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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节

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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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性经济人”,自然奉行雇主至上的原则。用韩信的话讲就是“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按商业道德则为“顾客就是上帝”。所以,行医者唯恐人死,卖棺材者唯恐人不死;造箭者唯恐箭不锋利射不透铠甲,制铠者唯恐铠不坚固被箭射穿。律师的名望不在于能为无罪者打赢官司,而在于能替有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律师必须一边钻法律的空子,一边钻法院的营。
我清楚,多数律师都和法官勾结在一块。很多法官吃完饭后打个电话,律师哥们就会主动、自愿地前来结帐。根本起不到法院、检查院、律师三方互相监督的作用。接案时,律师向当事人透露和审判长的私人关系比标榜自己的法律水平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尤其像京城的名律师李庄的康达律师所,如果他们不是在重庆,而是到一个二、三级城市,当地法院还不得跟头把式的一天三请安?多大的犯人“捞”不出来?我所在的小地方,现在都时兴到省会去找律师,并非因为他们的水平高,而是寄希望于他们在省里硬关系,能镇住小地方的法院。他们的口气也确实很大很狂。
看看李庄的光辉战绩就足够了——
李庄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
李庄在廊坊市为经公安机关长达六个月多次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时,公然在法庭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于是,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结果,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后,王向宁被判无罪。
李庄曾对公诉人李春蕾(广阳区检察院女子公诉科科长)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你们省检察院的领导就在法庭上,你注意一点。”“这个案子领导说了,你们赢不了,还是给自己留条后路吧。”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庄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其销毁证据、串供或者翻案,这几乎成为一条铁律。试想想,如果律师站在维护法律的立场,不去掩盖当事人的罪证,如何打赢官司?没有成功的案例,谁还请你打官司?这次李庄在重庆为黑社会老大辩护,一次要价就上百万(其中就包括打点的费用),而你还站在维护法律的立场,用某些人的观点,岂不丧失了做人的底限和“职业道德”?而且,只有傻瓜才会雇这样吃里扒外的律师。
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够了——
2006年,黑龙江两名律师作假致使内蒙古616灭门惨案的3名凶手差点逍遥法外;
2006年,佛山某律师贪图百万律师费作伪证被拘;
2007年,律师高宏伟作伪证被判刑而报复社会疯狂劫杀4人;
2008年,广东律师马克东因涉嫌诈骗“黑老大”100万元被判11年;
2008年,随着原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落马,与其关系密切的“广东省最牛律师”、“广州市十佳律师”、“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元”的律师陈卓伦被中纪委带走;
2009年,4名律师行贿原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获刑,甚至社会上盛传大批律师因此而纷纷出国避风头。
……
我一个朋友贪了官司。对方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又打电话通知我那位朋友,被他骂了一通:你如果觉得和我关系不错,就不要接这个案;如果你接了案,就不要通知我。这不是要“两头通吃”是什么?那位律师的意思就是如果你表示一下,他将像球员踢假球那样,不给当事人出真力。
前些年一位专帮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可以后支付诉讼费用,几乎感动了中国。后来又和农民工闹的不亦乐乎。大家这才知道,后支付诉讼费的代价竟是要从农民工薪水里切掉一大块远高于正常诉讼的费用。而且这样的官司在当时基本都胜诉的。
也真有一些为某个引起轰动的案件免费代理的律师。但一般也是想借此出名而已。因为名气对于律师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这比打广告要划算的多、效果好的多。李庄在向龚刚模“面授机宜”时,就先列举了他在其它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假想一下,这次京城的律师如果真能把重庆黑老大们“捞出”或从轻发落,即使分文不取,以后人民币也会把他们的律师楼埋上,门都推不开。
当然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部,特例总是有的。确实有激愤于某个事件如刘汉黄杀人案,或出于同情免费为之代理的律师,但他们一辈子能干几件这样的事?他们还要吃饭。还有许多没能引起轰动的案件,又哪有这么幸运找一个肯免费代理的律师?况且,在这样的律师制度下,你要坚持正义最后也要被同行竞争掉。因此,真正坚持正义的律师如大律师施洋,早就带领工人阶级对抗法律去了。
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愿意找一个坚决维护法律原则的律师。所以,这不是律师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律师诉讼制度的问题。这一次的20名律师联名指斥重庆警方拘捕李庄属于违法行为的行动。就是西方律师制度与被他们诬为“民粹”和“政治运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冲突和公开较量,也是两种制度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
坚决支持重庆打击黑社会以及黑律师的正义行动!
坚决捍卫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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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学:陈有西律师威胁重庆“早日放人”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严格说来,是属于执法方面的人,而不是立法方面的人。因此,律师如果要进行辩护,是需要有许多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的。 
但是,看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认为他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引用,就是说,文章中缺少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得出什么结论这样的话。而且,如果要更为详细的话,就索性将法律的原文大段摘引也是好的,这可以省得读者再去查找。 

此外,陈文中的许多用词,也不属于法律用词,这样的词如果不是律师用,作为网上争论尚可,但是律师说话一下子出一大堆没有出处的非法律用词,显示此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 
陈有西律师说:“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早日放人”并非法律术语,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者教程是专门判定一个放人过程是早日放还是晚日放?而“主动”也不是法律术语。主动是指的为重庆警方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早放获得的利益大,或者说利益损失小,晚放获得的利益小,或者说利益损失得大。那么,这段话是完全从重庆警方的利益角度提出建议? 

