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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自由市场国家-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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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赞美政治哲学中的最后赞美评论 
    在本章前几节里,我揭示了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几种重要因素。这些不同因素也许会,但不一定会结合在特定人们的观点中。政治的真理判断概念掩盖着一个正确的观点是完全有可能的,特别是如果后者是很隐含的话。一个真理判断概念与多数主义完全不一致;认为政治中存在真理的人几乎不可能赞同人民党的每人只算一票的多数规则约束。另一方面只要多数人联盟沿着适于文化历史阶段的边缘,并正好在适于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外行使他们的意志,多数主义就同权利观点极为一致。不管是多数主义还是权利观点,都与关于制度改革的进化论观点完全不一致。但是,在后者和真理判断概念之间,可能存在一致。
    所列出的这些对基础的和非特定性的立宪改革的可能反对根源,表明立宪主义者面临着巨大的并且是在最基本的观念方面的挑战。我现在认为,我们中设法提出立宪改革实际主张的许多人,包括我自己,已经犯了忽视这种在基本层次上的挑战的错误。我们之所以忽视,是由于这一暗含的假定:立宪一后立宪的区别广泛地和很快地被人们所理解,并且辩论都是集中在特定改革主张上的。
    我们已经在美国学术界和那些其政治影响更接近于实际事务现实的人中间,成功地获得了一些支持者。但是,在基本观念的继续战斗中赢得更多的皈依者之前,我们是不可能取得大的成功的。(使用“观念的战斗”似乎比使用较熟悉的“观念的市场”更为适当。既然我们所涉及的是相互排他的选择,第一个比喻就比第二个比喻更具描绘性。)
    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本章的分析表明了这样一点:正是在政治哲学领域里,人们必须进行斗争。从根本上说,这里的问题是:人们在相互之间发生作用时,以及企图要求他们忠诚于集体时,是如何构想他们自己的。在国家历史和地理范围的任何既定时空场合,人们在这些方面的态度是可以据经验加以描绘的。在这种描绘中,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位置上,都不存在任何一般的限制。但是观念是可以改变的,对于人们关于他们在社会秩序中位置的观念,是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明确论述来施加影响的。
    比起世界历史上任何其他民族来,美国公民确实更为接近地体现出立宪观念。我经常注意到并且指出,在美国人和非美国人之间,对立宪主义的态度有着明显可见的区别。我在此的忠告是,我们那么多公民几乎是不假思索就掌握了的“立宪思想形式”,是我们必须在我们的权力范围内不遗余力去保存的一种宝贵遗产。展望未来,我在这方面并不完全执乐观态度。
    我们决不要指责我们中间的政治哲学家们有时是单调乏味并经常是反反复复的论说。在政治本体论中,没有任何与“科学”相关的东西。唯一存在的,是由一道源源不断的论点之流所维持或毁坏的我们自身的幻象。理智之火在减弱,也许最终剩下的,只是西方文明不可复燃的灰烬。
    立宪主义展示的美景是,自由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可以对他们自己施加约束,在这种约束下,他们在自己的私人权力和政治权力范围内生活。这的确是一幅崇高的美景,但是如果我们这些看见了这幅美景的人,认识不到这幅美景对人类精神来说不是自然出现的,也不会被广泛地接受为我们现代文化的一部分,那将是历史的傻瓜。弗兰克·奈特经常提出这个问题:自由社会在过去和现在只是历史中的一种偶然吗?他没有回答他自己的问题。我要问:立宪主义思想形式在现在和过去对于那种对久握权力几乎没有提供什么证据的观点来说,只是一种偶然的时空约束结构吗?我不回答我自己的问题,但对我而言,这两个问题都是一样的。

    注释:
    ① 本章内容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11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立宪经济学”讨论会的论文。该讨论会由遗产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资助并由理查德·麦肯齐(Richard  Mckenzie)教授组织。该论文收入理查德·麦肯齐所编讨论会论文集《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莱克星顿:莱克里顿图书出版社,1984年),第 21-34页。我对允许重版论文集中这篇论文表示感谢。我还要感谢麦肯齐教授和遗产基金会。
    我感谢彼得·本荷兹(Peter  Bernholz)、杰弗里·布伦南、维克托·范伯格,他们对初稿提出了有益的意见。
    ②在这项和那项立宪改革计划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重要辩论没有包括在本章内。当然,反对立宪改革的特定计划的论点在一般立宪主义观点中也存在。
    ③关于早期的讨论,见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著:《 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堡: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④我对这个主题的探讨可能受到了限制,因为在本书和其他出版物的某些地方,我已经详细地讨论过这些观念。见以下第8章和我的论文“法律和看不见的手”,该论文载拙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utituonal  contract) (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5-39页。
    哈耶克关于这个观点的论述,见他的《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中的“跋”,载《法律、法规和自由,(Law, Legistation  and  Liberty)第Ⅲ卷第153—176页(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
    ⑤基本上沿着此处指出的线索来调和哈耶克的观点和我的观点的尝试,见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beraler  Evolutionismus order Vertragstheoretischer  Konstitutionalismus?)。这是一本欧肯研究所专著。
    ⑥伯纳德·西根(Bernard  Siegan):《经济自由与立宪》(Economic  Liberties  and  the  Constitution)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1980年)。
