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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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无罪的分析,其实我《中青报奇文批判》中已经都点到了,因为该报的前文已经透露了警方的指控立案的依据。只是今天的报道他们说得更详细了,可以针对性地分析。
从他们公布的事实看,李庄案已经不单是对某个律师或者“捞钱”的反感惹祸,而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执业规范、执业权利基本概念的长期误解和混乱。这个问题不解决,对中国律师的危险,不会只在重庆。
试析如下:
第一、律师有权在审判阶段向被告宣读其它被告的笔录。
'中青报'第一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11月26日会见中,李庄告诉龚刚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它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并未提到你。”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2月4日会见时帮龚与其妻串证。其间李庄曾说:“我想让你老婆出庭给你作个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你要配合她说。”
'评析'公安机关这一观点是违反刑诉法的一种误解。律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可以向被告宣读其本人原先的口供、同案其它人的口供、其它的律师已经调查到的证据,进行事实核对和鉴别,从而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作出有罪还是无罪、认定还是否定、确认某情节还是否认某情节的辩护思路,决定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是无罪辩护还是从轻辩护,写出辩护词。如果不进行这一程序,律师无法上庭辩护。因为公权力侦查三个月半年,是单方对被告,并无律师在场;律师不核实就匆忙上庭,无法履行辩护职责。法庭上是法官驾驭审判,可以随时打断,不可能由律师自由、充分、全面地向被告进行核实询问,只有事先进行。所有办刑事案的负责任的律师,这个工作都是必须做的。根本不违规,更谈不上犯罪。
进入审判阶段,侦查已经结束。所有指控证据已经固定,被告本人法庭上怎么说,只是一种法庭展示,已经影响不了原先的证据,除非原先的证据是虚假的刑讯形成的。如果其法庭翻供被法庭接受,说明其原口供是虚假的;如果法庭认为翻供不可信,就会采纳原供。因此,律师核对只会影响被告庭供,而不会影响全案判断。
第二、律师告知被告法庭上应当如何陈述,回答还是不回答某一问题的询问,是基本的辩护职能的组成部分。不违反法律。
'中青报'第二是“教唆龚刚模翻供”。据警方调查,12月4日,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就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警方有关人士透露,调查中还了解到,在11月24日“李庄明确告诉龚刚模,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
'评析'律师是被告接受审判时,国家法律设定的在强大的公权力对面保护其应有权利的唯一的力量。人类要设计律师制度,就是要律师帮助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被告,在丧失自由、被限制活动能力、接受审判时能够准确表达,不会被误导,不会被控方装进发问的圈套。因此,律师指导被告法庭表现,如何回答,是其基本责任之一,否则我们不必要设立律师制度,职权主义审判抓起来不用审判就可以定罪。说“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这句话是否属实待查明。如果有,这是违规的。按照李庄的执业水平,一般不可能会这样去指导。这个说法是怎么来的?,一种可能是监视录像录音,如果有,看守所是违法的;另一来源就是被告向公安的“检举”,这是根本不可信的。但是,即便李庄这样说了,也只构成执业纪律的违规,不构成犯罪。《律师法》规定律师为了被告利益有权保密不检举其犯罪,在传统观念中这就是包庇罪,但现在这不是是律师权利,还是责任,必须保密。律师给被告指导不构成犯罪。
第三、要被告法庭上指控刑讯逼供,不可能构成帮助伪证罪。
'中青报'第三是,“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
'评析'《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侦查违法行为有控告权,律师有帮助控告的责任。在打黑侦查中的刑讯逼供,是普遍现象。仅凭警方自己的说法,就称律师“唆使”,是“谎称”,说没有“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专横和幼稚。有没有刑讯逼供,只有到法庭上去辩明。在被告都还没有开庭前,就说律师指导控告是犯罪,是一种“专政”强权观念。把被告已经先认定为罪犯了。把警察违法行为已经天然豁免了。
第四、“教唆被告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是警方非常混乱的概念,同帮助伪证罪更不搭边
'中青报'第四是,“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据警方调查发现,在两次会见中,李庄对龚刚模说,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按规定来说法庭会要求你3天以内另行委托律师,如果不委托法庭就为你指定律师。你要记得一点,坚持只要我给你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
'评析'律师申请休庭,是法定权利。被告要不要更换律师,也是法定权利。将法定权利告知被告,让被告在高压的环境下不被误导和屈服,同律师配合好,迫使法庭按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开庭,是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面对不正常环境工的审判中,应当而且必须事先同被告沟通的办案方法。律候和被告有没有违法扰乱法庭秩序,只有事实发生了才可以作出认定,再来决定该不该追究。现在的这种指控,是根本不懂辩护的侦查一方的门户之见。如果这几个警察是从律师出身的,就不会如此外行而对李庄产生这样的成见。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情绪不是重庆特产,是全国现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普遍看法,对阻断其习惯办案走向的,就理解为“违法律师”,是犯罪,说到底还是“公权天然正义论”。
第五,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
从上述的四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李庄律师不构成刑法306条的“帮助伪证罪”。《刑法》306条原文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因此。规制的行为对象其实有三种,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证于证人的范围。不是对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重庆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如上所言,这种概念的混乱,其实在中国现在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不搞明白,将严重危害中国刑事辩护的全局,会产生更多的“鸡同鸭讲”的误解和错案。全国的刑法学家、刑事律师、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制人员,都有义务研究这个问题,廓清一些基本概念的界限。而不要直接牵扯到对整个重庆打黑的肯定或者否定,搞“以群划线”,“以地划线”,让门户之见掩盖真正的问题要害所在。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一级律师,兼职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人民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主编,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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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居》评析】
周志强:《蜗居》与大型资本的两种面孔
《蜗居》成为了当下被人们讨论得最多的电视剧之一,同时也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海萍发现丈夫借了高利贷,精神几乎崩溃,找到妹妹海藻,狠狠打了自己一个耳光。在这个瞬间,我们看到海萍一家人因为购房,不仅仅“榨干”了所有亲人的有限资源,还经历了社会上各种资本的层层挤压;为了筹措姐姐购买“坟墓”(房子)的钱,海藻走投无路,只好去找官员宋思明;没想到宋思明轻巧地说,只要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是大问题。这个“市领导秘书”以深刻的哲理启蒙海藻说,“感情最可贵!6万块钱算什么?”
