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爷小说网 > 社科电子书 > 自由市场国家 >

第7节

自由市场国家-第7节

小说: 自由市场国家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对于现代经济学家们,这个轮子又转回了原位。许多经济学家在人的行为的所有方面,都把他构造为一个纯财富极大化者。他们没有看到,除非被约束在共同利益界限内,否则在规范含意上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人是一头野兽;这是一个必须为我们所有人承认的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并且,如我们在上面所论证的,鉴于这些聪明的“野兽”能非常熟练地运用被称为“经济科学”的东西,因此,除非承认向行为施加限制的规范意义,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评价各种合作的社会秩序的方案。他们不可能作为“政治经济学家”行事。在定义和运用上都类似硬科学的“经济科学”,需要某些人成为受其他人操纵和控制的呆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8世纪的贡献是架起了作为一方的经济人和作为另一方的“社会福利”或“团体利益”之间的桥梁。曼德维利(Mandeville)、休谟(Hume)和斯密并没有发明自发追求私利的人的观念。这种人已经存在数世纪,并且被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 17世纪着重引进哲学意识。通过树立霍布斯的契约观,并通过假定可能存在着由约翰·洛克(John  Locke)指出的有限主权, 18世纪的哲学家们证明,在这些约束行为的界限之内,个人方面的追求私利动机可以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福利。
    让我们再回到克鲁索…星期五例证,并只集中在一个当事人的计算上。我们可以看到,克鲁索必须构想在一个有限制或有约束的环境中两个当事人如何相互作用,在这个环境中各个当事人都为个人利益所驱动,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受到某种共同接受的“法律”的约束,这种法律可以是由道德导出、外部施加、约定俗成或契约规定的。对这样一种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作出他们自己选译的“经济”的‘构想”,成为一种“科学”结构,但这种科学结构与那种直接把人构造为野兽并且不包含对极大化行为的约束的科学结构,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六   作为科学的经济学与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 
    在法律约束下的经济中,人们作出的关于相互作用行为的科学构想,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用途和应用。通过假定在法律界限内的其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行为,作为“科学家”行事的个人可以做出并验证关于他们的行为的预测,这些预测无论是对于自身,还是对于改善这个科学家或科学家代理人的福利,都证明是有用的。这种预测性的“作为科学的经济学”对于政府代理人、厂商及个人,都肯定是有价值的。如果人们能够更精确地预测他们对手的策略,他们就能“更好地进行竞争”。
    但是还存在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运用,这种运用我们称之为“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它的目的是用某种最终目标来评价约束结构或“法律”结构,这种最终目标是为提高潜在共同利益的开发效率而进行的重组或改革。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所要求的,不只是作出和验证关于在现存一套约束和某种既定法律下的行为的预测,尽管它毫无疑问仍然有必要投入这种运用。而且这第二种“科学”还要求对现存约束制度下那些被观察的结果,与对预测会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下出现的那些结果之间,进行某种比较。
    由于可供选择的约束不是现实存在的约束,因此,决不可能对可供选择的约束的结果进行观察。各种可供选择的结构只是作为各种可能性,作为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所产生的各种约束存在的,而人们是从非现实存在的构想而不是从某种等待探索和发现的现实“外在”出发进行选择的。在这个层次上,已证明在描述普通科学研究活动中是有用的发现隐喻法,在应用于各种可选择约束结构的比较分析时,必定导人歧途。
    正因为没能区分在广义上所包含的这两种不同的科学,现代经济学常常忽视了它的存在目的。由于在普通科学的探索…发现隐喻法中构造他们自己的活动,由于对科学和控制之间的实证…规范关系的错误理解,现代经济学家经常无意地倾向于支持那些总是把其他人当作控制刺激的潜在响应者的人;支持那些作为代表现代国家机器的代理人的公认的权力主义者。现代经济学家们对于他们是做什么的经常全然不知,他们发明了现代国家用来束缚他们及他们的伙伴的桎梏。

    七 预测科学、行为和选择 
    在同一个时间,人不可能既是一个受科学预测支配的行动中的生物,又是一个不受奖惩制度控制的选择中的代理人。这个事实在“典型”和“平均”的意义上,对单个人和群体二者都是适用的。若对此作不同的说明,仅靠预测性行为科学便无任何方式可“解释”人们中间文明秩序的存在。18世纪哲学家们懂得这一点;而他们的现代同行却忘记了。
    克鲁索必须从一开始便把星期五构想为与他同样的人,这个人承认施加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上的约束是合乎需要的,但他必然拒绝单方面的施加约束。从无秩序到有秩序的飞跃,同时就是“预测性科学以外”的一个飞跃。文明秩序要求相互赞同和相互接受贸易道德,或者更简单地说,要求相互遵守契约协定和承诺。文明秩序是建立在按其最广泛含义理解的交易之上的。文明社会要求并意味社会成员中间交易的互惠性。
    但是,在互惠交易中包含的“真理”是什么呢?预测性科学依其性质在探索和发现“真理”中是单向的,真理被假定是完全独立存在于探索和发现它的工具之外的一种称为“外在” 的现实属性。“这种红色浆果是有毒的”——这个科学结论在克鲁索看来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他用来发现该结论的有效性的工具之外的。
    可是,让我们把这种科学结论同克鲁索的纯理性推论加以比较。克鲁索的纯理性推论是:他和星期五两人,根据他们自己的条件,通过建立在比较生产利益之上的简单贸易,都可改善他们的命运。对于克鲁索,这种推论是一种假说,他唯有向星期五提出这个建议,征得他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必须在遵守共同利益界限条件下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该假说才得以验证。④
    在这些一致的界限内,克鲁索的确可以把星期五构造为一个经济人,一个寻求获取私利的人,一个不关心贸易伙伴的福利的人。反过来,星期五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构造克鲁索。可是,重要的是认识到,在这些界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能背离严格的追求纯财富极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各个交易人不会完全达到个人利益的极大化。这不是出自对他的贸易伙伴的福利的关心,而是出自承认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是稳定的文明秩序的绝对必要条件。完全可以认为,就广义的合理性而言,以承认这些界限为基础的行为是可以恰当地定义为“合理”的行为的。⑤

