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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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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萍答应由“常宇”供给“肇庆”2万台18英寸日立彩色电视机,总值为 

2。7亿元,7月份交货,“肇庆”需预付300万元定金,双方当下签下了合同, 

 “肇庆”随即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先后三次汇给“常字”在上海借用的帐户。 

同年7月底,马丽萍在上海被公安机关逮捕。“常宇”认为合同是伪造的, 

马丽萍与“常宇”无关,“肇庆”就此帐货两空,还背了一身债(300万元 

的贷款月利息是七厘九二)。同年9月,“常宇”与深圳兴华轻工业联合股 

份公司贸易部(下称“兴华”)签定合同,购买2400台日立原装彩电,但需 

要支付美元。而“常宇”没有外汇,这时“肇庆”愿意帮忙,用142。5万人 

民币向兄弟单位调剂了25万美元额度给“兴华”。“常宇”即将142。5万人 

民币汇给了“肇庆”。“兴华”收款后给“肇庆”拨去了844台彩电。“肇 

庆”收到彩电后并未转给“常宇”,认为你欠我3oo万元货款,这142。5万 

正好抵一部分。“常宇”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希贵与廖佩娟接受被告肇庆五金交电供应站的委 

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们查阅了卷宗后,觉得此案的关键是马丽萍是否属于 

 “常宇”的代理人。刘希贵与廖佩绢经过大量的调查,在法庭上出示了无可 

辩驳的事实证据,认定马丽萍确系常宇公司所聘的顾问,有常宇公司 1991 

年3月18日给马的聘书为证。而且马丽萍与常宇公司在上海经办业务的委托 

代理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在经办业务中所为 

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不容推卸。 

     既然马丽萍作为常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关系是成立的,那她与崔海平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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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经销彩电的合同也应被承认。而当“肇庆”汇给常宇300万元的定金之 

后,“常宇”在拿不出彩电,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如数退还款项是天经地义 

的事,所以当“常宇”后来汇入“肇庆”142。5万元时,“肇庆”认为这是 

对300万元债务的部分履行,并用此款调剂外汇购买844台彩电归“肇庆” 

所有,也是理所当然。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的民 

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常宇公司收取了肇庆供应站的300万元定金后 

不能供货,肇庆供应站因此提取相应价值的货物是对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可 

以相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O条,第32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判决:(1)常宇公司与肇庆供应 

站签订的购销日立牌彩色电视机2万台的合同予解除。 (二)常宇公司收取 

肇庆供应站的300万元之定金,冲付常宇公司支付给肇庆供应站的142。5万 

元和公安机关追回的35万元,常宇公司应退还定金122。5万元给肇庆供应 

站。(二)常宇公司应偿付欠款利息23788。83元给肇庆供应站。(四)上述 

 (二)、(三)项合计,常宇公司实退还给肇庆供应站1465992。83元(包括 

法院向肇庆供应站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1oo元)。整个案件受理费872O元由 

常宇公司承担。 

     广东一家贸易公司,1989年间与北京某县政府下属的农业公司签订了购 

买钢材的合同。卖方称:款到发货。贸易公司业务员返粤后将4万元钱电汇 

到京。但由于农业公司无钢材可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同年底,广东方面来 

人索要货款时,双方达成了年内退款的协议。但是几年过去了,仍未落实。 

其间,广东方面曾多次来人来函索要货款,均被有关人员以经办人被捕入狱 

为由而拒之门外。迫不得已,1992年广东方面来北京起诉。但县农业公司早 

被撤销,县政府办公室告知,农业公司划归农委管理。找到农委又被告知, 

我们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找我们没用。那么该找谁?代理此案的律师 

对案情作了全面的分析。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的变 

动而变更或解除。”这就是说,经办人被捕入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经 

办人在否也不是解决双方这一纠纷的必然条件。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货款 

是没有道理的。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 

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农业公 

司原隶属于县政府,撤销后收并县农委,县农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 

但它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由县政 

府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虽然这一买卖合同中仍存在问题,由于农业公司超 

范围经营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但“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 

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实,广东方面向县法院起诉县政府,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后,县政府成立了农业公司撤并清查小组,后更改清查小组为被 

告。审理中,被告提出,农业公司经营的几年里,没有搞到一分钱,反而背 

了许多债,这笔钢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它债务,所以没钱还债。原告律师则 

认为:农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其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现行法律中也 

没有经济效益不好,就不还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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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被告在半年内返还原告货款和利息,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如期退还了货 

