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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德〕费希特-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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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或者说,被设定为一种可以抽象的东西)

    ,那么,这种活动就因此而必定被直观为知性。——两者通过一种新的直观重新被统一起来,并在知性中确定下来,这就叫判断力。判断力至今还是自由的能力,它是对已经在知性中设定的客体进行反思式抽象,并且按照这种反思或抽象使这些客体带着进一步的规定在知性中设定下来的那种能力。

    两种活动,纯粹的知性本身和判断力自身,又必须互相规定。

    1。

    知性规定判断力。知性在自身中就已经包含判断力对之进行抽象或反思的那些客体,因而是一般判断力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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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961

    可能的条件。

    2。

    判断力规定知性。判断力把一般客体规定为知性的客体。没有判断力就根本没有反思,没有判断力就没有在知性中被固定下来的东西(这种东西是通过反思并且为了反思而被设定下来的)

    ,从而也就根本没有知性。

    这样一来,判断力又是知性所以可能的条件。

    两者因此是互相规定的。

    知性里没有东西,就没有判断力,没有判断力,则知性里就没有属于判断力的东西,就没有被思维者作为被思维者的思维。

    现在,客体由于交互规定而被规定了。作为思维的客体的被思维者,因而作为受动的,被一个非被思维者,从而被一个纯粹的可思维者所规定(可思维者的可思维性的根据就在可思维者自己本身中,而不在思维者之中,因而可思维者是活动的,并且就这一点看,思维者应该是受动的)。被思维者与可思维者两者现在相互被对方所规定:1。

    一切被思维者都是可思维的;2。

    一切可思维者都被思维为可思维的,而且它们之所以是可思维的,仅仅因为它们被思维为可思维的。

    没有可思维者,就没有被思维者;没有被思维者,就没有可思维者。——可思维者与可思维性自身都是判断力的对象。

    只有那被判断为可以思维的东西,才能被思维为直观的原因。

    思维者应当规定自己去把某种东西思维为可思维的,这样一来,可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但是,可思维者又应当规定自己是一种可思维的东西,这样一来,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了。这种情况再次造成思维里的思维者与被思维者的交互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固定的规定据点,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对判断者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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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Ⅸ。规定客体的那种活动要被一种根本没有客体的、一种根本非客观的、和客观活动相反的活动所规定。这里的问题只是,这样一种活动怎么竟能设定起来,以及它怎么竟能同客观活动对立地设定起来的呢?

    正如抽除任何确定的客体=。。。A这种能力刚才被推演出来那样,现在抽除任何一般客体的这种能力也被设定起来了。

    如。。。。。。

    果要使我们所要求的规定成为可能的话,这种抽象能力非有不可。如果要使一个自我意识,一个表象的意识成为可能的话,这种规定非是可能的不可。

    这种能力应该首先能够加以直观。——想象力,由于它的本质的原故,一般地摆动于客体与非客体之间。它被固定为没有客体的,这就是说,(被反思的)

    想象力被完全消灭了,而想象力的消灭,非存在,本身被(没有被反思的、因而没有进入明晰的意识的)

    想象力所直观。

    (这是现存于我们之中的模糊的表象,如果我们为了纯粹思维的原故想把一切都掺杂进行的想象力抽掉,则这种模糊的表象就是经常出现在思维着的人那里的直观。)——这种(没有被反思的)直观的产品应该被固定在知性中,但是,这种产品应该不是什么东西,应该根本不是客体,因而它无法被固定下来。

    (这种东西有点象是对这种思想的模糊的表象,这种思想所思维的是没有关系者的单纯关系。)

    这样,有待我们抽取的已不是其他的东西,只是理性的单纯的规则,只是(为了明确的意识而由想象力和知性所进行的)一种不能实现的规定的单纯规律。——因此,上述那种绝对抽象的能力,本身就是理性。

    (它就是理论意义上的、没有想象力的纯粹理性,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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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171

    批判》里当成他的批判对象的那个纯粹理性。)

    如果说一切客观的东西都被消除了,那么,至少还剩下自己规定自己的并且自己被自己规定的那个东西,这就是自我,或者说主体。主体和客体以绝对地彼此排斥的方式而互相规定。自我如果只规定自己,它就不规定自己以外的任何东西,而如果它规定自己以外的某种东西,它就不仅仅规定自己。但是,自我现在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能力把一切客体都消除之后所剩余的那种东西。非我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力所能抽除掉的那种东西。这样一来,我们现在就有了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个固定的区别点。

    (其实,这也就是一切自我意识的一目了然的、一旦显现了特征就再也不能无视的那个源泉。任何东西,凡是我能抽去的,我能思维掉的〔即使不是一次完成,至少也是这样:我随后抽除我现在所遗留下的东西,然后遗留下我现在所抽除的东西〕,就不是我的自我。

    而且我之所以把它同我的自我对立起来,只是由于我把它视为一种我能思维掉的东西。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从第一次离开自己的摇篮学会把摇篮与自己区别开的儿童起,直到还承认物质性的观念印象并探求灵魂的基础的普通哲学家,再到至少在思维并证明那思维纯粹自我的思维规则的先验哲学家,他能思维掉的东西愈多,他的经验的自我意识向纯粹的自我意识就越靠拢)。

