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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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与本债
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
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
同意。否则,这种债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
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
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请偿的
债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对适用本法是至关重要的。适
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
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
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取偿的情况下,转移到
债权人手中的债务往往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
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取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讨债
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
方面,对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能适用代位取偿法,否则会白白
耗费精力与经费。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
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有可能成功,结合本书所提供的各种讨债方
法,有许多方法是与债权人的条件相联系的,例如先扶后清法。只要合理运
用代位取偿法并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就能将债务人无法讨取的债务追回。
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
1、尽可能地将债权债务双方由异地变为同地。异地讨债在时间、经费、
人力诸方面都比同地讨债付出的更多。在经济交往逐渐频繁,范围逐步扩大
的今天,异地债务也同步增长,如果我们合理地运用债权转移法将异地债务
转化为同地或同城的债务,不仅节省了时间、经费、人力,也为催债、执行
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尽可能将债务转移给偿债能力强的债务人。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讨
债,如果我们将三角债理顺成为两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债务人无偿债
能力,这种债权的转移就难实现讨债的目的。因此,在考虑转移债权时就应
该把最终的债务人偿债能力考虑进去。
3、将复杂的债务关系转化为简单的债务关系。适用代位取偿法要有一个
前提,就是债务人同时是另外一个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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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较复杂。由于要涉及到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其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交叉
在一起,这就要求用债权转移法将多方的债务变为只有两方的债务。需要注
意的是,在债权转移时应避免纠纷的发生。债权转移方式、期限、债权数额
等方面都要在协议中确定下来。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就会把债务纠纷搞得
更为复杂,实现债权就更加困难。综上所述,债权转移的好处在于:缩短债
权、债务人距离,便于双方联系、协商,减轻债务人实际债务,增强债务人
还债能力,加快清偿速度,防止债务最终成为“死债”,有利于迅速清欠,
使资金得以周转。
利用转移债权的方式清理欠款,可以使复杂的债务关系简化,使死债变
为活债,远债变为近债。但使用这一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必须依据一定的程
序和条件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其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债权、债务人对转
移而形成新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二是债权、债务双方必须对新形成债务关
系订立书面协议,必要时,还应要求债务人对还款协议提供担保,以确保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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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电索款
函电索款是指债权人或债权委托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债索款的信函电
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的目的。
采用“函电索款”具有以下好处:
1、经济实用,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首先,函电索款既便于债权人掌握和
操作,又便于债权人就地就近采用;其次,函电索款可减轻债权人在人力和
财力上的负担,尤其是在债务人相对分散、路途遥远的情况下,采用函电索
款既可减少债权人在人、财、物上的浪费,又可提高讨债效率和达到“远债
近讨”的目的。
2、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一般而言,函电往来,是一种较通用和正式
的联络或联系方法。尽管函电被用于索讨债款,但比较而言,函电讨债不像
债权人径直上门讨债那般“咄咄逼人”,所以,函电索款易于被债务人接受。
此外,函电索款避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正面接触,从而为减少磨擦、缓
解矛盾和化解纠纷创造了条件。
3、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实践中,有时会
遇有如下情形: (1)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紧迫感,
以致应受法律有效保护的权利行将超过诉讼时效;(2)债权人虽了解诉讼时
效,但由于工作失误或怠于讨债清欠,使得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的期限即将届满。上述两种情况可导致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
的机会。为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采取函电索款便可取得事半功倍的
效果。例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债权人可及时向债务人发送索债公
函,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这就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赢得了时间。
