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 与税法差异详解-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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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面的差异
(一)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和收益确认的差异
1。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益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息(除购买时已记入“应收股息”的外),作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对股票股利则不作账务处理,在备查账中记录。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上述现金股息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对股票股利则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并同时增加该投资的计税成本。
(二)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有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具体规定。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能采用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而且提取比例规定为5‰。
(三)存货资产计价和摊销的差异
1。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所得税相关法规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提出了限定条件,即纳税人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其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应该相一致,限制了纳税人对后进先出法的任意使用。
2。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管理费用”。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外购货物在自用和捐赠处理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的差异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和方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小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小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使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系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收入(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一)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小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计量。小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所得税相关法规对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没有具体规定,仅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对个别经营活动作了一些补充: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时,各流转税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对所得税形成一种补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则主要以交易产生的法律要件为依据。
有关商业折扣,所得税相关法规仅对销售折扣作出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销售折扣,则在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补充。
可见,《小企业会计制度》更重视稳健原则,而所得税相关法规更重视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
(二)长期投资有关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该享有的被投资小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对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作为投资所得的实现。同时,所得税法对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同时增加该投资的计税成本。
所得税相关法规把企业“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对持有收益,即使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若被投资方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可不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处置收益则应该全额计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重复征税问题。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来弥补;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处理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三)非经营活动收入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实物资产,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直接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不作为收入处理。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接受货币、实物资产捐赠,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均属于企业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
(一)工资薪金支出确认扣除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收入有些并未计入工资总额,如地区补贴和误餐补贴,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小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全部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工资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都应该作为工资支出。
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除工挂企业(按“两个低于”标准列支)、软件开发企业(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支出可据实扣除)、饮食服务企业(按提成工资扣除)外,应按计税工资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一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资相关“三费”的确认和扣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规定具体计提方法,实践中可按税法口径计提;对工会经费则必须依据《工会法》,按小企业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是计税工资标准的14%、1。5%、2%。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经费专用缴款单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没有列支限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