款和利息。此案中的律师在农业公司撤销后,紧紧抓住了农业公司的上级— 

—县政府,通过诉讼手段,追回了被拖欠数年之久的货款。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 

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的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 

和义务。当事人一方发生核算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 

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 

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以上几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只有依据法律 

的规定,才能确认债务人而不因承办人的变动而无从查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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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礼后兵 



    这是对协商解决纠纷的补充。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业务关 

系,不伤和气。但有的债务人是软硬不吃,而于债权人来说,也要在讨债上 

讲点计算,方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先礼后兵。 

    对银行或个人,作为银行的代理律师就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先规劝,再调解,这两种方式仍无效的,就要及时提起诉讼。 

      〈案例〉 凌源律师事务所在1987年就接受了县农业银行聘请,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配合农行依法回收逾期贷款,共协助该行处理贷 

款合同纠纷案件279起,涉及贷款金额达295万元,收回贷款166万元。其 

中:经诉讼解决的企业和个人贷款户计63起,贷款金额112万元,收回64 

万元。非诉讼216起,贷款金额183万元,收回102万元,使农业银行资金 

由滞变活,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1987年,正值县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县各乡(镇)也 

十分重视,相应的都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信用社、 

营业所也组织本所社的职工深入贷款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为依法收 

贷作好准备工作。凌源律师事务所抽调8名律师配合县农行干部,组成4个 

组搞调查摸底,分片到各乡配合工作,很快掌握了全县3000元以上风险贷款 

户450余家的情况。 

    针对贷款户的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依法收贷。 

      (一)对还款态度好但缺少还款能力的,应积极帮助其创造还款能力。 

    如宋杖子乡刘某欠贷款2000元,在强大的宣传攻势下,他受到了震动, 

自己钱不够,就给在北京部队的儿子去信说明当前依法收贷的情况,他儿子 

给邮来100元,他主动到信用社还清了贷款。大河北乡丛某欠贷款2万多元, 

想还就是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乡林果站组织其全家搞林果育苗,为其创 

造还款条件。 

      (二)对主动还款,但有物无钱,在其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协助处理抵 

押物。 

    贷款户阎秀凤欠逾期贷款54990元,因经营不好,无力偿还。他表示等 

车年检之后将车开到信用杜,如能张罗上钱。就以钱取车,张罗不上钱,他 

清理完运费再还,并作了抵押手续,律师给他期限45天。 

      (三)对有能力偿还而不主动还贷款,采取限期还款或以物抵债。 

    万元店个体运输户王在林于1984年买汽车贷款48000元,经营效益很 

好。他家盖了小楼,买了彩电、摩托车,就是不还贷款,签还款计划也不兑 

现。经过律师做工作,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了适当照顾,使之在1年之内还清 

了全部贷款。 

      (四)能够调解的,签定协议书限期还款:调解不成的,诉至法院解决。 

杨杖子镇三道梁子村宫巨印是大客车专业户,在 1984年买汽车贷款48000 

元,诉至法院解决。买车后,效益不错,贷款迟迟不还,经信贷员及主任多 

次催要也不还。1987年在法院立案,宫竟出外逃债。律师在法院同意下到宫 

家做其妻子工作,宫的妻子同意把黄海大客车交给银行,按最高价处理了这 

台车,以3万元卖掉抵还了一部分贷款。 

      (五)对有能力还贷却顶着不还或赖帐的典型贷款户,依法公开处理, 

扩大教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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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户巨武,自1984年7月至1988年2月,先后14次借贷款65357。29 

元,仅还本金3952。60元,利息3319。38元,余款一直拖欠不还。信用社诉 

至法院、通过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不仅维护了信用社的合法利益,还扩大教 

育面,对贷款户震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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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并清欠 



    所谓“兼并清欠”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 

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 

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 

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债权也 

应承担债务,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 

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 

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就有望获得清偿, 

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 

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采取兼并清欠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牵线搭桥,促成兼并企业兼并 

     是商品经济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竞争机制运作的产物。一个具有较强 

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 

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 

和寻求出路,又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例如,1992年4月,云南昆明一 

家股份制集体企业登了一条广告: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并承担其一切债 

务……。广告登出后不到十天,就有40余家企业上门要求被兼并。又如1992 

年6月,北京某人工环境科技公司在首都各大报纸上刊登“兼并启事”后, 

仅一个月内,该公司就收到500多封要求被兼并的信函,登门洽谈者更是络 

绎不绝。 

     此外,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 

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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