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国家-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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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相互关系中所有交易者都能自由地进行交易,并且所有的交易者的权利都是明晰的,那么,资源就会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而根本不需要什么修正条件。只要潜在交易者是受强制的,不管这种强制是来自禁止他们履行契约的某种禁令,还是来自政府实施的非补偿性的收入转移,那么,上述关于资源会按其价值最大化的用途配置的结论就不成立了,因为这里的规则是无法检验的。(14)可被利用的唯一准则,即有关价值转移的事先协议,公然作为一种决策规则而被替代,尽管它仍保持着有效的检验作用。
在这一节里,我打算讨论三类广义的问题,这三类问题通常是放在交易成本的定义域中被人讨论的。我将指出,这三种公认的阻止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是如何与一种主观主义一契约主义的观点内在一致的。
信息交流制约。交易成本也许经常作为这样一个问题被人们所讨论,这个问题是由于潜在的交易参加者不能得到别人自愿提供的贸易条件的信息,或者是由于不能把自己所愿意提供的贸易条件有效地转达给别的交换者而产生的。因此,正统的论点就出现了:如果潜在的交换者能更好地获得信息并能更及时地相互交流信息,就有可能使目前还没有进行的交换发生,从而使价值增值,保证资源利用达到更高的效率。如果“效率”被定义为是在新的信息交流环境建立后通过自愿交 易所达到的资源利用的一种方式,那么,这以前所存在的配置 在现在看来就是“无效率”的了。然而,在假定的初始环境下,存在着一种不同的信息交流环境。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贸 易发生了,而且这种先前的配置是“有效的”。
信息交流约束的变化本身是否是有效率的,或者说,这种信息交流约束的变化是否是帕累托更高级的变化?这一点需应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而这种标准对于潜在的交易者集合来说,是内在的标准。如果初始的制约确实是“无效率”的,则潜在的交易者将会发现,花费精力去改变这种约束条件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
请考虑一个简单例子。有两个完全相互隔离的村子,亚当村与斯密村,他们之间没有什么信息交流。在一个村子里,2只鹿交换1头海狸。而在另一个村子,是2头海狸交换1只鹿。在相互隔离的条件下,只要在每一个村子内部,交换是自由发生的,则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的。如果两个村子之间的这种隔离状态本身不是有效的,则一个村里的交易当事人或另一个村里的交易当事人就会发现打破这种贸易壁垒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这种从套购得到的利益将会吸引交易者采取这样的行动,这些行动是消除贸易条件上的差别和形成不同的资源利用方式所必需的,如果这种变化能提供净利益的话。但是,如果认为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障碍使得初始的隔绝环境下的资源利用达不到有效性,这就错了。自愿交易的定义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企业家的交易努力会保证使从打破信息交流方面的约束的过程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得以穷尽。
如果现存的约束条件是任意规定的,那么,通过政治一管理机构的干预,就会使企业家交易者的行动受到阻止甚至禁止,而这些行动本来是会打破障碍,从而产生一种最佳效果的只要存在着可以观察到的约束的任意性,则配置方式是属于“可能无效率”的,因为这时不会允许贸易发生。
无票乘车者约束。消除现存的政府一政治的约束可能产生的效率,或者实施新的约束会产生的可能的效率,这个问题把分析转移到了被称为是资源利用的障碍的第二个根源上去了。这第二方面的根源是人们熟悉的,但是它在交易成本修正条件的讨论中是被排除在外的,人们在“无票乘车者”的定义域内进行着更加具体的讨论。在一种人数众多的环境中,个人对于会使社会上全体成员获得利益的行为,很少有动力甚至没有动力去采取行动,他也同样没有动力去获得关于各种途择的信息,去关注全社会范围西的协议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为全体成员都赞成的一种完全的交易,但是,在设计与实施这种潜在的协议时,没有一个人或没有一个小集团团充当领袖而得到好处。
这里说的环境不同于在信息交流定义下所讨论过的环境。在这里,由于缺乏剩余的权利要求,人们不愿意寻求在体制安排上的生产方面的变动,因此个别企业家的种种努力是不可信赖的。我在1959年那篇文章里就指出,规范政治经济学家的恰当作用就在于,发现会产生普遍利益的潜在的规则变化,然后,象对待假定那样把这些变化置于维克塞尔契约的、一致性的检验中。如果当人们提出建设的规则变化时,所有潜在的相关的各方之间达成协议是件指日可待的事情,那么,该假设就得到了检验。从而,证明以前提出的现存规则是无效率的。如果对于提出的有关对规则进行变革的建议,人们众说纷坛,出现分歧,则上述建议作为假设就被证伪了。从而现存的规则是属于帕累托有效的。并且,在既定的体制环境下,只要是在自由的公开的交易过程中能达到的,则任何结果都是属于有效的。
在这里,从福利经济学中引入传统的外在性例证是有用的,由于存在着无票乘车者动机,在法定权利明确的范围内,普通的经济活动会对足够大的人数产生非补偿性的危害,以至于使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解决无法实现。(15)难道说,这种环境下所产生的“没有得到矫正”的结果也可以归为有效率的吗?只要有关的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于那些其活动据说会产生溢出危害的交易者的相互竞争有进行干预的自由,那么,按彻底的契约论者的观点,必然会承认上述环境是属于有效的。这里不存在公开地强制践踏个人所有权的情况。在给定的体制结构下,通过一种对所有进入者都开放的交易一契约过程达到配置结果,这个事实本身就是检验上述结果是否有效率的尺度,并且这是唯一可用的尺度,而用不着诉诸于别的客观主义者的标准。