4、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债权人可通过函电索款敦促或“诱使”债
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承诺债务或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
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尤其是在债权人缺乏确权
证据的情况下,函电索款就颇为奏效。例如,公民甲曾以“君子协议”的方
式从公民乙那借走5OOO元,事后,公民甲并未在口头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而
是一拖再拖。事出无奈,公民乙欲打官司,但又无任何证据,于是公民乙便
向公民甲前后寄发了2O余封索款信函,最终,公民乙收到了公民甲发来的电
报,电报称:近期先还款3OOO无。公民乙遂以该电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
诉,进而讨回了全部欠款。在讨债实践中,“函电索款”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或者将要
发展某种业务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任何争议;(3)
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债权人与债务人相距甚
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5)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
确权书证。
如有上述情形,债权人便可适用“函电索款”,此外,债权人也可因地
制宜或因事制宜,此法适用于其他情形。例如,对债权金额较大的案件或债
权人关系不甚密切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适用函电索款,以便“投石问路”,
然后再根据“反馈”的信息,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
适用“函电索款”的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适用对象
为做到“有的放矢”,债权人在适用“函电索款”之前,可分析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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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条件和权衡利弊,然后再根据“轻重缓急”,有选择地确定适用对象。
2、明确函电的送达方位
债权人确定适用对象后,就要进一步落实送达方位。所谓“送达方位”
即债务人能够接收函电的详细地址 (其中包括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
电挂代号、传真代号等)。具体他说,如债务人是公民的,债权人不仅要了
解该债务人是否配有私人电话或传呼机、移动电话,债权人还应设法弄清上
述通讯工具的联络号码;如债务人是法人的,债权人既要了解该法人的主要
管理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要了解其法定代表人的通信地址;
如债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债权人应了解其在外国的外文通信
地址等。
3、选择函电方式
可供选择的函电方式主要有:寄发信件(包括平信、快信、挂号信等)、
挂发电报、发送传真、通话 (电话)等。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
实施“函电索款”的具体目的来选择特定的函电方式。例如,对通邮不畅,
但通话方便的债务人,债债人可直接挂拨电话;对急需清理的债务,债权人
可寄发快信或挂发电报;对需要收集证据的案件,债权人可使用录音电话;
对拥有传真设备的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发送传真等。总之,债权人在选择
函电方式时,既要考虑使用该种方式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又要注重该种方式
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拟定函电的名称和内容
在讨债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函电名称主要有:《催款通知书》、《清欠
督促公函》、《法律意见书》、《限期还款书》、《授索款声明》、《司法
建议书》、《律师公函》、《法律顾问建议书》、《索款声明》、《清理债
权债务公文》、 《清债协商公函》等。债权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
采用上述函电名称,也可另定名称。一般而言,“通知书”、“意见书”、
“建议书”、“协商公函”等是既礼貌又正式的函电用语,适用于初次函电
讨债的情形,或用于发往与已有较密切业务往来的债务人的函电;而“限期
还款书”、“索款声明”、“授权声明”等用语则颇具“火药味”,一般适
用于向那些“钉子户”发送的讨债函电。
讨债函电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债务人称谓。如债务人的姓名、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2)催款
或索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律依据;债
务人拖欠债款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债权人据以讨债的法定理由等;(3)
具体请求或要求,如债务人对函电应予答复的限期,债务人应予偿还的具体
金额 (包括违约金、银行利息等);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的偿债义务的方式
及最后期限等。当然,讨债函电的内容因债权人选择的函电方式而有所增删。
例如,当债权人向故意拖欠债务的当事人发送讨债函电时,函电可加上“债
务人逾期偿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债权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
欠款”等内容,以加强讨债函电的“力度”;而当债权人采用电报的方式催
款索债时,电文则应言简意赅。
债权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如需制作公函的,即可按一定的格式誊写或
打印函文。公函制作完毕后,债权人应在函文尾部记明发函日期,并签名或
者盖章,然后再交付邮寄或直接发送。
债权人适用“函电索款”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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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在拟写讨债公函时,应聘请律师把关,以使公函用语更为严
谨和准确。此外律师在参与拟定讨债公函的过程中,会使用更多的法律用语,
从而增强了讨债公函的“震慑力”。
(2)对较难清理的债务,债权人可聘请律师向债务人迳行发送律师专
函,或在债权人发送的讨债公函的尾部加署受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姓名,以
示讨债公函的严肃性或表明债权人清理债务的决心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
的可能性。(3)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讨债函电”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电话录
音磁带等,以备日后查验或在诉讼中使用;对旨在中断诉讼时效而发送讨债
公函时,应采用挂号信的方式,以便在因诉讼时效发生争议时有案可查。此
外,债务人的复函或回电,也是重要的书面证据,债权人也应妥善保存。
(4)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