在这一幕里,《蜗居》显示了一种诡异的反讽:海萍之所以无力购买房子,正是因为宋思明与各路房地产商巧妙策划并使房价上涨;而海藻却为了海萍去寻求这个“资本陷阱”的制造者之帮助。
《蜗居》想象出来的这个巧合,可以让我们看到一个吊诡的城市故事:一个女孩因为感觉现实生存艰难而热情投到造成这种艰难的人怀中;与之相应,宋思明以及房地产巨头造就了城市普通人的生存艰辛,却博得了来自这个阶层女孩的艳羡。
在这里,《蜗居》充分显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四处谋求利润的“资本”所具有的两种“伟大能力”:直接购买产品和劳动的能力(并调用各种社会资源,为这种购买提供便利);间接购买对它的服从和认同的能力(并通过控制各种文化资源,以道德、爱情、美学的名义,掩盖这个购买的实质)。
第一种购买,显示了资本的冷漠无情与自私自利;第二种购买,表达了资本的千变万化与机智温柔。一方面,资本可以毫不留情地与地方威权相结合,形成雄伟坚实难以对抗的品格;另一方面,资本总是潜伏到各种充满热情、温情和激情的话语之中,造就这个世界的温暖和安全感。
在《蜗居》中,我们同时感受到了资本的这样两种品格——海萍和海藻的命运,恰好分别对应了资本的自私与温暖这样两个层面的品格。海萍要买房子,狂热地计算自己的生活、毫不留情地抛弃了温柔浪漫的想象、以尖牙利齿的方式对待任何影响自己赚钱的行为……海藻则扮演姐姐苦难的解救者,并且在这种解救的过程中,被宋思明的深挚情感与夺人风采感染。
于是,《蜗居》的可怕乃在于,它不动声色地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悖谬的现代城市生存逻辑:越是拥有资本或者资本的支配权,就越是可以具有性格的魅力和生动的感情;反之,越是被资本挤压,就越是丧失作为“人”的各种美。在这里,所谓“劳动者”黯然失色,而资本拥有者则光彩四溢。只有在具备巨大资本控制地位的条件下,宋思明才能有那种令人着迷的夜深孤独感,才能在夜色弥漫的江边一边流泪一边送海藻回家。
事实上,宋思明的悲哀、沮丧和孤独,是异常奢侈的,在他身上,资本显示的不仅仅是一种享乐欲望的实现能力,还是一种塑造“完美感情”和“神圣拯救感”的能力。与之相应,海藻和宋思明的深挚爱情,正是自私自利的资本那温柔面孔的有趣体现。
更加有趣的是,《蜗居》的故事却在制造一种“道德批判”的意识。通过一个女孩与一个贪官的“真情相爱”,把观众从对资本双重性格的反思困境中解脱出来。海藻的命运被讲述成了一个贪恋大城市生活,并缺乏把握自己生活的能力的故事。换句话说,《蜗居》用一种对城市生存方式的抽象批判,代替了对资本的专制与虚伪品格的现实反思。
在剧中,宋思明与地产商的鬼鬼祟祟在近镜头和柔光镜塑造中,显得从容镇定、毫无狡诈之色;而老阿婆幻想用自己面临拆迁的小房子赚取一套大房子的欲望,则被定格为狭隘、庸俗的得意洋洋。显然,《蜗居》时时刻刻提醒观众,大城市的生活,四处漂浮着不合理的欲望,并不能带来实际的人生价值的实现;质朴、单纯的生活,才是人生真谛。
于是,海萍买房子的过程,变成了一个逐渐丧失合理性的过程——仿佛我们逃脱资本控制的唯一办法就是,回到一种简朴简单、不求物欲的状态中来。事实上,海萍的所谓“贪欲”,并不是她违背了道德的心灵律条,而是被卷入了资本的冰冷性情之中;与之相应,海藻的罪过,也不是“贪慕虚荣”那么简单,而是陷入了充满感情魅力的资本陷阱之中。
《蜗居》显示了今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