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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博览群书2004年第10期-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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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德国式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先贤,如陈铨,如冯至,他们究竟是不能为,还是不愿为?他们在归国之后,都干了些什么?
  冯至的本质还是个诗人,他的德国求学路,更多地是随性移情的“自我修养”过程,没有合适的教授就转学他地,自由自在地阅读自由心灵的契合者,尽管最后的论文因了“博士头衔”的考虑而研究的是他本人性情气质并不甚为契合的诺瓦利斯,尽管他的博士论文导师是他颇不以为然的布克教授,尽管他的论文写作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德国朋友的帮助……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篇博士论文在学术史上是有所贡献的,至少,通过这一论文写作的过程,冯至是获得了在德国也得到承认的“入场券”的学术资格的。我们至少可以说,冯至若能将他在德国所受到的严格学术训练继续“发扬光大”,对于现代中国正处于建设期的德语文学学科而言,意义莫大焉!因为,他不但是科班出身归来的“少壮派”,更具有烫金的“洋博士”资格;然而,冯至沉默了,他先就职于中德学会,后受聘于同济中学,直到抗战时代才成为了西南联大的德文教授,虽然教的只能是公共课(因为彼时不设德文专业)。《歌德论述》虽然不乏独到的观点和精彩的议论,然其中颇多演讲类文字,仍不能算是严格意义的学术研究,与他在德国那篇《自然与精神的类比是诺瓦里斯作品中的文体原则》的博士论文相比,学术上的差距是不难看见的。
  陈铨的本业是英文,后来在美国而转向德国文学,多半是兴趣使然。但这决不妨碍他1933年留德归来,就在母校清华获得了教授聘职。在1937年后的西南联大时代,他也同样是名声显扬的德文教授。可是,陈铨的贡献如何呢?他的一大贡献,就是将其在德国基尔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翻译出版,这部由《德国文学中的中国纯文学》翻译而来的《中德文学研究》,出版于1936年,成为了中国比较文学的开拓性著作之一。然而,与冯至不同的是,在清华的陈铨,执教于德文专业,是完全有可能为中国德语文学学科的建立有所贡献的,无论是引进新思路、莫立学科制度,还是寻找旧传统、梳理学术史,都有太多的事可以做。然而在这方面,我们未曾看到陈氏的贡献。等到了西南联大时代,虽然与冯至同任德文教授,但此时的陈铨,显然别有关怀,抗战时代的凌厉号角,已使他难以在专守作为学人的书斋清静,而更以战国策派的重要代表出现在抗战文化的大幕之中。
  冯至、陈铨无疑是中国德语文学学科那代人中最优秀的人物,他们对后世的影响也是非常之大。但如果考量百年来的学科史成就,我们会遗憾地发现,经由他们参与创建的传统,其实有诸多值得置疑之处(其中当然有时代背景的原因,甚至很大,但此处存而不论)。学科规则之未能奠立,是为其大者。从“俯视”的角度来看,他们作为文人的一面,或多或少对此都有所牵制,无论在精力、时间和思维角度方面,都必然对作为纯学术的一面有所影响;但此点并非致命性的,陈寅恪也写得一手好诗,钱钟书更是做小说的能手,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学术成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是冯至、陈铨们的学术史与学术前沿意识,都不浓烈。德语文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学科”,其实远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从本质上来看,中国德语文学研究的起点并不低,北大创办德文系时,就请来了作为德国文学专家的欧尔克为教授,说是与对象国的学术前沿接续了关系可能并不为过。但从之后的发展来看,我们的学科建设并没有真地建立在这样一个高平台上。
  前贤已矣,如此强调“居高临下”,决不是为了“苛求古人”,而是提醒自己,不要再走人如过去那样的“盲目崇拜”状态。前贤的成就与贡献,当然必须充分肯定,因为这本就属于我们必有的“学术传统”的那一部分,“高山仰止”也是我们常有的心态;但却也决不能以此而“画地自牢”,要想有所超越,走出前人的藩篱,就必须有研究视角上的“俯视”态度,有审问之功,有省思之能。这样,才能推进学术本身的演进过程。这一点,其实也不仅表现在学术史的研究上,对其他研究对象可能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也在思考,对待我目前正在进行的另一条路径的研究,即对德国古典时代的那批人,究竟该持怎样的态度?毕竟,与中国不一样,德国古典时代是一个人类文明史上最辉煌光明的文化时代,歌德、席勒这些人物,无论如何是人类史上最具光环和魅力的人物,一不小心就容易陷入到“崇拜者”的陷阱中去。所以,如何保持距离,甚至取出后来者的“俯视”目光,都是对研究者严峻的挑战。


  目前国内学术界、翻译界和出版社界在学术译著的规范方面仍然处于非常繁芜的状态之中,虽然由于学科的不同以及外文原著本身在语种、体例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学术译著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但是就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处理办法展开一些讨论,进而达成大致的共识还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鉴于《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英'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在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典型,因此本文想结合这个中译本出现的失误,略陈管见,欢迎方家同人不吝批评、回应。
  专有名词和术语的夹注问题。笔者认为,在学术译著中,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尤其是较为生僻的专有名词)和作者着意强调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术语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夹注的形式附上原文是非常必要的。其理由大致如下:(1)于读者,可以方便查对和引用。对于较为生僻的专有名词和存在译名争议的术语,异名同出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2)于作者,可以保留和凸现作者的用心和意蕴,因为作者使用和突出某些术语往往是基于特殊考虑的;(3)于译者,可以留下纠错的空间,译者应当预设自己有出错的可能;(4)而且,这也是目前国内学术译著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有些译著(如邓正来翻译的哈耶克的著作)对作者独创或强调的术语甚至是出现一次即夹注一次。
  当然,其他替代的办法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比如:通过译注的形式(即使在译注中,注上原文也是必要的);而按照国内先前通行的一种做法,可以在书后附上译名对照表(这往往只能解决专有名词的问题);或者按照目前国内另外一种通行的做法,将原书较为详尽的索引(如果有的话)在保留原文的前提下翻译过来。