但是,请注意,这样一种“没有通过矫正”的结果在上述人数众多的外部环境中作为“有效率”的结果出现,并不等于采取某种潘格洛斯(Panglossian)的态度来对待体制安排。这种体制结构也许不是有效率的,政治经济学家也许会假定在对权利进行重组之后,人们才能达成一致(这种权利重组包括对那些被要求放弃有价值的债权的人们进行补偿),这种重组将允许那些也许会在相互关系中受损害的潜在的交易者对于普通的市场行为的特定方式行使否决权。
从契约主义者的观点看来,当人们说自由的、公开的交易的目的是保证资源流向其最有价值的用途时,这仅仅意味着这种资源利用方式是与特定的体制结构相关的。这样说绝不意味着处于任何以及所有的权利配置下的自由的市场交易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命题,但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客观主义者与主观主义者关于配置过程的不同论点,因此,人们常常混淆这里的两个命题。
其实,小心谨慎地区分下列命题是必要的:一是把一致或无冲突当作“扩大有效率的贸易”的一种检验尺度,二是把一致性当作一种决策规则。在对通过市场过程建立的上述简单交换的分析中,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往往被人们忽略掉,这种忽略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运行的决策规则是与该规则所产生的结果的最终检验是一致的。在一种特定的合法秩序下,如果进入是自由的,市场交易就是在一种隐含的一致性规则下进行的。(16)如果A与B自愿进行某项交易,同时,如果C对于A与B两方都有自由地向其中任一方提供不同的贸易条件的机会,则这里发生的所有结果都会通过一致性检验。这里达到的结果可以归之为是“有效率的”,因为它反映了所有交易者之间达成的一致性。这种决策规则或体制允许上述结果方式得以产生,如果人们对于任何可能的规则变化都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上述决策规则或体制就可以归属为“有效率的”。
但是,对标准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来说,则在定义明晰的权利配置范围内,自愿的市场交易看来不可能产生为交易参加者所乐意接受的结果方式。在既定的权力配置格局下,在既定的交易体制下,所达到的结果也许仍是属于“有效率的”。但是,这种自愿交易的体制按通常的理解,在这种场合也许不是“有效率的”,因为人们对于体制结构的某种变化也许会达成普遍的一致。公开的政治决策或政府决策规则也许会被所有的交易当事人作为比市场决策规则更好的规则而接受下来。但是,人们所一致同意采纳的政治一政府决策的规则可能并不要求所有的交易者就某种结果达成一致,不管是以公开的形式要求的,还是以隐蔽的形式要求的。这就是说,这种“有效的”决策规则是这样的规则,它并不要求特殊的结果符合一致的检验。(17)
请考察以下一个例子。假定存在着对于某种立宪规则的普遍一致的看法,即认为治安应当政治化,关于这种机构的决策以及这些服务的筹资应该按一种选举投票方式由多数投票规则来决定。由于人们对于这种看法要求是一致的。所以.这种体制是有效率的。在这里并没有要求改变这种制度,而且大家对这种要求又能一致,但在这种规则或体制运转的过程中,从契约主义者的观点看,就没有理由假定大家还会就某种特定的结果达成一致。一个多数派联盟也许会把自己的偏好强加在少数社会成员头上。与此同时,在既定的立法秩序下,尽管该秩序会禁止收买性的交易支付,资源仍有可能配置到那些利用价值不及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高的方面中去。在这种规则或体制运转过程中,客观上绝没有某种检验的手段,来检验运转过程是否是有效率的。
这里所谓的多数规则的环境类似于在讨论囚犯的两难困境时所提出的环境。从狭义的社会观点角度看,一种把捕获到的犯人置于隔绝状态并且不允许订立契约的规则,可能是“有效率的”,尽管从罪犯那个子集来看,这种规则显然不是有效率的。采用多数规则或者任何一种稍低于一致要求的规则,从它作为政治的一政府的决策规则的角度看,这种决策体制可能不失其为“有效率的”体制,但是与此同时,在这种决策规则下所达成的特殊结果可能是无效率的。至少在某些场合,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强迫的人来说,这种特定的结果是无效率的。在这种普遍的“无票乘车者”环境中,引入“交易成本”作为达到有效性的一个障碍,这只会使所包含的问题更为含混而不会使问题得到澄清。
谋略性行为。资源利用过程中无效率的第三个根源在许多场合又被包含在广义的交易成本的定义之中,它是在谋略性行为这个定义域中被人们讨论并概括的。库特正是在我们以前考察过的意义上,从这个要素上对科斯定理集中进行批评的。
这种谋略性行为所赖以进行的环境是与上述已分析过的两种环境不同的。正如库特正确地指出的,在潜在的交易者或讨价还价者之间可能达成的一致会遇到障碍,但是这种所谓的障碍数量很少,它产生于非竞争的环境,而不是必然地产生于必要的信息或交流的失灵,那种信息或交流的失灵在专制下可能会大大地按有利的方式加以消除。同时,正因为潜在的相互发生关系的交易者的数目不大,在行为上就不可能有无票乘车者动机。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从交易各方中内在地推导出关于改善的准则来?
这里,有一点是与人数众多的环境下的情况相像的:对于相互关系的体制结构的任何改善,都会成为对于全体交易者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一种严格地由两个人相互发生关系的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期望着进入并得到相同的潜在的相互活动的结果,他们也许都承认,在谋略性的讨价还价中进行投资是一种浪费。在这样的场合,我们会一致同意采取一种专断的程序,或者同意从外部由第三者来加以调节,但由第三者来加以调节,就要委托给他,并且按他的条件来进行仲裁。这里,与所有别的环境一样,关于体制规则效率的检验,在有关的交易者之间将又一次达到一致。
从更为包罗万象的意义上说,如果所有与某种政治共同体相关的全体成员都认识到,有时他们会处于一种人数不多的讨价还价环境中,会成为一种潜在的交易中的卖方或者买方,那么,他们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