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国富论-第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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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是输出的。所以,综合这一切来计算,你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鰽白鱼一桶,若以苏格兰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计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的,计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十七先令或十八先令,最高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几尼。
第二,鰽白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数奖励金,按照捕鱼船的载重量发给,不按照它勤惰与成败发给。我恐怕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捕奖励金为唯一目的。1759年,奖励金为每吨五十先令,但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却不过海条四桶。在这一年,海条每桶,单就奖励金一项说,政府就费去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而商用鰽白鱼每桶,则所费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第三,有吨数奖励金的鰽白鱼业,往往用载重二十吨至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学来的,是适宜于荷兰情况而不怎么适宜于苏格兰情况的。荷兰陆地,与鰽白鱼大批伏处的海,相距很远;所以,经营这种渔业非使用甲板船不可,甲板船可携带充足的水与食料,以备远海的航行。但苏格兰的赫布里迪兹群岛或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总之,经营鰽白鱼业的主要地区,却到处都是海湾,伸入陆地,当地把海湾称为海湖。此等海湖,乃是鰽白鱼来游此海时所群集的地方。由于此种鰽白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来游的时期,很不一定,所以小舟渔业,看来最适宜于苏格兰的特殊情况。这样,渔人一经捕得鰽白鱼,即可运上岸来腌存或生食。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金,固可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必然会阻害小舟渔业。小舟渔业没得此种奖励金,不能与大舟渔业在同样的条件下,以腌鱼提供市场。以此之故,在未有大舟渔业以前很可观的小舟渔业,据说从前曾雇用不少海员,但现今却几乎全然凋落了。关于此种在今日已经十分凋零而且无人过问的小舟渔业,以前究竟具有什么规模,我必须承认,我不能说出何等十分正确的话。由于小舟渔业没得到什么奖励,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不曾记下什么记录。
第四,苏格兰有许多地方,在一年内一定季节,鰽白鱼成为普通人民相当大的一部分食品。可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价格跌落的奖励金,对于境遇不优裕的大多数我国同胞,也许是一个很大的救济。但大鰽白鱼渔船奖励金,决不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最适宜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小舟渔业,曾为它所破坏;每桶二先令八使士的附加输出奖励金,又使大渔船所捕鰽白鱼,有三分之二以上,输到外国去。在三、四十年之前,大渔船奖励金尚未设置,我相信,那时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十至十五年之前,小舟渔业尚未完全衰落,据说,那时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七先令至二十先令。在最近五年间,平均每桶为二十五先令。但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实际上缺少鰽白鱼。此外,我必须指出,与鰽白鱼同时卖掉的桶(那种桶价计算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已经涨价约一倍,即由大约三先令涨至大约六先令。我也必须指出,我所收集的往时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有一个很精明、很有经验的老人,曾对我说,五十多年以前,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普通价格为一几尼。我以为,直到现在,那还可以看作是平均价格。但我相信,这一切记载都认为,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并未由于大渔船奖励金而降低。
也许有人认为,此等渔业家,在领受此等丰厚奖励金以后,如果仍以往时通常出售的价格或高些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他们可得到很大的利润。就某些人说,情况可能如此。但一般说来,我却有理由相信,情况决非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意义,是在奖励轻率的企业家,使冒险经营他们所不了解的事业,但政府发给的非常丰厚的奖励金总抵补不了他们由于怠惰无智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第一次以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鰽白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又敕立了一个合股公司,资本五十万镑,纳资人(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输出奖励金,如盐税一律免纳)得在十四年间,每纳资一百镑,每年收取三镑,并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半额。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及理事都住在伦敦。但除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下一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由经营者自行负责,盈亏归经营者自己承担,但同样可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资本不久就满额了,而在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可是,虽有这一切大奖励,这一切公司,无论大的小的,几乎全失去了他们资本的全部或大部,现在,这种公司的痕迹,亦一点不见了,鰽白鱼渔业现今几乎全部由私人投机家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那末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未必就是聪明的办法。如果这一种制造业非奖励即不能在国内维持,那末对其他一切产业部门课税,来维持这一种制造业,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输出奖励金,也许都可以根据这个原理来加以辩护。
对人民大众的产业课税,以支持个别制造业者的产业,很难说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这样奖励金,也就象作别种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为怪。不论公的和私的花费,大富也许常常可作为大愚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其谬误便非寻常可比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即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例如,输出精砂糖的奖励金,可说是对赤砂糖、黑砂糖所课赋税的退还。输出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生丝、捻丝输入税的退还。输出火药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硫黄硝石输入税的退还。按照关税用语,只有那些输出时其货物形态和输入时相同的输出货物所得的津贴,才叫做退税。如果输入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则所发给的津贴叫做奖励金。
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奖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却使各行业的作品尽可能达于完善。此外,奖金所费极轻,而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说,社会每年所费的有时达三十万镑以上,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不必重视名称。
顺便谈谈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世人对于规定谷物输出奖励金的法律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规则,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全是不当的以前,不能结束奖励金这一章。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题目太重要了,所以技节话即使长些,也是正当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部门。这四个部门,虽有时全由一人经营,但按其性质,实是四种不同的独立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输入商人的贸易;第三,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输出商人的贸易;第四,运送商人的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是怎样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反,但实际上,甚至在大荒年,却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于,按照真实歉收情况,把谷物价格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但若提高得超过这个限度,那就对他不利。价格的提高,阻碍消费,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阶级人民或多或少地节省食粮。假若提得太高,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消费,以致一季节的供给超过一季节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已经上市,上次收获物还有剩余,那末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若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阻碍消费的作用,结果一季节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节的消费,而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民在一季节完毕之前,面临饥谨的可怕威胁,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难。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一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计,也要这样。他尽判断能力所及,按这比例,供给人民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润亦可能最大。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售额如何,他是知道的。这种知识,使他能够多少正确地判定人民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定他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那末为他自身打算,即在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谨慎的船长有时待遇船员的办法待遇人民大众,即在他预见到粮食快要缺乏时,就叫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实际没有必要的时候,亦叫他们减食,使他们感到困难。但这种困难,和他们有时因船长行为不谨慎而遭受的危难和灭亡比较起来,算不得一回事。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贪婪过度,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荒歉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人民由此种可有效地使他们避免季节未饥谨的行为所感受的困难,和他们因商人在季节初廉售而产生的季节末饥馍威胁比较起来,也算不得一回事。而谷物商人自身将因这种过度的贪婪而深受其害;这不仅因为这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他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种困难,就是在季节末,在他手上必定会留有一定量谷物,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这残留额的售价,必比他前此可能售卖的价格低得多。
如果一个大国的全部收获物,都由一大群商人占有,那末他们为利益计,也许会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便把存货的大部分毁坏或扔掉。但对谷物要确立这样广泛的独占,即使凭借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办到的;而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为能买光大部分商品的少数大资本势力所垄断、所独占的商品,要算谷物。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能扫数购买的;即使有扫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法,又将使此种购买,全然不能实现。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劳动,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部分,必大于每年用以生产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出来之后,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这种所有者,决不能象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却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处。此种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直接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业家和格面师,其人数,必多于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于散居各处,使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岁,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而会立即减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售去。支配一个商人行为的动机及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都根据他们所能作的判断,按照对季节丰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谨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谁要是细心研究此中经过,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最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也会发现,饥谨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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