺乏民主的政制下。执政者不用权力去削弱私产的结构?
我可以说得较深入一点。在产权法律上;香港产权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欧美。以重要的地产而言;香港的并不是绝对的私产(FeeSimple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补地价;而香港政府收回物业的权力比美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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