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税收常见问题精选解答-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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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36、问:如果出口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修改后盖上公司公章可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明确,开具发票时,必须大小金额填齐,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如果填开有误,必须按要求作废后重新开具,在错票上修改及盖章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37、问 :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征管类
(一)税务登记
44、问: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45、问:公司以前是在广州天河区的,现老板说要搬迁到增城,叫我了解一下在税务或帐务上要办什么事情,请问搬迁在税务上税务局是如何跟企业办理什么相关问题的。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在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变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46、问:关于跨市变更营业地址,是变更税务登记证或注销税务登记证,哪个方便?还有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由于国税部分实行属地管理,因此跨市变更营业地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变更后的营业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由于不知此纳税人具体性质,因此,具体的资料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7、问:我公司不慎把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还应到原发证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副本。
48、问:个体户在工商登记了半年,但是还没有办税务登记,现在还能不能办的。要办理是不是要罚款,要罚多少?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具体金额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申报
49、问:我是增值税纳税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增值税的申报期是不是有变化?
答:是有变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期由10天改为15天。
50、问:怎样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税率有何不同?
答:凡能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能正确核算费用成本的收入、成果的纳税人可申请查帐征收方式。
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或拒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申报纳税。若当期销售收入超出核定的销售额20%以上的,应自觉据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缴纳当期税额。
51、问: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正处筹备期,还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请问我公司何时需要纳税申报;申请认定有期限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如果你公司处于筹办期,而且没有在国税机关做过外资企业开业认定,那么就不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如果你公司在2007年度终了时,仍处于筹建期,则应于2007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参加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定,报送《筹建期间情况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2、问:我公司根据不同业务分别使用工业普通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纳税时是不是按6%与4%分开缴纳?
答: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一个征收率。征收率是按生产加工、销售商品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大小确定(即按超过50%的业务适用的征收率确定)。
53。问: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
54、如何辨别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
答:辨别发票的真伪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看号码。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都有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12位数字为发票代码,8位数字为发票号码。
(2)看印章。每张发票上都有用票单位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上面有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15…18位。
(3)持发票到开发票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辨别真伪。
55、问:我公司的出口商品发票到税局核销时发现有几张发票因日期颠倒,税局说要罚款。请问发票管理办法有这项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56、问:我在2007年1月份开具手写普通销售发票,但对方在2月份发现所开的发票单位名称错误,现在要求退回我方重开,请问是否要对方税局出示开具红字发票通知?
答:(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它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57、问:有时我公司收到一些发票的金额栏超面额,这样的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面额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取得超面额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因此取得的超面额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8、问:我公司最近跟客户签订一份合同,货物出口给印尼的一公司但是通过台湾的一企业介绍的,订单是台湾企业发给我公司的,在订单上要求我公司发票开经印尼公司,货物总价值为1。6万美元,但合同后有一附件注明台湾公司要收佣金为0。24万美元,货款也是台湾公司付给我公司。请问此时我公司的外销发票怎样开给印尼的公司?
答:外销发票金额应全额开具,其中包括向台湾企业支付的佣金,形成企业的外销收入,外汇也应全额汇入,用于外管局的外汇核销。佣金应凭双方鉴定的合用,另行支付,在合理的范围内作企业成本列支。
59、问:百位的发票能否开个位数?如果顾客要求开票而没有开,税务局会做出相应的处罚吗?
答:只要内容真实,可以填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可处一万以下的罚款。
60、问:什么情况下领购发票无须审批?
答: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种类和每月供应数量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验旧后,便可直接领购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