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与控制--企业审计手册-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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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等。
(2)利用长期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价值和当期损益间的分
配,调节企业成本费用、隐瞒企业经营真实性。
(3)有意拖欠长期借款本息不予规还,或因借款投资决策失误,造成企
业无力还本付息。
(4)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债券,或以集资名义发行企
业内部债券,为职工谋取非法利益。
(5)债券溢价收益不入帐,转移收益资金挪作他用,或将折价损失计入
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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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折价和溢价发行债券没有在债券到期前的利息支出中分摊,而是当
时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损益之中。
(7)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帐务处理不正确,用来调节生产成本,或将应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成本、费用;或将56属于生产成本、当期损
益的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筹建工程。
(8)债券发行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违反国家批准规定的利率,擅自变动
利率发行。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没有在安装、组建期间与
交付使用期间正确划分,或将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从一开始就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或全部归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固定资产价值
确定不准确。
(10)在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偿还引进设备款的核算中,企业将经销产品
与返销还款产品、以及正常劳务收入与来料加工收入相混淆,隐瞒企业营业
收入。
□长期借款审计的方法和内容
(1)通过审查企业贷款申请、可行性报告、借款合同及有关计划性文件
资料等,验证企业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证企业是否确实需要举借长期
贷款。
(2)主要通过审阅企业与借款项目有关的银行存款支出及有关原始凭
证,查证企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长期借款。企业有无改变借款用途,或用
于其他投资、或进行转手“二次”贷款,非法向其他企业放贷,从中收取利
息等等。
审计企业长期借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还可以通过审查企业借款项目
是否按计划如期进行的方法,间接反映借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如果借款项
目没有如期进行建设,企业又没有说明具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这时应注
重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证企业在取得借款后,是否还有其他投资行为,
以及其他投资的资金来源。
(3)长期借款还本付息审计。根据企业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审阅企业
“长期借款”明细帐以及相关原始凭证,通过对借方发生额审计,查证企业
是否按计划如期还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期限和方式,通过对贷方发生额及
相关原始凭证审计,查证利息偿还的计算是否正确;核算是否无误。企业是
否将利息支出在“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之间进行准确分配。通过“预
提费用”核算利息的,还应结合“预提费用”明细帐审查。
(4)将“长期借款”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核对,查证企业是否如实在报表
上反映企业负债情况。
□应付债券审计的方法和内容
1。对企业发行债券合规性、合法性审计
主要审查企业发行债券,有无国家有关部门(如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开具的正式批准文件。对股份制企业来说,还应查证董事会的授
权、批准文件、记录是否齐全。
2。对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的合法性、正确性审计
对债券发行采用由金融机构包销方式的企业,主要审查其与承包人签订
的信托合同,并结合合同内容、有关经济合同法规等,查证双方是否严格履
行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行方式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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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是否正确核算并及时计入企业期间费用,发行债券的计价、利息是否符合
批准的标准。
对企业自行发行债券,除以上审计方法、内容外,还应注重审查企业是
否建立了“债券发行备查簿”和“债券库存登记簿”,审查企业是否详细记
录了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期限、方式、发行总额、日期以及未
发行债券、票据动用、赎回注销等内容。审查其债券实数是否完整、帐实是
否相符,帐帐之间反映的债券发行、回收等是否一致,有无超范围发行。
审查企业债券发行,必须进行详审。但可以通过对其发行内控环节、方
式的评审,确定审计中的重点。
3。债券计价、核算及还本付息审计
(1)审查企业发行债券的计价是否有依据。通过查阅批准文件及记帐原
始凭证,审查企业折价、溢价发行债券是否合规,企业实际计价是否正确。
核对企业应付债券中“债券折价”、“债券溢价”及“债券面值”明细
帐,对照原始记帐赁证及批准文件,核实企业债券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会计
分录是否正确。
(2)企业发行债券还本付息方式都有预先规定,或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
一次还本付息。企业还本付息和折价、溢价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即平均摊
销法。
根据预先批准的还本付息方式和年限规定,算出企业平均每期应偿还本
金数额、应摊销折价、溢价金额,然后分别与企业“应付债券”明细帐、“债
价折价”的贷方、“债券溢价”和“债券面值”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核对。如
计算值与帐面发生额有不符,应通过查验原始凭证进行进一步审查。如计算
值与帐面值各自对应相符,则可抽查原始凭证或对应会计分录,“财务费用”、
“应计利息”等明细帐,查证折价或溢价是否通过“应计利息”正确分摊。
(3)审查“应计利息”明细帐。主要是先根据票面利率计算出每期应核
