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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炎黄春秋200909-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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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至于租佃制度虽然拖了个尾巴,在经济上却并未造成多大恶果,而且其性质已在慢慢的转变之中。事实证明,台湾当今农村存在的土地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将原有租佃条例凝固化所致,并非由地主保留地而来。也有要求为地主保留四甲土地的,其理由就主要不是为照顾地主生活,而是要保存一个“乡村的中产阶级”。但是,把中等地主作为农村的一个中产阶级保存起来,在这样一个时代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3、地价补偿部分取搭配公营公司股票方式有何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这也是一个曾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有人认为,把公营企业贴下去,转到地主手里变为私营,削弱了公营经济,违背了发达国家资本的原则。其实,当时公营企业的民营化仅是个开端,规模尚小。其时,公营企业资产总额据估计在45亿新台币以上。出售的股票仅5亿,略超出10%,影响不大,此其一。其二,有此垫资,当局每年能收回资金9千万元,可用以重建工业,于发达国家资本无碍。其三,所售者部分系小企业,“此等小型工业交由民营,也许比较政府直接经营为佳,何必也要国营?”(黄季陆语)其四,借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以为民营企业开辟坦途”,于整个国民经济有利。“在整个民生主义政策下,是不会也不怕发生新的资本家的”。(陈诚语)可见,当局是把通过地价补偿让公营公司开放民营,当作实现工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看的。通过让出四大公司全部股票,移交民间经营,由股东自选董事长和总经理,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经营。这是一个重要契机,由此开了鼓励私人投资工商业的一代风气。 
  出售公营公司股票,是否真能达到引导地主转业的目的?这种怀疑有一定根据。最初的情况的确欠佳:经济状况不好,公营公司信誉不高,其股票市价超出面值者,仅有水泥公司一家,其他三公司均低。历年股息分配数额亦仅水泥公司较为优厚,其他三公司多无股息,工矿公司虽有,然其数额实在太低。尤其小地主更为吃亏。他们被征收的地块本来不大,应得地价补偿数额不多,按三成搭发股票更为数无几;即有股息可领,而为此付出高额的交通费也不经济。且小地主为自身的知识经验所限,加上小股东在公司中无地位可言,故其股票早就低价抛出。如此。其资金就仍然留在农村乃至农业之中。所以,对此举在吸引地主土地资金投入工商业中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不过,就大地主而言则不然。“大地主因为有足够的资本投注在工业和金融业上,所以仍然财源滚滚”。由于当时工商业有待发展,成功的机会多,许多人日后便成了大企事业家。美国一研究机构在报告中称:“台湾的土改给人们带来一个大大出乎意料的结果,过去的地主以及其他人的兴趣逐渐由农业转向了制造业。”“这场土地改革使资本的拥有者认识到拥有股票和加入生产企业的好处。政府出售国营企业为土地改革提供了部分资金,一方面赔偿了地主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台湾下一阶段的发展。”可以说,转移地主土地资金投入工商业的目的,在相当程度上是达到了。 
   
  三、指导方针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还是西方的自由主义?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平均地权”。在农地改革过程中,台湾当局一直高举“平均地权”旗帜,将它视为“基本国策”。重要的智囊人物肖铮认为,台湾土地改革的理论依据就是:“国父平均地权之义理”。黄通写道:台湾土地政策的目标就在于“建立平均权的土地制度”。但是,我们只要拨开意识形态的迷雾,就可以看到,台湾的农地改革其实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并无多大关系。 
  “三七五减租”只是确定最高租额并予以限制,没有涉及“地权”问题,更谈不上地权的平均。“耕者有其田”涉及到地权,实行的是“农地农有”,非农业人口并不包括在内,不是凡国人都同等地拥有地权,谈不上地权在国民间的平均。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实际上只是从全民均等享有地租之权讲的,即通过政府征收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实现“涨价归公”。这是新增的土地收益权归公,并非土地所有权归公。严格讲,这也谈不上是什么地权平均,只不过是全民共享级差地租罢了。 
  孙中山早年主张“土地国有”(或日“公有”、“社会所有”)。他从自然法观点出发,认定土地只能归社会所有,不能、也不应私有——无论是地主私有,还是农民私有。“照价收买”是由政府收买,收买之后并无再卖给农民之说一只有战士授田和移民屯垦才属例外。台湾在“公地放领”中把国有土地卖给现耕农民私有;在实施“耕者有其田”中把地主的耕地照价收买之后再卖给现耕农民,变地主私有为农民私有。这些,与孙中山的上述主张显然不合。晚年,他在倡导“耕者有其田”时,已进一步看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才改为主张耕地由地主所有转归农民所有,即用小农制来取代租佃制;跨越了“涨价归公”式的“土地国有”。不过,这种土地国有思想在市地改革中是仍有意义的。 
  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后,地权就能平均吗?不能。这里,在实现地权转移时就已有种种差异,并未均等,也不可能均等。因此在这里遵循的原则是地权的合理化,而不是地权的平均化。农民承领的土地,当不再限制其地权转让后,就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再转卖出去,自耕之地又变为佃耕之地,租佃制度得以恢复。当然,在当局继续采取扶植小农,限制私有产权的条件下,这一分化过程不致很快;但这种历史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其实,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农地的产权是应该开放的,只有市地产权才应加以限制。 
  那么,台湾农地改革实践的理论根据究竟是什么呢?答曰:比较复杂,但其主线是自由主义。 
  在实施“三七五减租”过程中,一方面限制租额,破坏高额的封建地租制,一方面保障佃权,破坏地主对于佃农的人身强制关系,这就使旧式租佃制的封建外壳得以打破;而在减租中公布固定租额标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地租率实际上就在不断下降;当降到一般利息的水平时,自由租佃制便开始出现。最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大量农业人口转向工商业,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时,新的、自由契约式的租佃制度便得以完成。 
  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废除封建式的地权垄断制度,实现农地农有,其实质就是要建立近代式的自由地权制度。在一定时期限制地权的转移,正是为了防止封建式地权垄断制度的复活,而给佃农的自由地权制以保护。这种保护并不妨碍耕者本身的自由发展——先是在有限的土地上自由发展,往后、尤其是在地权转移的限制消失后,则可能在更广阔的土地上自由发展。这就是打破封建的地权垄断制,建立自由的地权制度。“耕者有其田”的理论根据垃该是地尽其利,而不是地权平均。以土地私有为前提就谈不上地权的平均,私有与平均不能相容。这里走的本来就是一条自由经济之路,何必要给安上个“均权”之类的名目呢? 
