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3-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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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期界限和年龄界限,结束了终身制,形成了制度化。第二个突破,就是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兴起,成为推动政治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平台。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说,这次网上互动虽然没有触及网民关心的通货膨胀、股市下挫、楼价上扬、官场腐败等敏感问题。但是一种“政治态度的表达”,表达的是对互联网影响力的重视,以及对传统一味控制打压异议手法的不满。“因为阻绝言路而脱离基层脉搏,不利于了解社会动态,做不到防范未然。在全球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前夕如此关键的时刻,尤其更要掌握民情民心。”
中央对互联网在舆论新格局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到位,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前卫的。现在的问题是,有些部门及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互联网表现得隔膜,以封堵为能事。2007年陕西绥德县,县长把追着自己签字解决学生助学金的校长拘留,招致网民和媒体的猛烈抨击。在绥德县的上级榆林市出面撤销对校长的非难后,绥德县委宣传部徐部长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感叹:这本来是件小事,只是一些误会而已,没想到在网上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啊,想让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说”。我们也看到,一些新锐地方官员表现出直面互联网、直面民意的政治勇气。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一次培训班上,勉励领导干部要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充分尊重并畅通民意,决不能堵塞民意形成“言塞湖”。这是以四川震后堰塞湖的威胁为警示,重提了中国的古训:“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两千多年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一再被历史所证实。《中国记者》杂志曾经刊出新闻研究专家的一个结论,这位专家通过对强国论坛的研究指出,网络论坛等互动栏目可以起到民怨消声器的作用。这值得我们的领导干部深思。
网络管理和引导需要眼光和胸怀
网络新媒体的崛起,引出网络管理的很多新问题,需要新思维。
根据CNNIC最新报告,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这个群体占到网民总数的68。6%,超过2/3;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学历比例最大,占到39%,专家相信随着网民规模的扩大,网民的学历结构正逐渐向中国总人口的学历结构趋近。这一组数据表明,网民的年龄和文化程度低于传统媒体,因此在舆论酝酿和发酵过程中,更容易受到“意见领袖”的影响。 上世纪40年代,社会学家保罗·拉扎斯费尔德领导的研究小组,根据对美国总统选举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两级传播论”:某个理念往往先从无线电广播和报刊流向舆论界的领导人,然后再从这些“意见领袖”流向大众。换句话说,你不能影响“意见领袖”就不能有效影响大众。在互联网、手机短信的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尤其值得我们重视。黑砖窑事件中的“中原老皮”,厦门PX事件中号召“散步”的短信原创人,汶川地震中的足球评论员李承鹏(在博客中率先报道“史上最牛学校”——希望小学无一死亡),以及作家余秋雨在博客上告死难学生家长的公开信,其巨大影响力,在广大民众中掀起的感情波澜,都是传统媒体的一篇报道和评论所望尘莫及的。
党和政府如何与这些“意见领袖”沟通?尊重他们为民代言、批评现实、监督政府的权利,希望他们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而不是破坏性的力量。
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互联网舆论,成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对于党和政府的思想宣传工作来说,互联网是宣传技巧细腻和多样化的柔性平台,是社会舆论的调节和校正器,因而成为民心的凝聚和共振器。
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讲话的要求,总结汶川地震中新闻宣传的成功经验。我们也要总结今年拉萨骚乱报道不及时、国际媒体公关被动不力的教训。
在当前情况下,迫切需要把互联网舆情研究提上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组织传播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开展网络舆情研究,定期撰写网络舆情、社会思潮热点报告,摸索建立网络舆情的汇总分析和应对化解机制。要关心爱护“新意见阶层”,满腔热情支持他们健康成长。要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的那样,把网络新媒体提到与主流媒体一样的高度重视,体现共产党对舆论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切实保障网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再动不动就干粗暴地封网、抓人的蠢事了。
“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新成果,是我国舆论监督的重要新力量,是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推动力。在新的一年,一切关心国家命运和社会进步的人,应当欢呼“新意见阶层”的崛起,让“新意见阶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再说“孙大午案”· 王建勋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你的丑陋
代表着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
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理解你
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我愿意你十全十美
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不能改变
我就是我
孙大午 2008年8月23日