    Ⅹ。这种通过抽除一切可以被抽除的东西来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本身又必须加以规定。但是,既然在自我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自我本身是不能被抽除而且它身上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抽除的一种东西(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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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自我被判断为是单一的)

    ,那么,这种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不进行规定的活动来加以规定。——而且,这种活动所规定的东西,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无规定的东西来加以规定。

    根本无规定的东西(作为一切有规定的东西的条件)的这种能力,诚然是在想象力上由推论证明了的,但是,它作为这种能力却决不能提升为意识,——因为一旦进入意识,它就必定被反思,从而必定被知性所规定,从而它就再不会是无规定的和无限的了。

    刚才已经就自我自身规定的角度考察了自我:它同时既是进行规定的又是被规定的。如果以现在这个较高级的规定回顾下面两点:1。

    对绝对地被规定了的东西进行规定的那个东西一定是一个绝对无规定者,2。

    自我与非我是绝对对立的,那么,当自我被认为是被规定了的时候,则进行规定的那个无规定者就是非我,反之,当自我被认为是进行规定的时,则。。。。。

    自我本身就是无规定者,而由这个无规定者规定了的东西就是非我,由此就产生了下面的矛盾:如果自我反思自身并因此而规定自身,则非我就是无限的,反之,如果自我反思一般非我(反思普遍)并因此而规定非我,则自我本身是无限的。因此,在表象里自我与非我是互相作用的。这一个是有限的,另一个就是无限的,反之,另一个是有限的,这一个就是无限的。但是,两者之中总有一个是无限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的根据。)。。。。

    Ⅺ。如果在一个更高级的反思中反思这样一点:自我本身既然是绝对的规定者,因而也是绝对地规定上述矛盾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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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371

    以发生的那个反思的东西,那么,非我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重新成了一种被自我规定了的东西,不论它对反思而言是明确规定了的也好,还是对自我的自身规定而言是被作为无规定的、遗留在反思中的也好。这样一来,自我既然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就只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自我与它自身是完全统一的,任何理论的哲学都超越不了自我的这种自身统一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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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实践知识学的基础

    5。第二定理A全部知识学的三条原理所推论出来的结果是这样一个命题:自我与非我互相规定,而这个命题又包含着下述两个命。。。。。。。。。

    题: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这一定理我们已经讨。。。。。。。。。。。。。。

    论过,并且表明,不论我们精神里的哪一种事实,都必定与它相对应;另一个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

    我们在上一节开头的时候还不能确切知道是否我们在某个时候可以赋予上述第二个命题以一种含义,因为在那个命题里,非我的可规定性,从而它的实在性,是被当作前提而。。。。。。。

    假设下来的。

    当时我们还提不出什么根据来确认它。

    但是,现在,由于有了上述那个作为公设被假设的事实,并在这个事实的前提下,非我的实在性同时也已作为公设被假设下来。

    (当然,这个非我的实在性,是为自我而假设下来的,这正如整个知识学作为先验科学既不能也不该超越自我那样。)

    而且原来妨碍我们确认上述第二个命题的困难也已消除了。如果非我具有对自我而言的实在性,或者换言之也一样,如果自我设定非我是实在的,从而这个非我的可能性和方式都被展现出来,即,如果第二个命题的其他规定是什么,虽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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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实践知识学的基础571

    还不知道,却是可以思维的,则自我当然也就能够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限制着、限定着)上述那个设定了的实在性的了。

    这里提出的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在探讨这个命题时,我们可以采取我们当初探讨前一个命题即自我设定自己被非我所规定时所采用的同样的办法。正如在前一个命题里包含有许多对立那样,在这个命题里也包含许多对立。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对立找出来,然后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果从这种综合中产生出来的概念彼此又有互相对立的情况,那就再次把它们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此等等。而且我们确信按照一个简单而彻底的方法一定会把我们的命题充分地探讨到底。但是,还有一个比较简单而又并非不彻底不详尽的方法去探讨它。

    因为这个命题里包含有一个主要的反题,而这个反题则包含了作为认知能力的从而是被限制了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与作为直接被设定从而不受限制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之间的全部矛盾,并且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种自我的实践能力而以之作为联合的手段。我们将首先找出这个主要反题,并把它的对立环节联合起来,然后其他的反题就会自己呈现出来,而且也就比较容易联合了。

    一

    我们采取最短的道路来寻找这个反题。

    在这条道路上,从一个较高的观点出发,我们同时也就使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

    着非我的这个一切实践知识学的主要命题得到证明,成为可。。。。

    以确认的,并且使之从一开始就获得一种比单纯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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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的有效性更高的有效性。

    自我一般地就是自我。自我由于它是它自己所设定的(参见1)

    ,所以它绝对地就是同一个自我。

    A那么,特殊地说,自我既然是进行表象的东西,或者说,既然是一种认识能力,那么,它作为这种东西当然也就是同。。。。。。

    一个自我。

    但是,它既然是一种具有必然规律的表象能力,那它与绝对的、直接由自己本身设定起来的自我就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因为,自我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就它是这个东西而言,按照它的种种特殊规定,在这个领域之内,它当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它既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就这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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