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学-第7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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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全球化的基本内涵 2
二、中国的金融开放 4
三、金融开放的机遇与挑战 5
第二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历史演进 7
一、1949年1月18日至1973年2月 7
二、1973年2月至1985年12月 9
三、1986年1月至1993年12月 10
四、1994年1月至2005年7月 12
五、2005年7月至今 13
六、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 14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与实践 15
一、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分析 15
二、中国参与国际货币合作的主要实践 19
本章小结 23
复习思考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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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中国涉外金融
20世纪60年代后,金融全球化的浪潮汹涌澎湃,极大地改变了国际金融的原有格局,也对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了机遇与挑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如何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捕捉机遇、迎接挑战、深化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货币合作等,都是中国涉外金融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的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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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在高度货币化的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货币的媒介作用。因此,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全球化也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所在。大量事实证明;金融全球化不仅为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也打破了金融市场的传统格局,使资金融通的理论与实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对国民经济正被逐步纳入世界经济运行轨道的中国来说;如何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捕捉机遇和应对挑战;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开放;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金融全球化的基本内涵
金融全球化是指各国的金融要素、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相互渗透、相互衔接和相互影响,进而使各国资金融通朝着全球一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一)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原因
金融全球化可以追溯到150年前的国际金本位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迅速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有其深刻的原因。首先,金融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生产力发展使一国的产品剩余增加,国内市场饱和,这就迫使企业不断向海外市场扩张。例如,跨国公司的迅速成长与对外扩张,使一国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延伸为世界性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世界范围内生产要素、商品、服务和信息跨国流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必然要求资金融通、贸易结算、货币买卖等金融服务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正是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为经济全球化提供金融支持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范围。
其次,金融自由化促进了金融全球化。东西方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演进的主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相继放宽金融管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金融改革和开放,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金融自由化冲垮了资金融通的壁垒和障碍,为金融全球化创造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使原先局限于国家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活动拓展为全球性的资金融通活动,金融全球化也因此而不断向纵深发展。
最后,科技进步为金融全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20世纪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并被广泛地运用到金融活动过程之中。以交易电子化和网络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科技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金融全球化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原先相对隔离的各国金融市场整合为一体化的国际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从事资金筹集、调度和运用,及时向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二)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形式
金融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金融自由化和科技进步的共同产物,它正以汹涌澎湃之势改变着国际金融的基本结构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其主要形式为:
1、金融机构全球化。由于先后程度不同地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各国纷纷放宽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从事金融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特别是在1997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宣布达成《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把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境内建立分支机构并按公平竞争原则从事金融活动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之一,从而大大推进了各国金融机构的跨国界发展。以我国为例,截至1999年9月底,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69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大陆设立了180 家分支机构,其中外国银行的分行有155家,当地注册的银行及其子行18家,外国财务公司7家,并已有32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而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已在海外建立起较大规模的经营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在海外设立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球性金融活动。如今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国籍多元化,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化格局。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作也趋于国际化,它们不再局限于国内金融市场;而是以国际金融市场为导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范围寻找机遇,迎接挑战,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许多跨越国界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实际上已是全球化的“无国籍”金融机构;如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与美林证券等就是典型的全球性金融机构。
2、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科技进步使得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衔接,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样的市场上,资金借贷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金融交易规模巨大,利率和汇率呈现一律化趋势,市场运行的规则也是国际规范化的。业已形成的以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巴黎、新加坡和香港等国际金融交易中心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重要支点。实现货币统一的欧元区金融市场更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重要产物,它勾勒出未来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基本轮廓。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极大地提高市场的广度、深度和流动性,跨越国界的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已是正常现象,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3、金融资产与收益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使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资金融通扩大到居民与居民、居民与非居民以及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国际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份额迅速增加,对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日益重要。为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各国金融机构积极向海外扩张使其金融资产呈现全球化分布态势,其在海外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越来越大。以花旗集团为例,通过在海外控股、参股、收购、联营等方式进行扩张,她的金融资产与收益已实现了全球化目标。截至1999年12月底,花旗集团已在海外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分支机构,拥有海外员工数千人;在其1999年度全球消费者业务中,北美地区收入达到62亿美元,欧洲地区收入为38亿美元,亚洲地区收入为34亿美元,南美地区收入为12亿美元,分别占41%、25%、22%、8%;在其全球性融资业务中,北美地区、欧洲地区、亚洲地区、南美地区收益分别占34%、31%、22%、9%。
4、货币体系全球化。货币体系全球化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二十世纪后又经历了从金汇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协定的演变过程。90年代后,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将金融服务纳入其协调范围,各国相继加强了国家之间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协调,以减少经济摩擦,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消除利率、汇率的大幅波动。美国在货币体系全球化中处于主导地位,美元在国际结算、外汇交易、国际债券净额、国际银行存款,发展中国家债务和官方外汇储备中分别占48%、42%、40%、46%、50。2%和65%②。由于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美元国际关键货币的地位,一些国家甚至考虑本国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而改用美元替代,如巴拿马、厄瓜多尔已放弃本币的流通,阿根廷政府也建议国会采用美元替代阿比索为本位货币的制度。此外,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也是货币体系全球化的局部试验区,而且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5、金融协调与监管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市场的运行更加复杂和充满着不确定性。例如,国际游资在短时间内的大规模流动会引起利率和汇率的大起大落,国际竞争压力也会使金融机构铤而走险或产生道德风险等。与之相适应,金融全球化要求全球性的金融协调和监管。因此,在发挥和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世界银行(1944)和国际清算银行(1929)等国际金融组织作用的基础上,1986年西方7国财长在东京达成协议,通过控制财政赤字、货币供应增长率和外汇储备等多项经济指标实现各国金融政策的协调,以保证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 1997年7月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各国商业银行充实核心资本金,增加附属资本金,以保证银行的稳健运行。此外,1997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将金融服务纳入其协调范围内,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必须在统一的框架体系内运行。如今,加强全球性金融协调与监管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并且还会取得更多的成果。
二、中国的金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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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势不可挡,各国的金融开放势在必行。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且承诺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及其开放的内容占有十分重要的份量。
(一)金融开放的基本承诺
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条款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组成,其正文共分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特别是,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明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及其开放更具有针对性。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成员国在1995年达成《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并在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有这两个协议构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对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及其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中国和许多成员国进行了认真谈判,其中与美国的谈判尤为艰难。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我国金融开放的基本承诺是:
1、银行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将立即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所有国外客户的外汇业务;一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开办合资银行;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五年内撤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的自然人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我国应优先开放对美国有重要商业利益的城市的条款,加入WTO后,对外汇交易将不再有地域限制;对本币交易的地域限制将会按下列步骤取消:①上海、深圳和天津,不迟于2000年1月1日;②广州、青岛、南京和武汉,不迟于2001年1月1日;③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不迟于2002年1月1日;④昆明、北京和厦门,不迟于2003年1月1日;⑤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不迟于2004年1月1日;⑥2005年1月1日以后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2、证券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将允许占少数的、外国人拥有的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中国公司相同;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充,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充;外国股份占少数的合资公司将获准包销国内证券和包销及交易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通股)。
3、保险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在2至3年内允许进入对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5年内在未来的经营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逐步取消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举办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及其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而且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