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6-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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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已蔚成风气。最近,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到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农村小伙子李荞明因“躲猫猫”游戏而触墙死亡事件,虽然于法理无据,也不宜提倡,却创造了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第一次:网友可以堂而皇之进入事发现场,而不需要像前些年一些突发事件中偷偷摸摸当“公民记者”。地方党政机关不想“躲猫猫”,更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和某种敬畏。而洛阳一些活跃网友和版主被推选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则表明地方政府有诚意也有胆识,建立整合与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我们甚至可以说,网上汹涌的民意,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决策的决心与出台的时机,甚至影响到国际舆论对中国立场的研判。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中国民主政治的遐想中,一直困扰于一个13亿人的大国,纷纷扰扰的民间意见表达的程序和渠道难以十分畅达。让我们或许是猝不及防,或许是惊喜莫名的是,互联网的出现,从技术层面轻而易举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网络来势汹汹,铺天盖地,无远弗届,无孔不入,对抱残守缺的管理者来说,是天字第一号的难题,因为它防不胜防,堵不胜堵。尽管管理层可以对传统媒体说“不”,但网民们如无数没有编制的“公民记者”、“网络意见领袖”,时时更新着对任一事件的报道和评论。
而这个新意见阶层,正是改革最可依靠的民间舆论力量。回顾这些年来,我们在官员问责制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世、打击权贵阶层的腐败等一系列政治文明进程中,都鲜明地看到了他们强有力的推动。
警惕普通民众在改革中被边缘化
美国历史学家胡克在一本薄薄的专著《历史上的英雄》中指出:“历史上的英雄是在决定一场争端或事件发展方向时无可争辩地起了主要作用,而且若不按其方式行事就将导致极其不同后果的那个人。英雄能找到历史前进道路上的岔口,但也可以说他能自己创造一个。他凭借他那理解事务的超常素质,选择另一途径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胡克相信,判断一个社会能否解决它所面临的问题的依据是:“它的领导层的质量和它的人民的品质”。30年前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领导层,从枪林弹雨的战争年代,特别是多年惨烈的党内斗争中一路走来,是传统体制的内耗中硕果仅存的优秀分子;而广大人民群众从新中国几十年的折腾中大彻大悟,积累了改革旧制、创造历史的强烈冲动。当时“领导层的质量”和“人民的品质”足以傲视世界,是几十年极左政治浩劫后为民族复苏留下的一线旺盛的血脉。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正是以亿万民众脱贫的强烈愿望与执政党那种“不改革就死路一条”的强烈执政危机感互相推动,而浩浩荡荡发动起来的,是自下而上的破旧立新和自上而下的规划实施完美结合的伟大革命。
90年代进入小康社会后,中国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注重GDP增长提升政绩的强烈愿望与企业管理者占据更多生产要素的强烈愿望的结合。在相当程度上,官商形成利益共同体,或曰“既得利益阶层”。深化改革,最大的障碍往往是“既得利益阶层”。而在七八十年代之交和整个80年代居于改革舞台中央的普通民众,则急剧边缘化。据社会学家孙立平等人的研究,改革初期激发中国活力的社会流动到90年代基本停止,官民、贫富分野而且代际相传,从社会底层进入社会上层的门槛越来越高,基本上难以逾越。这一情况值得我们忧思。如果一个社会大面积堵塞了底层民众的上升通道,这个社会就将丧失变革的动力和能量,结果可能会像地震后形成的“堰塞湖”一样,民怨、民愤淤积,最终可能会冲毁改革以来形成的经济繁荣和制度化成果,出现全社会上上下下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因此,近年来党内一些感时忧国的有识之士发出“新一轮思想解放”的呼声,尤为可贵。我觉得,事实上,如何对待上述三个层面的民间推动改革的力量,是封堵、漠视,还是鼓励和因势利导?把广大民众改善物质生活、维护个人权益、扩大政治参与,看做中国社会进步的动力,可以调动、整合,还是潜在的不安定因素,需要“严管、严控、严查”?这一点是衡量决策层思想是不是解放,改革是不是动真格的试金石。
面对世界金融经济危机袭来,中国新阶段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希望究竟何在?如果说改革30年前两个阶段的主要动力,来自民众脱贫的强烈愿望与执政党强烈的执政危机感互动,政府注重GDP增长提升政绩的强烈愿望与企业管理者占据更多生产要素的强烈愿望相结合,那么今天,中国改革发展的新动力、新希望就在于:执政党坚持科学发展、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改革的强烈愿望和崭新执政理念,与新社会阶层、新社会组织、新意见阶层及广大民众强烈要求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完美结合!
