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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明察秋毫-现代查帐手册-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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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查阅产品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看结转成本的产品数量与销售产品数 

量是否一致,如“产成品”明细帐贷方数大于销售产品数量,则应查“发出 

商品”数量和以“白条”借出的数量,是否也错列产品销售数量,以达到截 

留本年利润的目的。 

     ②将年终产品盘点表与帐面库存数量进行核对。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根 

据年终盘点表采用“倒挤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本期销售产品数量。 

     本期产品 期初产成品 本期完工产品 期末产成品 

                            +                … 

     销售数量=结存数量                    入库数量          结存数量 

     倒挤出的销售数量如与“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的数量不一致应进一步 

查明原因,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根据检查确定的产品销数量,复算其销售产品成本的单价、金额是否 

正确。对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销售产品计价的检查,主要应审核结转产品 

成本差异是否正确。对采用实际价格核算的销售产品计价的检查,则应根据 

产成品明细帐 

     贷方发生额和库存产品的数量、金额进行复算。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多 

转销售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各产品已销售数量×该产品平 

     均单价)…已结转各产品的销售成本 

     其他具体检查方法可参照“材料发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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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对于产品库存的数量、金额出现异常现象,应进一步追查原因,分别 

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数量而无金额,为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只有金额 

而无数量,为少转产品销售成本;对数量、金额均出现红字,则可能为漏计 

完工产品入库数量、金额,也可能为多转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应进一步 

通过审查产品入库凭证、成本计算单,并与产成品明细帐借方数额进行核对, 

如查明确属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则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应调增库存产品的数 

量及金额: 

     调增数量=帐面结存红字数量+实际结存数量 

     调增金额=调增数量×平均单价 

     ⑤查阅因陈旧、残次、冷背产成品降价损失的有关报批文件,具体产品 

名称、品种、数量、金额,看其估计损失是否合理,可结合实地察看进行审 

定。 

     b。其他业务利润的检查 

     ①检查其他业务收入的发票 (或收款收据)金额与“其他业务收入”帐 

户的贷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有无属于其他 

业务收入而不入帐的情况,或按 

      “以收抵支”后的差额入帐的问题。 

     ②检查有无将其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原材料”、“包装物”、“制造 

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或将收入直接记入“未分配利润”、“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或挂在应收应付款帐户的行为。在检查中,一般可通过审 

查其科目的对应关系,结合查看原始凭证发现此类问题。 

     ③检查应税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运输收入,受托代销商品手续费收入、 

材料转让收入、出租或出售包装物收入及外购商品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 

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有无错用税率或按“以收抵支”后的差额申报纳税的 

问题。 

     ④检查“其他业务支出”帐户,有无与经营其他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其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2)营业外收支的检查 

     a。营业外收入的检查: 

     营业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 

产收益、罚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 

     检查方法:一是审查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而错记入营业外收入,特别是对 

应记人其他业务收入的应税收入,如混入营业外收入,就往往造成漏缴工商 

统一税。二是从收入结算凭证上审查,有无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帐项记入其 

他帐户或作小金库收入。如将其收入直接转入食堂帐或转入职工福利与奖 

     励基金。三是审阅往来帐户的帐面记录,对摘要内容记录含糊、长期未 

转销的应付应收帐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有应转未转的营业外收入。 

     b。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营业外支出包括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 

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和以前年度损失等。 

     检查方法:一是全面审查原始凭证,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 

否完备;二是注意审查按税法规定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如用于 

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各项罚款支出等;三是注意审查营业外支出范 

围以外的开支。有无将购置财产或将资本的利息、所得税款或与生产经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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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费用,挤入营业外支出。四是对资产损失应详细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其 

损失是否扣除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款。 

      (3)本年利润的检查 

     本年利润是指企业在本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也是征收企业当年所得 

税的主要依据。按规定,企业在年终时,应将“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折 

扣与折让”、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 

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 

在检查时,主要审查上述11个科目结转的余额是否正确,是否全部转入“本 

年利 

     润”科目,再者是审查有无错将其他帐户转入本年利润的现象。 

      (4)计税所得额的检查 

     企业报告期的利润总额,不等于报告期的计税所得额。确定计税所得额, 

应在核实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会计制度可以列支,而按税法规定 

不准列支的各项支出。如各种罚没支出、税款滞纳金、投资不足部分的货款 

利息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再减去5年内的以前年度的未弥 

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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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营企业解散与清理的审查 



