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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毛泽东思想概论-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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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民主集中制一直被载入宪法,成为我国政权组织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之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适合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点:它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能够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它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既能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事务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过人大的充分讨论,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有领导有秩序地发扬民主,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使人民行使议政参政的权力。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关系有历史渊源,不少民主党派是在共产党的影响和帮助下成立的,并在长期的斗争中同共产党结下了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情谊。新中国建立以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实践中采取过许多形式。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参政议政,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合作共事,举行双周座谈会,举行最高国务会议,举行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协商座谈会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来是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但共产党又通过它实现同民主党派进行合作和政治协商,因而它又成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2节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
一  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提出

在新民主主义共和国里,必然要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推翻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以后,应该建立怎样的经济制度呢?

   基于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身的认识,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绝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绝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和地主操纵国民生计,绝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绝不能还是旧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47年12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把这个经济纲领概括为:“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

    没收官僚资本,是鉴于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本质,它同民族资本主义之间的尖锐对立;无论从反帝反封建的政治任务的角度,还是从“节制资本”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角度,都必须解决大资产阶级及其官僚资本的问题。抗战胜利以后,在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解决官僚资本问题,更成为推翻蒋介石反动政权,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提出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以达到消灭官僚资本的目的。没收官僚资本具有双重革命的性质:一方面,它将摧毁蒋介石政权的经济基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性质的;另一方面,它将剥夺大资产阶级,又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

    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主要是完成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任务。在土地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孙中山所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成农民的私产。近代中国存在着极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的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只占有少量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国被侵略、被压迫、贫困落后的根源。不改变这种制度,农村生产力就无从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所以,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的一种最彻底的办法。

    民族工商业是指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拥有的那部分企业,保护民族工商业是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之所以把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提高到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地位,主要是针对党内有些人忘记了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忘记了民族资产阶级是争取和团结的对象,存在着很快就要消灭资产阶级的“左”倾思想。他反复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对象,只是封建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只是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而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不是消灭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此外,民族工商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民族工业,大多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保护和发展它们,对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建设,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对支持长期的革命战争和恢复国民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从这种实际出发,毛泽东指出:“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l254~1255页。)

总之,三大经济纲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在经济方面的具体化。通过这三大经济纲领的实施,将在中国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

 

二  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的实施

    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土地问题。要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就必须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围绕农民的土地问题,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各个阶级及其政党都曾提出过自己的主张,并试图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都没有获得成功,惟有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解决了农民土地问题。毛泽东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曾深刻指出: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取得了胜利,国家工业化也要靠农民的援助才能胜利。可见,农民问题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有着极其特殊的地位,“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也成为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中最重要的政策。

早在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为了寻找革命的力量,就把视角投向农民。1925年,他写过著名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明确地提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内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第一种倾向以陈独秀为代表,只注意同国民党合作,忘记了广大的农民,这是右倾机会主义。第二种倾向以张国焘为代表,只注意开展工人运动,同样忘记了农民,这是“左”倾机会主义。

两种机会主义都感觉自己的力量不足,却不知道到何处去寻找革命力量,也不知道到何处去取得广泛的同盟军。能否解决中国革命的主力军问题,关系到中国革命的成败。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农字第九号通知,指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八七会议制定了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的方针,并强调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的中心问题。”1928年7月,中共六大提出:“农民运动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由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这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在历史上第一次着手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由于缺乏经验,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几个县的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意味着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对于土地私有观念很深的中国农民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虽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红四军前委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对《井冈山土地法》是一个原则性的纠正。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解释为国有。”毛泽东根据在农村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最早明确提出田地归耕种的农民所有,纠正了从土地革命开始以来不符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土地国有”的主张。土地国有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必须首先变地主土地私有为农民土地私有,最后达到土地国有,这是中国土地运动发展的规律。

    此后,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给地主以生活出路,“仍分给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也不没收中农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这次会议提出了“抽多补少”的原则,即不打乱平分,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外,又针对富农自留肥田的情况,又增加了“抽肥补瘦”。这以后,毛泽东主持起草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规定了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终于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办法。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将“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减租减息,是在团结国民党抗日的情况下,共产党对地主阶级所作的必要的让步。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所说:“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了其对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减租减息既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在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为适应国内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共产党及时调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五四指示》还有不彻底的地方,没有提出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对地主和富农照顾过多。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由刘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并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及其他贫民。这些规定改变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彻底性,成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战斗纲领。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还规定在土改中要注意两条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这条路线和原则,保证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到1949年6月,在解放区中已有1亿多农民获得了3亿多亩土地。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即: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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