    ⑦  我个人在出版物和讨论中至少是间接地被作了这样的分类。见约翰·福斯特(John Foster)的短评,载《经济学杂志》,91(1981年12月),第 1105页;在 1982年 4月英国约克大学的一次演讲后,我被一个匿名与会者称为一个“知识法西斯主义者”。
    在一个更为一般的场合,并且无个人所指,即使是像保罗·萨缪尔逊这样著名的学者在讨论立宪改革计划时也引用了法西斯主义者这个称号。见保罗·A·萨缪尔逊(Paul A·Samuelson):“本世纪末的世界经济”(The  World Economy at Century’ End), 《美国艺术和科学院简报》(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第 34期(1981年5月号),第 35~44页,特别是第 44页,
    ⑧ 此处讨沦的反立宪主义者中,保罗·A·萨缪尔逊应特别受到讽刺,既然现代“公共”或“集体”产品规范理论受惠于他的50 年代早期论文如此之多。但是,正如这些论文以及随后的著作所指出的,萨缪尔逊所感兴趣的决不是照此而论的决策过程,而是形式上作了明确规定的后果或最终状态的所有权。参见保罗·A·萨缪尔逊:“公共开支的纯理论”(The  Purt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载《经济和统计评论》(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36(1954年11月),第337-389页。“公共开支理论概说”(DiagrammatcgExpdsition Of a Theory   of  Pudlic  Expenditure);载《经济和统计评论》,37(1955年11月),第350-356页。
    ⑨我的同事杰弗里·布伦南反对我把立宪主义者看成必然是契约主义者。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存在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可以意识到规则和规则内政治之间的区别,但没有与此同时接受规则本身易受明确改变的观点。这种变化可能否认规则的契约根源,而同时规则内政治可以在交易范例中构造。对我来说规定这么一种首尾一贯的观点很难,即把规则内政治构造为交易的概念化,和真理判断中的立宪政治。因此,充其量布伦南的批评只是表明,所有那些反对把交易范例用于立宪政治的人,不必划分在坚持真理判断范例那类人中。
    ⑩ 第二种解释中的一般吸引力被夸大了,因为在许多学者的概念中,它在表述上推动了科学的发展,可是,即使是就科学而言,这种解释也许正在严重地引人误入歧途,将政治构造为科学确实是一种失误。关于所有这些问题,见我写的“政治与科学”(Politics and Science)一文,载《伦理学》(Ethics);77期(1967年7月),第303-310页;该文重印于我的《立宪契约中的自由》(得克萨斯A与M大学出版社,  1977年)一书中。参见本书第5章。  
    (11) 有关此问题的论述,见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选择是非道德的吗?”(Is  Public  Choice Immoral?)。该文提交给公共选择学会1982年3月讨论会(油印件,存乔治·梅森大学,公共选择研究中心)。
    (12)社会选择文献中论述的长期持续的紧张,以及这个吸引学者的题目的特点之一,就在于这里所讨论的政治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概念的相反拉力。社会选择理论家要在某种个人对社会结果评价的关系中排列这些社会结果,同时又要按照某种非过程标准来评价这些被如此排列的社会结果。
7 在秩序的出现过程中确定的秩序① 
    诺曼·巴里(Norman Barry)在他的文章《自然秩序的传统》中谈到这一点时指出,  市场经济出现的自然秩序模式,“似乎是某个无所不包的计划头脑的产物”(第8页)。几乎所有试图解释基础经济学的中心原理的人,都在不同时候作出过某种同样的论断。可是,在作这样的论断时,即使是自然市场秩序的主张者也无意中“露了马脚”,并且同时使他们的启蒙任务变得更加困难。
    我要论证的是,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的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这个“秩序”本身被定义为产生它的过程的结果。这个“它”,即这个配置一分配结果,不会也不可能会存在于交易过程之外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秩序”。
    那么,当把由市场相互作用产生的秩序比作从一个无所不包的单独的计划头脑中出现的秩序时,诺曼·巴里(以及其他作了相同论断的人)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把这个问题往前推进一步,经济学家们会说,如果这个计划者能够想办法知道所有参与者的效用函数,知道资源、技术和制度的约束,这样一个头脑就可以通过命令,精确地复制出从市场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按照隐含的说法,就是人们被假定处处具有已完全确定了的效用函数,在市场中,他们总是根据面对所受的约束来追求效用的极大化。但是,正如我在别处所指出的,在这种假定的环境中,就任何人而言,不存在任何真正的选择行为。在这个市场过程模型中,考虑自然调整的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完全根据信息方面的情况。
    这种重要性令人误解。人们行动的目的并不是使独立存在的函数中描绘的效用极大化。他们面对真正的选择,而决策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在事后按照“假定”的极大化效用函数使之概念化,但是,这些“假定”的函数本身是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存在于这种过程之外的。如果以这种观点来观察,即使是最理想的无所不包的计划者,也没有任何手段能复制出自愿交换的结果。潜在的参与者们只有当他们进入过程时才知道他们自己的选择会是什么。因此,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者要知道这些选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当然,除非我们排除个人意志自由。
    我在本文提出的这个论点,既是简单的,又是难解的。该论点把过程标准和结果标准,结果论和非结果论,目的论和道义论,都清楚地区别开来。虽然哲学家们可能不同意我的论点,但是他们应该比经济学家更容易认识和理解这种区别。在经济学中,甚至在许多市场和市场型组织坚定的支持者中,市场安排所产生的“效率”在概念上仍然是独立的。市场安排变成了“手段”,这个手段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对最好的。除非这种目的论因素被完全从基础经济理论中驱除出去,否则经济学家们的思想和论述还可能是含混不清的。

    注释:
    ①这篇短文是读了诺曼·巴里Norman  B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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