    八  从简单社会到复杂社会 
    可是,当我们把注意力从简单的两人相互作用转到一个许多人社会时,必定会对那种要求自愿遵守全体人的共同利益界限的行为模式提出疑问。克鲁索不妨构想一个两人社会,该社会体现了对受尊重的行为约束的一种赞同,他似乎可以期望明智的或长期的追求私利动机会使两个当事人都趋向接受含有预测行为反应的理性戒律。但是,在一个有许多人的环境里构想这种自愿行为约束,在科学上未免太天真了。这是因为,以对自愿约束的预期为基础来决定自己行为的任何尝试,都会导致灾难性的个人后果。
    在一个许多人的复杂社会里,构造这样的行为者,似乎他们并非是自愿地按照由共同利益规定的界限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行为模式的确体现了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人或纯财富极大化)假设。但这些模式不是用于普通科学含义上的预测和控制的。反之它们是用于这样的目的:允许个人(每一个人)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的约束中作出信息灵通的和有经验依据的选择。这些约束是为所有当事人彼此承认和接受的,并且尽由君主从外部强制实施的。⑥
    在复杂社会里,不能过分忽视君主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必须公正地承认这种强制作用。君主必须“实施法律”和“维持和平”,或者用本文的术语来说,必须“把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在共同利益界限内”。君主被授予的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将主要取决于从相互作用模式结构产生的分析结果。正是在这种模式结构中,关于人类行为的经济人假设才呈现最大价值。唯有通过考察在其中所有人都被假定是追求私利的个人纯财富极大化者的模式的作用,才能规定合适的“法律界限”,并且合适的“法律界限”才能进入有效的立宪对话。为了使这些分析结果普遍化以便为由君主代理人强制实施的“法律”提供一个基础,而把人们构造为圣徒,这将是愚蠢的。但在另一方面,为了引导出立宪结构而以经济人模式构造人们,则与作出无论在平均还是典型意义上人们都将必然作为经济人行事这种预测,完全不是一回事。正统的“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关于按照纯财富极大化戒律行事的人们相互作用的科学——不被也不应该被看成类似于仅仅提出值得争议的假说的“作为科学的经济学”。把人们构造为是纯财富极大化者的“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由于它的最终规范目标,并没有积累起关于可观察世界中行为关系的预言式的知识,这种预言式的知识最终是有助于某些君主去控制那些其行为受到该种知识分析的人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能够在某种构想状态中,分析他们自己的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从这种分析中,规定合适的或期望的将体现在由君主实施的法律中的各套约束。

    九  君主模式 
    没有对方法论问题进行深刻思考的现代经济学家们,或许不会竭力反对以上概述的这种区分。如果必要,他们大概会同意这一点,即关于他们所探索的经济现实的知识,对于用于立宪和法律改革对话的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基本上是有用的。但即使承认这一点,他们还是会回到老一套上去;而撇下一堆已提出的关于执法人、君主、政府以及现代国家代理人模式的问题。
    19世纪和20世纪的政治一法律一社会哲学的主要不足,是一直没有构造君主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没有构造那些被授权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事的人们的行为。这个不足比起在构造我们称为“私人”的行为方面的任何不足来,都远为突出和普遍。为了有助于法律改革对话这个合理目的,“私人”常常被构造为“经济人”。相形之下,“公共人”除了不言而喻被当作“贤人”之外,几乎完全没有被加以构造。分析中存在的这种反常现象已被逐渐认识,并通过1960年以来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被部分地加以纠正。⑦
    此种反常现象的原因,部分在于前面提到的“经济科学’和“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之间的混淆。“公共人”,即以君主名义行事的代理人、当选的立法人、法官、官僚以及对约束和限制公民自由的那些选择权决定取舍的人,未能在概念上被构造为其行为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而同时又在以“一般利益”为基础的职能作用中被构造为是正当的或合法的。形成对照的是,追求利润的企业家(亚当·斯密眼中的屠夫)则被构造为其目的是财富极大化,而同时由于促进了“一般利润”,该目的又是正当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以受共同利益界限的限制或约束为先决条件,即使这种作为先决条件的约束的必要性并未经常被清楚地认识到。
    “私人”和“公共人”这两种模式如何才能彼此一致呢?如果将“公共人”的行为同在市场模式中相互作用的人们的行为加以比较,那么“公共人”必须被构造为追求私利者。可是,既然这样,“公共人”的作用又如何能被证明完全是正当的呢?
    对约束的认识有助于解决这个似乎是两难的问题。这就必然要区分作为行为预测科学的“经济科学”和为了设计合适的法律和立宪约束而构造相互作用模式的“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在后者,唯有通过构造广义上追求纯财富极大化的“私人”,才能设计其目的是促进一般利益”并与人之间的不正当利用的市场法律结构一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原理告诉我们,出于同样的理由,“公共人”必须作同样的构造。如果正确设计出规定权限的法律和立宪约束以及权限内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