  在实施“耕者有其田”时,政府以四大公营公司的股票抵偿地价,付给地主。这与地权的平均与否更全然无关。其出发点,一是为地主妥谋出路,二是促使地主将土地资金转投于工业,三是开拓公营公司转归民营的新路。由此自由企业制度的成长在台湾就走上了坦途。人们不难看到,这完全是与民生主义中的“节制资本”异趣的自由主义举措,与孙文主义何干! 
  不过,在西方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看来,台湾农地改革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则是明显不足的。他访问台湾后,1965年底在《法兰克福报》发表文章,一方面肯定台湾是“自由经济发展的模范”,一方面又指称台湾当局“1949年第一次土改采取之办法,不免稍显激烈。”例如,在三七五减租中“无偿削减一般地主利益,……确属大胆行为”。不过,他对此表示理解,认为“惟此种手段,乃一时政治上权宜需要。”“为澄清当时农民间极度不满之情绪乃出于不得已,实属无可厚非。” 
  忠于孙文主义的理论家们持另一种看法。他们认为,后来台湾农地改革的实践是过于自由主义了,背离了三民主义。例如,肖铮说,台湾“现在的社会是美国式的自由经济社会”,“不是平均地权的社会”。高信也指出,台湾在土地政策的推行中,“许多执政同志”脑子里“充满了崇美思想”,“以美国为样本”,“忘记了我们是三民主义立国,不是以资本主义立国”。 
  反对农地改革的地主们的看法,自然完全相反。他们大骂主政者是“戴孙中山的帽子,穿共产党的靴子”。换句话就是说,这些人是祭起孙文主义,抄袭共产主义,背离自由主义。 
  我以为,上述种种看法,均不无偏颇。可以承认,台湾农地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孙文主义,其某些主张,在彻底的自由主义者看来显得过于激进,但是其基调,实际仍然是温和的;与共产主义无缘。确切地说,它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形式上某种程度的空想社会主义的一种综合。 
(责任编辑 徐庆全)

首届中央政府党外人士所占比例·胡 泊
  194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政务院各部、会、院、署、行负责人员名单》,公布周恩来等93人的政治面目或身份及职务,注明为中共党员者49人。对此,近年有评价称:“其中民主人士42名,占45%……这种安排,这个比例,超过许多民主人士的预期。”据笔者陋见,持此说者(以下简称“45%说”),以郝在今《协商建国一1948年一1949年中国党派政治日志》为最早。影响所及,如中央电视台建国55周年专题片《开国》等均沿用不疑。然而,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非中共人士(民主人士)应为31人,所占比例为33%,详见以下带“【】”注解。为节约篇幅及醒目起见,名单对49位中共人士的说明从略。 
  《政务院各部、会、院、署、行负责人员名单》 
  (《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0日)
  内务部部长:谢觉哉 
  副部长:武新宇 
  陈其瑗(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副部长:王稼祥   李克农 
  章汉夫公安部部长:罗瑞卿 副部长:杨奇清
  财政部部长:薄一波   副部长:戎子和 
  王绍鏊(中国民主促进会)。【1981年1月6日《人民日报》《奋斗不息的忠诚战士王绍鏊同志》:“‘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他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终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贸易部部长:叶季壮   副部长:姚依林 
  沙千里(中国人民救国会,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1982年5月12日《人民日报》《在沙千里同志追悼会上乌兰夫同志致悼词》:“1938年,沙千里同志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重工业部部长:陈云   副部长:何长工 
  钟林(专家)。【双峰县公共信息网历史人物栏目钟林条目:“翌年(1926年)8月,在省城经王则鸣和龚际飞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 
  刘鼎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   副部长:李范一(工商界,原汉口第一纺织公司总经理) 
  吴德纺织工业部部长:曾山   副部长:钱之光 
  陈维稷(民主建国会,原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总工程师)。【1984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全国政协常委、纺织工业部原副部长陈维稷同志在京逝世》:“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琴秋食品工业部部长:杨立三   副部长:宋裕和轻工业部 
  部长:黄炎培(民主建国会)   副部长:杨卫玉(民主建国会)   龚饮冰 
  王新元(民主建国会,原中国纺织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副经理)。【1978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王新元同志追悼会在京举行》:“一九二六年十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铁道部部长:滕代远   副部长:吕正操   武竞天   石志仁(专家)
  邮电部部长:朱学范(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副主席) 
  副部长:王诤
  交通部部长:章伯钧(中国民主同盟)   副部长:李运昌 
  季方(中国农工民主党,原苏北行署副主任)
  农业部部长:李书城(民主人士,原武汉军事管制委员会高级参议) 
  副部长:罗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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