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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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本章着重讲解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包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业务账单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一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一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合计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一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 分入公司名称:
账单期: 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 币种: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款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金额
应付我方金额
合计
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
日期:
盖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
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这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提取相关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外)确认应付保险受益人负债的同时,也产生了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补偿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人并且权利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需要说明的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不属于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应符合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相互抵销的要求,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应付保险受益人的负债,而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的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责任,无论再保险接受人能否对再保险分出人支付补偿金额,再保险分出人都要向保险受益人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因此,应收分保准备金与相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应相互抵销,抵销处理会掩盖再保险分出人客观存在的信用风险,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按照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全额列示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以全面、真实反映其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负债情况,同时将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作为资产单独列示,以真实反映其对再保险接受人应有的债权。这样,也有利于准确考核再保险分出人的偿付能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样不符合相抵销条件,应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并非收入的实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含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最终结果都是对当期自留保费(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加上分保费收人再减去分出保费后的金额)的调整,即将当期的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因此,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集中反映将当期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的调整金额。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表示再保险分出人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具有收入性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例27-1】20×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0%=1。1 (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贷:摊回未决赔偿准备金 750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调整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偿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人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实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再保险分出人向投保人销售保单,为承担源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责任所取得的收入;分出保费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购买保险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于共同保险业务各保险人之间对保费收人的分配。分出业务各项摊回金额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直接赔偿或给付。因此,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入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均应单独确认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报。
(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