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6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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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 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本章着重讲解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信托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B、C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A和C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某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某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某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甲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甲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乙的妻子拥有C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乙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D控制了丙企业,则A和丙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丁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丁存在关联方关系。
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也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具体而言,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代理商、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但是如果他们上述相应各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则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