孙大午的这首意见诗,是我在他成诗一个月后的一次午饭上听他朗诵的。这个易水河畔54岁的刚烈汉子,酒后更显豪迈与悲怆。其时,站得笔管条直的身躯微微发颤,两只大手紧紧按住桌沿儿,脸向上翘,被血色涨得通红,眼眶中的泪逐渐盈余,又顺颊而下,吧嗒吧嗒地砸在塑料桌面上。他旁若无人地尽量发泄着自己胸中长期郁结的愤懑,声荡四壁,干云裂帛。此情此景,正应了那句老话:“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5年前的那场官司并没有改变孙大午的人生信条,现在他依然固守着“我就是我”。
“少接触媒体”
2003年春天,正当全国人民与“非典”恶魔和企图遮掩它的人祸进行殊死搏斗的当口,孙大午祸不单行,比绝大多数人更下了一层地狱——关进死刑犯牢房。157天后,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11月1日,孙大午终获自由。4日,徐水县县委书记率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行行长等一干人宴请孙大午。这位县委书记的祝酒辞是:“……大午,给你提三点希望:第一点,希望你正确对待这次对你的诉讼;第二点,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这些人和单位,今天告你的人、抓你的人、批捕你的人、判你的人都来了……第三,希望你回来以后继续把企业搞好,少接触媒体。你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
这位中共徐水县委书记“大棒”后的“胡萝卜”中为什么如此忌惮新闻媒体呢?45年前,毛泽东跑到徐水县大力宣传、推广他的人民公社,如若没有《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推波助澜,默默无闻的小小徐水县怎么能从全国近2000个县中脱颖而出、一步登天呢?其影响延宕至今——在政治学、当代史学、社会学等学科论及人民公社时,徐水县的贡献可谓大矣,功不可没,时常被论者提起。孙大午的出狱,也与新闻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这位县委书记在“孙大午案”的社会较量中,一定切身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否则,他不会在那次压惊宴上口出此言。
11月11日,“孙大午案”一审判决10天后,因事先与法院达成协定,孙大午放弃上诉,“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这天,香港凤凰卫视的曾子墨小姐跑到大午庄园来对孙大午进行采访,随后制作的两集节目《逃出囹圄的孙大午》在该台播出后,社会反响不小。我在看了曾子墨的节目后,曾请一位电视编导转达我对这位新闻后进的敬意,并把这两期节目内容临时插入我的讲义中,讲给学生们听。从2003年5月27日上午孙大午被这位刚上任不久的县委书记设计骗到徐水县城鸿雁大酒店被捕开始,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学术界各方人士纷纷不平则鸣,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奋起声援。自7月2日《南方都市报》和《新闻周刊》进入大午集团采访始,《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南风窗》、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政协报》,以及《澳大利亚人报》、《南华早报》、《金融时报》、《法国解放报》、《华盛顿邮报》、挪威国家广播电台、《悉尼先驱导报》、《今日美国》等众多国内外新闻机构先后涌进大午集团,把现场抓到的第一手新闻素材编发出去,传遍全球。新媒体的新浪、搜狐也从网上及时跟进。这些平面和立体媒介的强烈关注,仗义执言,其立场和倾向自然与徐水县当局不同。我不知道这些来自外界的呼声,对几个月后的“判三缓四”影响力占几成,但肯定在那位县官的脑袋里留下了深刻印象,否则,他对媒体的惕怵也不会如此强烈了。新闻媒介对执政党的监督由此略见一斑。这是一个大题目,也不是本文主旨,且按下不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节节引的“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给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坐实的罪名是“……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3年9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徐水法院提请的“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中,对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提起公诉的罪名也是这条,一字不差。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徐银移字(2003)第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中,提请徐水县公安局对大午集团“依法立案侦查”的也是同样的罪名——“我支行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顺便提及,徐水县人行的这份“移送案件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赴“鸿门宴”被诱捕的时间正是这一天的上午10时许。徐水县的两个科级单位在“孙大午案”的衔接处理上,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内中蹊跷,耐我寻味。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谓大午集团“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实在荒唐。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明言:“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这个“4倍说”:“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徐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大午集团财务部门与大午集团职工及周边村民签订的1627单“借款凭证”和“借据”中,大部分利率都是央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没有超过2倍的。那么,在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前引的徐水法院判决书中,为什么都在“高于”两字后面不约而同地避开具体倍数不谈呢?法律文书,人命关天。两个县级执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同时在关节点巧妙地模糊处理,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把“法盲”这顶帽子扣在包括徐水县公安局在内的基层执法、司法机构头上,是令人不可理喻的笑谈,更何况那位主诉“孙大午案”的徐水县女检察长还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检察长的称号!
判孙大午和他的企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