算支付的利息,然后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的平均摊销数,计入当期“财务费
用”。审计时,首先审查“应计利息”贷方是否定期平均记入每期应支付的
利息,抽查“财务费用”中对应的同一业务记录(根据日期、凭证号在财务
费用帐中查找),验证是否以利息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后的金额增加财务费
用。
如果企业发行债券集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则应根据固定资产已交付使
用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界限,审查“财务费用”中债券应计利息的核
算,验证企业是否在“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之间正确分配应计利息净
值 (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后的利息值),即固定资产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手
续前,利息净值计入“在建工程”,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这之后,利息净
值计入财务费用。
(4)还本付息核算审计。一是根据合同、批准文件或还本付息计划的时
间,对照审查企业应付债券及明细科目——应计利息的借方发生时间和时间
间隔,查证是否与计划、合同等规定时间一致,从而审查企业是否及时按期
还本付息,二是通过复核测算,验证分期付息或还款的实际发生额是否正确,
有无多还多付或少还少付等不正常现象。如有,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长期应付款审计的方法和内容
首先,根据对企业负债、投资情况的了解,以及分析“长期应付款”帐
目,核算项目和明细帐设置情况,判断企业存在长期应付款种类,针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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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长期应付款,选择不同方法。
对企业实际存在长期应付款项目而没有入帐核算的,应重点详细审查。
(1)通过对引进设备合同、交款单、提货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协议
等审查,查证企业长期应付款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
(2)应付引进设备款审计。
①根据引进设备合同、提货单、缴款单等原始凭证,确定企业应付引进
设备款的实际价格,验证企业“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记录的价
格是否正确。在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企业是否将用人民币借款支
付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也计入“长期应付款”中核算。
②根据合同、协议等有关规定,计算长期应付款每期应计利息,对照审
查“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明细帐所记录的每次贷方发生额,查
证每期实际利息核算是否正确。
③根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时间,通过审查“在建工程”和“财
务费用”明细帐,检查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是否在“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
中正确分配,有无将引进设备已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后的负债利息,仍继续
计入在建工程,而没有转入财务费用。
④对按补偿贸易方式返还应付引进设备款的偿还方式,应注重审查用来
偿还负债后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与“长期应付款”借方记录的已还款
金额是否一致。如偿还负债的产品价值大于“长期应付款”记录的已还款额,
则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是否有隐瞒销售收入行为。
⑤审查“长期应付款”明细帐贷方,查证企业是否将安装、组建固定资
产 (包括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费用,如工资、国内材料费
用等也计入长期应付款,造成企业虚增负债、存货不实。
⑥对引进设备外币结算损益审计。审查设备运抵企业时,外币折合人民
币的计算是否正确;抽查每次计息的人民币折算和月末余额调整的汇兑损益
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其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准确计入“在建工程”或“财
务费用”。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审计方法与引进设备负债审计方法基本相似。值
得注意的是,应通过对明细帐“应付融资租赁费”贷方审查,结合审阅原始
记帐凭证,查证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付的利息,手续费等是否也计入了
“长期应付款”,而没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长期应付款审计中,应注重审查两个界限:一、长期应付款计价
与长期负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价的界限;二、利息支出、汇总损益等,
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前后的核算、入帐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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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有者权益审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的概念和意义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 (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
后的净额)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权益审计,就是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增减变化
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通过所有者权益审计,可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实现资本保全,同时保
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所有者权益的有关规定
1。企业筹集资本金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
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三个月
内缴清。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出资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
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