     □解散与清理的财务审查 

      (一)合营企业解散日期的审查 

     1。检查解散日期的确定依据 

     主要检查合营企业在确定解散日期时有无原审批机构同意解散的正式批 

准文件,原审批机构正式批准以后,是否由合 

     营企业的董事会做出正式决议来确定。 

     2。检查解散日期是否发生变动 

     解散日期的确定,是正确计算清算期损益的前提。任意改变企业解散日 

期,将会影响企业清算期新时期的应税所得的正确计算,因此,企业解散日 

期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在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为了少交 

所得税而有意改变散解日期。 

     例如:某合营公司于6月25日向政府提交解散申请书,6月27日被原 

审批机构正式批准。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6月30日宣布解散,于7月1日 

开始清算。公司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6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10 

万元,于是把解散日期改为15日,从7月16日开始清帐。公司在7月1日 

至7月14日共发生费用15万元,该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由于改变 

清算日期,致使该公司上半年由原为盈利10万元变为亏损5万元。该公司清 

算所得为6万元,则在计算清算纳税年度所得时还应扣除上年亏损5万元, 

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仅为1万元,比原来少计应税所得额9万元。 

      (二)财产、物资的清查及债权、债务核实情况的检查。 

     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应对合资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算核实。在检查时,要着重审查: 

     1。所有的会计记录,其科目帐面余额是否正确。 



     2。企业的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记录的存款余额是否相符,帐面现金 

余额与实际盘点数是否相符。 

     3。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其他往来款项的余额是否真实,有无虚列应收 

帐款的坏帐损失和不必支付的应付帐款。 

     4。各项财产物资,主要是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以及固定资产 

是否经过盘点,有无以估计代替盘点,帐面记录是否按实地盘点数进行调整; 

对于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对盘亏的财产物 

资有无不查明原因一律作为清算损失处理的现象。 

     5。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让给其它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入帐。 

有元将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列入清算损益,取得转让收入又不入帐。 

     6。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两项基 

金购置的财产有否误作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三)财产、物资估价的检查 

     合营企业解散时,一般都对企业现有财产物资进行重新估价,但对帐面 

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别不大的财产物资可按帐面价值核算,对财产物资已按实 

际价值进行调整的企业,主要检查: 

     1。财产物资的重新估计是否真实、合理和符合规定。有无有意低估其价 

值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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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重新估价的增值或减值部分进行的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四)清算费用的检查 

    对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期间职工工资、福利费、劳动 

保险费、职工辞退补偿金、借款利息、清算委员会成员酬劳、房租、水电、 

办公费及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费用。检查时主要审核其费用是否合法、合理, 

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1。有无把清算期发生的费用列入经营期费用,以达到虚增经营期的成 

本,减少缴纳经营期所得税的目的。 

    2。预提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是否按规定冲减清算费用。 

      (五)合营企业清算纳税年度的清算报告,是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清算期间所得税及其他税的审查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因解散、合并、终止进行清算时, 

首先办理当年生产经营期间财务决算,申报缴纳所得税,井以清算期间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因此,必须把清算期间视为正常纳税年度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对各种税收进行全面的检查。 

      (一)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 

     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资本公积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 

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 

    A。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全部负债 

    B。清算所得 (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 

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资本公积) 

    检查时,主要审查下列问题: 

    a。审查核实清算中净资产超过实缴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的增值部分计算是否正确。 

    b。审查计算应交所得税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c。对经营期不满十年而提前解散的企业,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是 

否按规定补缴。 

     【例】纺织某合营公司于1988年在某沿海开放区创办,合同规定合营期 

限为15年,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50万元,经批准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五 

年。企业当年投产并获利,经税务机关汇算,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988 

年5O万,1989年12O万元,1990年23O万元,该公司于1991年6月3O日 

宣布解散。7月1日起开始清算,经注册会计师查帐核实,企业全部资产为 

550万元,各项负债为40万元,各年提取的各项基金余额35万元,未分配 

利润60万元,清算费用5。5 

    万元。经税务机关对1991年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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