可是,律师不应当从警方的利益角度考虑而提出建议,而应当从人民的利益考虑提出建议的。因此,只要提出的建议符合人民的利益,那是不管警方的利益是受损还是获益的,否则就有拍警方马屁之嫌。 

或者,陈有西律师会认为这不是从警方的利益考虑问题,而是对警方进行的某种小小的威胁,换句话说,就是“你们再不放人有你们的好看”这句话的变种。但是如果这样,就更不象是一个律师说的话。因为,警方有没有好看,会不会下场很坏,原本就不是什么真理性的讨论。跟学术是无关的东西。 

此外,任何时候,抓人放人都是要有法律手续的,这法律手续中也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一说,因此,必然是根据什么什么法律的什么什么条款来放人。既然人已经抓了,放人也要有手续,如果没有手续随便一个警察打开牢门说“你可以走了”,那也显得缺少法制,更象是胡来。 

因此,如果我是律师,又认为当事人无罪,专业的建议应当是“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放人”,而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警方哪怕有抓人的权利,未见得有放人的权利,也是要根据法律条文来放人和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在任何案件中,公诉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意见相左,一方认为有罪,另一方认为无罪,这样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上的庭审和辩护。而且到了最后,公诉人一方败诉,被告当庭释放,或者被告败诉,因此被判有罪,这样的案例也都是有的。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通常的策略就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通过法庭辩论来争取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却鲜有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放人!放人!”的,最多也就是说建议取保候审。但是陈有西律师并不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是根据他自己的“初步认定”就在媒体上向警方喊话“你们快放人放人!”这种做法在全世界的律师中都是不多见的。 

陈有西律师还说:“在被告都还没有开庭前,就说律师指导控告是犯罪,是一种“专政”强权观念。把被告已经先认定为罪犯了。把警察违法行为已经天然豁免了。” 
原告当然可以在开庭前“说”被告是犯罪,“说”的权利当然是有的,否则的话警方如何执法?国外的警方也一样,难道就不能够事先“说”被告是罪犯?当然是可以说的。例如,美国警方就把那个枪击了十几个军人的那个美国军人给逮捕了,也认为他违法,美国的舆论也认为那个枪击者违法,总统奥巴马也发表演说谴责那个枪击者违法,可是人家还没有被正式庭审呢!这说明陈有西脑子里的概念根本不对,中外都不是这样做的,都是有着在庭审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的现象。 

比如说,中国警方有发出通缉令的事情,美国警方也有,还有对恐怖分子发出通辑令的,这难道不都是在庭审前预先已经认为对方有罪了?否则的话警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发出通辑令了? 

你只能够说,最后定罪,还是要由法庭来决定,却不能够说,在法庭最后决定之前,各方就不能够有自己的“说”法了。警方有任何的“说”法,就被陈有西律师认定是警察违法,这算不算一种诽谤呢? 

陈有西律师又讲到专政这个词,把它形容得很负面。 
但是,专政这个词是明确写在中国的宪法中的。 
我也不能够说,宪法中的每一个字都正确。但是,立法是一回事,执法是另一回事。通常律师这个角色并不是立法者,而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我都要执行,都要利用。但是陈有西把“专政”这个词公然形容成负面,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属于违宪言论了。违宪言论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讲,但是,作为律师的操作,是不应当讲的。律师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执法守法的,至于法律或者宪法的修改,这是人民的事情,尤其是人民代表的事情。律师在执法过程中甚至不应当对法律有任何抱怨情绪,把自己头脑中的想当然的想法硬是要当成法律一样的来宣传。 

也许在未来的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新的修宪意见把“专政”一词从宪法上删除,但是在这种事情出现之前,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应当越过宪法来对宪法说三道四的。甚至宪法的解释权都不在律师,而在人民代表大会。 

我上面只是分析了一点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我的观点并不是要认定李庄有罪还是无罪,在这方面我倒是没有观点,我的观点是“我不知道”。我只是认为,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本身,专业水准不够罢了。我甚至都没有认为宪法中出现“专政”一词就一定正确,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律师,是不应当对宪法说三道四的,那是人民代表这种角色的事情。律师的操守就是,你给我什么法律,我都坚决捍卫它,维护它。 

瞧,所以我的这种批评,是纯学术批评,根本就和左派右派无关,甚至,我早已经宣称过,我是右派。我对我们右派同党的专业水平,向来唉声叹气,真给我们右派丢脸。
 
附:初步可判定李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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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有西(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来源日期:2009…12…16 
本站发布时间:2009…12…17 0:37:05 
阅读量:828次 
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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