上一轮经济危机时,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33年的就职演说值得我们深思借鉴:“现在首先是要讲真话的时候,坦率地、大胆地讲出全部实情”;“在我们民族生活中的每一个黯淡的时刻,坦率和有力的领导人都得到人民自身真诚的谅解和支持,而这正是胜利之本。”近来,我们常说企业对投资要有信心,公民对消费要有信心,还有一个信心可能更为关键,就是政府对自己的人民要有信心。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这是共产党人的经典口号。我们说了几十年。但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勇于担当的胆识,需要视民如殇的人道主义情怀,说到底,也需要领导层的坦然自信。不仅要教育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自身也要相信人民群众,是经济和社会双“维稳”的主体和动力,而不是在群体性事件等场合“维稳”防范的对象。要相信党和政府具备改革创新的能力,相信“领导层的质量”和“人民的品质”,具备抵御世界经济危机、化解规避潜在社会动荡、甚至化危为机,迈向世界强国的政治实力。要真正做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并智慧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样才能汇聚起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
如此,则中国前途幸甚,中国人民幸甚!
(责任编辑 徐庆全)
公民选举权六十年·魏兴荣
选举权,最通俗的阐释是选择和推举领导者及被选择、推举为领导者的权利。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即使选举的对象是人大代表,代表受委托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去推选领导者。
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一个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最起码的政治权利,因此是一国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中的必备权利。此项权利是否具有普遍性、真实性和制度保障性,关乎一国民众的地位与福祉,关乎一国执政者的执政合法性及执政方向的正确与否。尽管选举权几乎无一例外地载于各国的宪法中,但这种权利仅作为一种宣示、一种标榜还是具有制度保障的真实性,是将一个政治实体划分为民主与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
我国公民选举权现状
回首1949年以来60年的历史,我们所制订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但公民的选举权在现实中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状况?让我们稍作解析。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教科书上阐释此规定的特点时,总结出两大特点:普遍性和平等性。并进一步阐释说,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非常广泛,所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不论其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等因素,都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而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允许某些公民享有特权或对某些公民加以限制或歧视。
欲使具有如此“普遍性”和“平等性”的选举权利从宪法文本走向现实生活,除了宪法的原则规定之外,须由相关法律作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否则,字面上的权利则如不能充饥的画饼。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基于间接选举而设计的,即公民无权直接选举各级行政官员,而是由公民选举的代表去参与对官员的选举;而选举代表也基本是间接选举,即除了县以下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外,其余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下一级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如市人大代表选举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即由代表选举代表,而不是选民直接选代表。因此,关于选举方面的具体规定我们更多地只能参照“代表《选举法》”(此选举法的全称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其实际内容只涉及对代表选举的规范)的相关规定。
如何使各种选举真正体现民意,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得到行使,候选人的产生是否代表民意是至关重要的选举环节,也是选举公正的初始。我们的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呢?《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一是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限定了代表候选人产生的途径,从而强化了选举中的“党性”,弱化了民性。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党、团体及选民或代表十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三条渠道。除此之外,为何不设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自荐途径呢?因本条未设置候选人产生的“自荐”途径,一方面限制了公民的被选举权,另一方面也阻塞着“选民或代表十人联名”途径的畅通。因为联名一般是建立在自荐的基础上,不允许自荐,联名之渠道则会被渐渐淤堵。现实情况亦如此,当有联名推选候选人的情形发生时,为了“消解”该联名的成功性,常常要求被联名推举者本人表态及签字是否同意被推举,使被推举人陷入一种“尴尬”境地而违心退缩。久而久之,“十人联名”推举候选人的情况几乎已不复存在,而团体推荐也鲜见,剩下的只有政党(且多为执政党)这一强势集体推荐候选人的唯一渠道了。也正因为如此,省长们、市长们、县长们,这些原本应被代表监督的对象,却都顺利地成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并最终成为代表。
二是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客观上保护了代表候选人实体资格的非透明性,使选民和代表失去了辨别候选者优劣的起码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三层意思:(一)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其第一层意思中的“介绍候选人情况”具有单向性,缺乏介绍者与选民或代表的互动,致使介绍者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化介绍,在现实的选举过程中“介绍情况”成了一张写着候选人简历的纸,人们只能从中看到该候选人姓名、年龄和历任职务等简单情况,而其是否具备候选人所应具备的品格、能力方面的实体性资格,选民却无法获知;第二层意思中因写着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因一方面哪是政党推荐哪是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人们并不清楚,另一方面既然是“可以”介绍那也可以不介绍。所以在现实选举过程中这一环节从来没有出现过。至于第三层意思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因规定中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