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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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20
8
960
2960
2960
2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8704
18704
少数股东损益
1680
少数股东权益
②5742
⑤…322
709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06860
5800
45240
152100
39098
39098
118520
表20—8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和股东权益
金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23080
应付账款
15810
应收账款
31600
流动负债合计
15810
存货
22920
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77600
长期借款
10000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付款
2000
长期应收款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000
固定资产
40920
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40920
实收资本
60000
盈余公积
5560
未分配利润
1944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3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3612
少数股东权益
7098
股东权益合计
90710
资产总计
1185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8520
表20—9 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一、营业收入
864000
减:营业成本
698000
管理费用
82400
财务费用
51600
加: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32000
三、利润总额
32000
减:所得税费用
11616
四、净利润
203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04
少数股东损益
1680
五、每股收益
表20—10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7年度) 单位:元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一、本年年初余额
60000
2600
3696
5740
72036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
18704
1680
20384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388
…322
…1710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960
…2960
三、本年年末余额
60000
5560
19440
…1388
7098
90710
境外经营现金流量表的折算参见本书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的,在按照《会计法》要求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折算。
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一)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定
当一个国家经济环境显示出(但不局限于)以下特征时,应当判定该国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
1.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2.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物价指数是物价变动趋势和幅度的相对数;
3.一般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4.一般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二)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需要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述。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重述时,由于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项目已经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因此不需要进行重述;通过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应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非货币项目中,有些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列示的,如存货已经以可变现净值列示,不需要进行重述。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应自购置日起以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
2.利润表项目的重述。在对利润表项目进行重述时,所有项目金额都需要自其初始确认之日起,以一般物价指数变动进行重述,以使利润表的所有项目都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由于上述重述而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净利润。
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进行重述后,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报表。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三、境外经营的处置
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清算、返还股东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权益等方式处置其在境外经营中的利益。企业应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当期,将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
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
(三)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的,计入资本公积。
(四)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后,根据准则规定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二)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按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已经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已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的,仍然按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三)原采用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准则规定的原则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币交易进行处理,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的外币交易,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章 企业合并
第一节 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为常见的交易事项。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跨国经营不断增多,企业的收购兼并日趋复杂,客观上需要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等。同时,在企业合并会计政策方面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加以统一规范,以指导企业并购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主要规范了对不同类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和范围
(一)企业合并准则规范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上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3)产出,如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某些情况下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如生产的产品出售后形成现金流入,或是能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其他经济利益,如能够降低成本等。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应结合所取得资产、负债的内在联系及加工处理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出现的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合并、一家保险公司对另一家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一般构成业务合并。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实务中,对于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形成控制权的转移,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可获得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假定在企业合并前A、B两个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且构成业务(在合并交易发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企业合并准则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