  就《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而言,本书的正文部分除了极个别不甚重要的地方之外通篇没有加注英文和拉丁文,而且既没有译注和译名对照表,也没有将索引译出,这显然是不妥的。一方面,书中有许多一般读者所不熟悉的专有名词和术语,如奥斯本(Osborne)、尼维尔(Neville)、尼德汉姆(Nedham)等人名,《一个崇高的自由国家》(The Excellency of a Free State,也许译为《一个自由国家的优点》更为恰当)、《国王和行政官的占有物》(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通译《国王与官吏的职权》)等书名,以及virtu(它决不能简单地译为“美德”)、obnoxius等至关重要拉丁名词;另一方面,在一些紧要之处和关键术语上,由于译者没有附注原文,结果导致作者的原意受到扭曲或者没有得到很好的再现。比如,译者将本书的核心概念“neo…roman theory/view of liberty〃译为“新罗马法理论/自由观”,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作者没有突出罗马法的意思。又如,在中译本第12页的正文和注释3中,译者将“civil society”分别译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由于没有附注英文,所以读者肯定会认为作者原来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作者这里根本无意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间做出区分(这是现代政治理论在国家—社会之间坚持三分法的结果),而只是想区分十七…十八世纪西方政治思想中的“政治社会”(即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存在政府的社会,也有人主张译为“文明社会”)和十九世纪以后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但不管这些译名存在什么样的争议,最稳妥的办法也许就是附上原文。
  边码和索引问题。笔者认为,学术译著(尤其是征引率较高的名著和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著作)制作边码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利于读者查对原文(毕竟国内已经开始逐渐具备查对原版著作的条件),也有利于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我们知道国外的学术著作即使出版修订本也非常注意尽量保留原版的页码)。虽然边码的制作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排版等方面的原因也肯定会导致一定的出入,但它需要译者和出版者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才能实现边码的功能。不少学者抱怨,现在有许多译著的边码与原著的页码相差太大,根本无法查对,这显然背离了译者和出版者制作边码的初衷。
  与边码相关的问题是索引。索引的编制有好多种形式:可以是译者(或编者)重新编制的(基本上是以汉语拼音排序),也可以保留原著的索引(多是英文字母排序);索引的页码可以是中译的页码,也可以是原著的页码(即边码)。
  很遗憾,《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没有制作边码;但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它居然在没有编制边码的情况下用原著的页码来“制作”索引(实际上就是图省事,直接把原著的索引照搬过来),这显然是极不规范的做法,译者和编者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和参考文献问题。由于外文原著的注释情况极为复杂,这里只就国外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注释标准和国内译著中出现的问题简略地谈一点看法。目前国外学术著作中采用较多的引文性/引证性注释标准是所谓的美国现代语言学会格式标准(MLA)和美国心理学会格式标准(APA)以及哈佛标准(The HarvardSystem),这些标准大同小异,引文信息采取如下形式出现在相应的句子或段落之后(夹注、脚注、尾注依不同情况而定):作者名、文献刊行年份(同作者、同年份的文献下标a、b…区分)和页码,例如:Rawlsl971/Skinnerl998a(b…),p.x/pp.x…y;在文章或著作最后再附上详细的参考/征引文献信息(按作者姓氏的字母顺序列出)。笔者认为,这种注释标准虽然不无缺点,但它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它将说明性注释和引文性/引证性注释区分开来,并且显得简洁明了。
  问题在于中文译著如何处理这种形式的注释呢?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保持原来的形式不做任何处理(相应地保持其参考文献的原来形式);第二种办法是翻译成如下的形式:“罗尔斯1971年的著作,第x页”或“斯金纳的著作(1998a,第x…y页)”,并在参考文献中做相应的处理;最麻烦的则是第三种,即将其一一转换为作者、文献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年份和页码这种我们较为熟悉的形式:“罗尔斯:《正义论》,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X页”。在这三种办法中,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因为这样做比较简洁,便于读者直接查对和进一步检索文献。原著的参考文献当然需要保留(不过国内有些译著居然毫不留情地把它给删了),而且一般情况下这些文献大多数都是没有中译本的,所以,不妨不做任何处理地保留。如果译者愿意对其中有中译本的文献做出说明甚至把它们的信息全部翻译成中文,那自然很好。但是,如果略去原文.完全代之以中文,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因为,在缺乏文献中译本和原文信息的情况下,读者根本无法去查阅这些文献。
  让我们回到《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译本上来,译者是如何处理这种形式的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呢?首先,译者把这种注释译成:“罗尔斯的著作(1971,第x…y页)”——单独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参考书目中,译者却是这样处理的:“RaMs,John(1971),《正义论》,Cambridge,Mass”(这里出版社的省略是原书的问题,与译者无关)。这种错位意味着,读者根本无法直接查对引文的版本信息,因为并不是每个读者都能把“罗尔斯的著作(1971)”与“Rawls,John(1971)”、“A Theory。fJustice”以及“《正义论》”对应起来。这里在不保留原文的情况下把文献名翻译过来似乎没有必要,因为译者实际上无法保证能够把所有的文献都恰当地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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