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学-第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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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国家向公众公布经济和金融数据。1997年IMF建立了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以指导那些尚不能接收数据公布特殊标准而需要改进其统计系统的国家。
5、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危机的预防和解决。金融全球化环境中国际资本流动中绝大部分是私人资本,这表明如果私人部门在帮助预防和解决金融危机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果能改进对风险的评价,而且成员国与私人投资者之间能进行更密切更频繁的对话交流,有助于渗透有益的影响,有助于限制“道德风险”,有助于减少私人资本国际流动的波动性,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6、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IMF更为积极地与世界银行、区域性开发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进行广泛地密切的合作,IMF还是国际金融稳定论坛89'30'的成员,对一些大的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有关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当局、国际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专家委员会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一年两次聚集在国际金融稳定论坛,共同讨论最为关注的国际金融问题,IMF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是在其前身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个与IMF联系非常密切的全球性国际金融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所组成90'31'。这三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组织结构上看,国际开发协会(IDA)和国际金融公司(IFC)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附属机构,IBRD的行长、副行长兼任IDA和IFC的总经理、副总经理,IBRD的执行董事和理事在IDA和IFC中担任同样的职务,IDA和IFC不雇用职员,均IBRD的职员代替,实际上是三个机构,一套人马。但这三个机构中任何一个都享有独立的合法地位,日常事务都由各自机构的常务理事会处理。根据三个机构的章程规定,IBRD成员资格是IDA和IFC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但IBRD成员可以不加入IDA或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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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7 IBRD、IDA和IFC的主要特点
名称
贷款对象
贷款期限
年利率
其他费用
贷款目的
备注
IBRD
成员国
20年左右
5年宽限期
随市场利率变化定期调整,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承诺费
0。75%
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
提供长期资金,条件严格
IDA
贫穷的发展中成员国
50年
无息
手续费
0。75%
帮助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
条件优惠,项目审查严格
IFC
成员国的私人企业
7~15年
略高于IBRD利率
手续费1%
扶持私人企业
以原借入货币偿还,多采用联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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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可持续经济增长以减轻贫困。世界银行集团主要着眼于帮助最贫困的人民和最贫困的国家,并突出体现在以下项目上:(1)投资于人,特别是通过提供基本卫生和教育服务;(2)保护环境;(3)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4)加强政府的能力,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促进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和长期规划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6)注重社会发展、参与、良政和机构建设,将其视为减贫的关键要素。
世界银行集团中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各有侧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发放中长期贷款,协助成员国的资源开发,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发展,维持国际收支平衡,鼓励和辅助私人对外投资以促使成员国的经济复兴与发展。国际开发协会(IDA)主要任务是为世界上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筹措低成本的长期资金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主要任务是专门对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的私人企业融通资金,以扶持这些私人企业的发展。这三个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见表10-7。
三、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91'32'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造成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和振荡,最终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探索上升到政策的实践。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其历任主席通常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或高级官员担任,其中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任职最长(1977-1988),而且贡献颇多,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库克委员会。委员会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员会中还有非中央银行机构的代表,它的决定中亦包括中央银行以外的各国监管当局的承诺。
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从性质上看,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虽然它鼓励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以期望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采取措施并予以实施。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二是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利和责任的分配;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探索有效监管的体系和方法。这些工作的成果通过委员会成立后公布的一系列协定和协议来体现,主要有92'33':
1、1975年的巴塞尔协定(Basle Concordat)。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成果。被称为“神圣条约”,该协定主要对跨国银行监管权和监管责任进行界定。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
2、1983年修订的巴塞尔协议。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定》出台,在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交易和外汇风险、防止监管漏洞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的分配。
3、资本充足性标准。1988年颁布的新的《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另一项重大成就。该协议是在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方面提供了统一的监管范本。
4、新资本协议框架。为了适应银行业迅猛变化的形势,加强对银行业的资本兼管,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6月颁布了新资本协议的草案,并征求各方面意见,以取代原协议成为新的“神圣条约”。新协议旨在改进监管部门所规定的资本标准对风险的反映方式,建立一个灵活的、能反映银行风险的资本框架,更好的应对风险的变化。
5、有效监管的新原则。在新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下,由于传统的合规式的监管方式和比率式风险管理方式已经显得难以应付,巴塞尔委员会结合国际银行业发展新情况,为提高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这些原则体现的监管趋势是:由面向信用风险监管转向对全面风险的监管,由静态的合规性监管转向动态的审慎性监管,由被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转向灵活有效的银行内部主动监管。
6、其他方面的成果。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关注并研究与国际金融市场各种风险相关的监管问题,并且发布了许多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例如对银行外汇头寸、银行国际贷款、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大额风险、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s)、高负债(杠杆)融资金融机构(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s; HLIs)的监管、利率风险管理以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等等。近年来,委员会更加注重了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会计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审计事务委员会等国际性专业组织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对金融集团监管、风险管理以及与报告、披露和会计有关问题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实践表明,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后到今天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在促进建立全球范围内稳健的监管标准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了,所发布的规则也越来越受到包括大量非成员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重视和遵循。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国际组织。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延续了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等职能,并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规则和决策的一致性。
(一)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背景
在全球金融领域,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突出贡献就是推进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早在1986年,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就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但当时未能达成共识,到1995年7月,在欧盟和日本等国的大力倡导下,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金融服务贸易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磋商,达成了一个过渡性协议;1997年初,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开始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经过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广泛协商,终于在1997年12月13日达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涉及当时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其中证券资产18万亿美元,银行贷款38万亿美元,保险金2。2万亿美元。世界贸易组织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作出了承诺,从而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的和透明性的贸易环境。投资环境的可预见性和透明性可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增加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从中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出口也将得到更多的保障。
(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规则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持有的比例超过50%;等等。成员国所做出的承诺主要有三个特点93'34':
?1、从作出承诺的国家来看,金融业发展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普遍愿意开放金融市场,仅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规定极少的限制。如,欧盟承诺,充分保证外国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欧盟市场,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日本承诺开放其所有金融服务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几乎没有限制。美国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有类似承诺,而重要的贸易壁垒主要存在于美国各州的范围内。发展中成员国虽然普遍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考虑,仍拒绝开放一些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例如,智利、埃及、菲律宾等国继续以经济需要作为批准外国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的先决条件;为保持国家袭断,印度禁止外国保险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收购本国保险公司,每年只颁发12个外国银行许可证,但条件是外国银行的资产不超过整个印度国内银行资产的15%。等等
? 2、从允许提供服务的形式看,发达成员国允许其他成员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而发展中成员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只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