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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国税系统税收常见问题精选解答-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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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19、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1、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问: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3、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4、问: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5、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如何规定?

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优惠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优惠范围和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

二是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是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是明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六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是明确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

第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八是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三、进出口税收类

 

26、问:我公司是一般贸易出口生产企业,我公司进口一批原材料,那如何将这批材料的进项税抵减?

答:如你公司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生产货物后复出口,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按规定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企业应在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一并办理申报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申报。

(3)生产企业完成《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免税证明》,与当期申报时出具的《免税证明》一起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如你公司不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而是采用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则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凭进口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一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27、问:我单位是新注册的小规模企业,因不能开发票,不知道怎样操作才能办理出口事宜?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及免税核销申报。

28、问:我公司遗失10月份已开出的出口专用发票1份一式七联,请问应办什么报失手续及单证收齐时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办结挂失后应重新开具出口发票,待其他单证收齐后按正常的规定和要求向当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

29、问:我公司有一产品不能退税,视同内销处理,它的计税金额应怎样计算,是出口额×1。17%还是出口额÷1。17再×1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1 + 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30、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音响出口的小规模企业,但我司没有独立的进出口经营权,现在我公司的做法是请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根据《税法》的规定小规模企业出口是免税的,但是外贸没有给我们单据,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纳税呢?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公司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后,应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免税。该证明由外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其中第一联由出口企业交给你公司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当地国税部门将对你公司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文视同内销征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征收率 

31、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与工厂签合同出货该产品是零退税,工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能否用于抵扣,我公司开出的出口商品发票是否要缴交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需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你公司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2、问:外贸企业的运费是否可以退税?

答: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应依据其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其应退税额,即外贸企业退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外贸企业若持运输费用的相关发票申请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是不予办理的。

33、 问:我公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布匹委托服装企业加工后出口国外,公司支付加工费。服装企业要求我公司将布匹用销售给该企业,加工完后其再开发票给我公司。这样做能否视同自产货物申请退税?

答:上述情况的货物不能视同自产产品,不能享受退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问:出口企业应按报关单金额还是收汇金额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的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35、问: 企业将设备作为投资运送境外,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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