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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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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区,都设有规模宏大、设施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商品经济和价值 

规律的最高级、最复杂的表现形式就是证券交易。特别是股票,在证券市场 

上的价格随公司营业的盛衰和发展前景而涨落,随银根的松紧和政治气候而 

涨落。证券交易实际上是社会总资本受商品价值规律作用力的导向驱使进行 

运动的一种形式,其积极意义在于能自发地调节社会投资的总量、方向、规 

模,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得以大致平衡、协调地发展。但它本身并不具有天然 

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敏感反应和证券投 

机商的推波助澜作用,往往又促进了经济的混乱与崩溃。 

     ⑥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转让都受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国家为保持经济有序 

运转,必须根据产业政策采取倾斜措施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部门和影响 

全局的经济部门以较高速度发展,并限制某些经济部门的发展速度。而控制 

社会资金投入的总量、方向和规模是产业倾斜政策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 

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这方面,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其商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中有十分详尽和严格的规定。 

     股票和债券的差异性表现在: 

     ①债券所有人是公司券权人,享有民法上债权人的权利。股票所有人是 

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的债权 

人和公司的股东,其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 

同,如股东得以参加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干预公司的经营 

管理,债权人则无此权利。 

     ②公司债券的认购仅以资金为限,而股东认股,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 

除资金外,还可以以技术、设备、土地、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参股,或以债 

权抵股金参股。 

     ③债券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债券所有人享有获 

得债务清偿的权利,不对公司负有其他义务;股票是一种身份权、物权、债 

权兼而有之的证券,股票所有人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东专有的权利和 

负有相应的义务(身份权),股票所有人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按份共同的所有 

权 (物权),又因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 

权相分离,股票所有人对公司有无条件的利益分配为目的的请求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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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公司基于股份所有,必须发行股票,否则公司无以成立。公司发行债 

券是在原有资本的基础上募集社会闲散资金以增加资本周转量。但并不是每 

一个公司都有这种需要和愿望,因为公司在资金短缺时,还有其它融资渠道。 

     ⑤债券所有人对于公司有利息给付请求权,即使公司经营发生亏损,也 

不影响公司债的利息给付。而股票所有人必须于公司经营有充分盈余之时方 

能分得股息及红利。 

     ⑥债券如已届清偿期,债券所有人即有债的返还请求权。而股票所有人, 

则非公司解散,不得申请退还股款。即使本人破产,也只得在证券市场上抛 

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 

     ⑦债券所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所有人获得公司清偿之权利。债券所有人 

有权先就公司盈余或公司破产解散时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股票所有人只能 

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后,就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⑧公司债的利率在债券发行时确定并始终不变 (指数债券和分红债券除 

外)。股票的红利入股时不能确定,其盈余分派率,随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而 

浮动,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法律禁止公司超盈利或故意隐瞒经营亏损分派股 

东红利。因为危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运行具有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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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债的消灭 



                   最好在法庭上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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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亦即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 

在。 

     债约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有一 

定时间性、空间性的,只在一定的期限内、特定的人之间存在,它可以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可以引起 

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之为债的终止根据或终止的原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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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履行与不履行 



     债因履行而消灭是债的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消灭方式。债务人按法律或合 

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债权关系中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是债的履行。债的履 

行固然是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债务人也应当配合债权人的履行。我国民法要 

求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说,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履 

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实际履行债务。债的实际履行原则 

是我国债的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债务人应该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 

的标的履行债务,而不应用交付别的东西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 

     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时,便发生了债的不履行。债 

的不履行,分为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一种情况是指债务人完全没有 

履行自己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指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履行的标 

的的数量、质量或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债的内容的要求。债 

务人对债的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应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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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抵销与提存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在抵销中,前项债务的债权人必须是后项债务的债务人。如甲、乙之间有两 

项债务,甲单位因加工承揽尚欠乙单位5000元加工费,而乙单位因购买甲之 

某种原材料欠甲5000元,这时,甲、乙二单位的债务若皆到履行期,双方即 

可相互都不再履行,而将二债务充抵,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因而抵销 

也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根据。 

     抵销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①要抵销的债的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和义务人。 

     ②双方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亦即该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 

     ③两项义务都已到履行期,这就要求要抵销的两项债务应是同时履行 

的。 

     ④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义务(如 

损害赔偿金)、或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义务,不能抵销。 

     抵销是通过用另一义务来抵销义务的方法代替债的履行,实际上也是一 

种债的履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方或双方都可以用抵销的方法消灭债。 

     抵销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发 

生,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把抵销的意思传达给对方,也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 

机关提起反诉,作出自己的抵销的意思表示。法人相互之间的货币之债,多 

数情况下是通过双方的开户银行进行划拨来抵销的。 

     债的提存是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有 

关单位。债务人通过提存,将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以此 

代替应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解除了自己的债务,他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可见,提存也是可使债消灭的一种根据。例如,《经济 

合同法》第19条:“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 

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 

入银行。”承揽方将定作物变卖后,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余下的价款退还 

给定作方,在他无法退还时,将该项款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就是以提 

存方式来终止债务。 

     提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发生提存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 

无法履行。 

     ②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拾得遗失物交公就是一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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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亦即债的全部内容——债权债务全 

归于一人承受。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至少须有双方主体。当债的双方主体合 

二为一时,债也就自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的消灭根据。在法人合并时, 

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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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政策规定或行政命令对债的消灭 



     债可因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如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 

则因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解放前, 

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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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连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 

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完成的那部分合同义务。《经济合同法》第35 

条、《民法通则》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继续履行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 

     ①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际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履行同时约束合同 

双方当事人,使其都负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二是在合同被违反后, 

实际履行原则仍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求双方必须实际履行合同,不允许 

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可见,继续履行是违反合同后的 

实际履行,是强制的实际履行,因此,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继续履行是法定的一种独立的、重要的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 

同规定的实物和劳务的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的一方 

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 

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可见,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 

合同责任,它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矛盾、不排斥、不代替,相反,三者 

可并存并用。有时只有三者并用,才能达到既惩罚违约方又补偿非违约方的 

实际损失,同时还能实现订立经济合同的实际目的。 

     ③继续履行包括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继续履行。 

     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一般表 

现为合同的标的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不合格,这样继续履行就包括数量和质 

量两方面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未按期交付产品(工作或劳务),或交付 

数量不足,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之后,若对方请求,还必须按对方重新限 

定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如数补交货物、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如果违约方提供 

给对方的产品 (工作或劳务)质量不合格,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还 

必须无偿修理不合格产品或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将错运货物无偿 

地运到指定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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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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