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第1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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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道:“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希望成为研究制宪权的大师。他在使自己的著作成为经典著作的作者当中居于什么地位呢?他应当排在孟德斯鸠之后还是应当与其并列呢?他30岁和35岁的时候,就提出了人们确实不敢提出的问题。托克维尔在法国思想家和文人中的地位,在1860年以前就得到公认。穆勒、格罗特、西尼尔、格雷格和一切指导舆论的人,都声称托克维尔高于他人。……
总之,可以举出许多理由证明光荣永远属于托克维尔。从事政治哲学著述和以英语讲授政治哲学的一些新作者,甚至在目前也比不上他。《论美国的民主》,作为描述近代美国的一部著作,今后当然仍将具有重大价值。布赖斯的《美利坚共和国》,是目前唯一值得推荐的可以从中了解美国的各项制度的著作。但是,托克维尔的著作才真是一部专著,不过它不是专门研究美国政府的,而是专门研究近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点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包含着世人至今尚未掌握的智慧。”
诚然,戴西对英国宪法的释义,在今天已不再完全适用,特别是关于行政权的部分,但它的提示作用是永远长存的。参阅詹宁斯:《法律与宪法》(伦敦,1942);罗布森的经典著作:《司法与行政法——英国宪法研究》(第2版,伦敦,1947)。
我们还应补充一点:托克维尔的政治社会学的影响并不只限于联合王国本土,而且也及于它的自治领。参阅布雷迪:《自治领的民主》(多伦多,1947);汉约克:《澳大利亚》(伦敦,1930)(特别是第13章)。皮尔逊和布雷德利在我们的注释所引的他们著作中,对《论美国的民主》自出版至今在美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所以我在这里便不重复了。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政治思想的影响或许小于对美国社会的一般见解的影响。作为一个美国宪法的理论家,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指导象斯托里和利伯这样的高超技术专家。例如,托克维尔的主权理论,正如梅里亚姆所指出的,早在他之前就已有人提出了。参阅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纽约,1900,第188页)。因此,邓宁在其《卢梭至斯宾塞的政治学说史》(纽约,1920,第270页及以下各页)(这部书相当于雅内《政治科学史》在美国的副本)中所作的中肯分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邓宁写道:“在方法上,托克维尔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波里比亚、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的传统。孟德斯鸠是他最常模仿的典范。和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托克维尔也是根据政治哲学来观察事实的。他与亚里士多德和博丹的不同处,在于他没有致力于想出一个政治科学体系;他与孟德斯鸠的不同处,在于他只限于评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论美国的民主》与马基雅维里的《论李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马基雅维里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而托克维尔则以亲身观察为根据。在这一点上,这位法国哲学家同以一个外国人的观点分析罗马国家的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极为相似。如同波里比阿关于罗马诏令的观点后来鼓舞了罗马人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有系统的思考,孟德斯鸠使英国人得到了关于本国宪法的第一个有系统的理论一样,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分析使美国人民对本国制度的观点有了共同的并且变成传统的依据。”
再参阅格特尔:《政治思想史》(伦敦,1933,第36页及以下各页)。
我们再回来谈欧洲。在德国,最初发现《论美国的民主》作者了不起的,是默尔和布伦奇利。通过瓦茨的介绍,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便在德国的自由主义者当中传播开来。他们在1866年以前,就已开始评述和研究托克维尔。很久以后,我们才在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国家学说通论》中读到:“在托克维尔的影响下,‘主权’分享学说,即联邦成员与联邦国家之间分享权力的普遍主张,才见于联邦的声明。”
狄尔泰在排列最卓越的政治思想家的名次时,把托克维尔排在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之后。(参阅梅耶:《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巴黎,1948,第164页)在意大利和俄国,《论美国的民主》也有其专心致志的读者。意大利的加富尔的思想,俄国的赫尔岑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思想,以及这两个国家的其他许多人的思想,都从这位法国伟人的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参阅梅耶:同上书;赫克特:《俄国的激进主义者看美国,1825—1894》)当然,托克维尔的著作在我们这一代之后还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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