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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炎黄春秋200902-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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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湖南在1920年建党的主要根据。 
  关于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湖南建立的时间,据《刘少奇年谱》记载:1920年10月,刘少奇“经长沙船山学社社长贺民范介绍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并由贺民范和长沙俄罗斯研究会介绍去上海,进上海外国语学社留俄预备班”。外国语学社是中国共产党于1920年9月在上海创办的,主要为输送革命青年赴苏俄学习做准备。在这里学习后来与刘少奇一起去莫斯科的有罗亦农、任弼时、萧劲光等。1987年9月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出版的《共产主义小组》一书中载有彭述之的一篇题为《被遗忘了的中共建党人物》的文章。提到1920年9月他在长沙与贺民范相识,当时贺已近60岁,但自嘲为“老少年”,真诚信仰科学社会主义,并且接受了共产主义思想。他通过他的学生罗亦农与陈独秀建立联系后,陈独秀委托他在长沙建立共产党和青年团组织。彭述之说,当时在湖南教育界和青年中贺民范是无可争辩的首领。据史料记载,湖南社会主义青年团成立会议,是在1921年1月13日举行的。 
  关于党的一大前济南是否有党的早期组织,史学界的争论更大。过去一般史书中都说:1920年维经斯基和杨明斋从北京去上海时,途经济南曾与王尽美、邓恩铭、王翔千等人会见,对济南建党起了促进作用。1920年秋,王尽美、邓恩铭等在济南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后来成立康米尼斯特学会(共产主义学会),1921年春成立了济南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关于维经斯基在济南会见王尽美等,是1924年人团后转党的丁君羊,和1927年入党的杨一辰提供的一种传闻,他们两个都不是当事人。1920年参与建党活动的罗章龙、李达、包惠僧等人的回忆,均未谈及此事。特别是维经斯基本人1920年6月和8月17日写的两封汇报信中,都没有说他曾去济南,相反地却讲了北京、上海、天津、汉口、南京等地的有关情况。1921年6月,张太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出席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时,向共产国际提交的一份长达15000字的书面报告中说:“到今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已经有7个省级地方党组织。”接着分别叙述了北京、天津、汉口、上海、广州、香港、南京7个地方党组织的情况,其中没有济南的地方党组织。因此,在1921年5月之前,也就是在1921年春天之前,济南有没有党的组织,还需要深入研究。有人认为,既然山东派了王尽美、邓恩铭去上海出席党的一大,那肯定在济南有党的组织。1921年10月13日赤色职工国际代表斯穆尔斯基的汇报信中说:“从7月23日到8月5日,在上海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自称为中国共产主义者的代表大会。……会议的12名参加者代表了总共50个自命为共产主义者的人。”他强调“自称为”、“自命为”,是认为这些代表并不全是真正的共产党员。王明1936年写的《英勇奋斗的15年》中也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计13人。大会代表不全系共产主义者。”有的学者认为,王尽美和邓恩铭是从党的一大回来后才在济南组建党组织的。一大之前,陈独秀曾与山东参加五四运动的积极分子王乐平联系,委托他在山东建党。但王乐平不是一个坚信马克思主义的人,或许还有其它的原因,他没有去上海参加党的一大,派了当时比较年轻、思想比较活跃的王尽美和邓恩铭去参加一大。第二年王乐平曾率山东代表赴莫斯科参加了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 
   
  被遗漏的天津、南京、香港党的早期组织 
   
  1921年6月,张太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给共产国际的书面报告中,提到的中共“7个省级地方党组织”中,除上海、北京、汉口、广州之外,还有天津、南京和香港。但是,在过去的史书中,都没有提到一大之前这三个地方有党的早期组织。现将张太雷报告中关于这三地党组织的情况摘录如下: 
  天津组织及其唐山站分部,该分部的成员是津浦铁路这个最大车站的铁路修配厂的工人。党特别重视唐山地区,因为它是中国的一个最大的工业中心,这里有:(1)拥有2500名工人的京奉铁路修配厂;(2)拥有2000名工人的启新洋灰厂;(3)拥有14000名工人的开滦矿业公司的矿井。在这个地区,现在我们党正力求通过开办工人学校、工人俱乐部和建立各产业工会发起组的办法来巩固自己的阵地。我们在这里除了共产主义组织外,还有两个小组,一个是五金工人小组,另一个是铁路工人小组,在他们周围,我们团结了相应的工会。 
  南京组织,它是最年轻的组织,但已经同周围工人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在我们党的队伍中,有一些著名的有理论素养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智力方面,中国的所有资产阶级派别都会羡慕我们党。 
  香港组织,它不仅依靠香港30个工会组织中的12个工会组织,而且还同汕头、福州、澳门等城市的工人保持着联系。 
  大概由于天津、南京、香港三地没有代表参加党的一大,因而没有把这三地党的早期组织写入党史中。按照这种逻辑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陈独秀和李大钊都没有参加党的一大,是不是他们就不是党的创始人呢?被派到中国指导和协助建党工作的维经斯基,在1920年6月的汇报信中提到“现在实际上我们同中国革命运动的所有领袖都建立了联系,虽然他们在汉口、广州、南京等地尚未建代表处,但我们在那里的工作,可以通过一些朋友即当地的革命者立即得到反映。”他在1920年8月17日的汇报信中说:“近两周,在我们参加的情况下,在上海、北京和天津举行了一系列学生会议,会上讨论了把所有激进团体联合起来的问题。今天,北京在举行中国(北京、天津、汉口、南京)几个城市的学生代表会议,目的是彻底解决联合问题。会上主张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社会主义青年团的潮流,应该是很强大的。”1920年9月1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收到的报告说:第三国际东亚书记处“中国科的工作进行得较顺利。依靠工人和学生组织,该科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南京等地为共产主义组织打下了基础。”这份文件还说:1920年7月4日,维经斯基及其助手来到北京,此前上海、天津等地组织的代表已到北京。7月5日到7日举行了在华工作的俄国共产党员第一次代表会议,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问题。上述文件中都提到天津和南京。1920年马骏与周恩来在天津从事建党建团工作,李大钊还参加过觉悟社的会议,11月周恩来赴法后,马骏继续在天津工作,并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这些都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关于1920年天津早期党组织的情况,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与其它地方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 
   
  “共产主义小组”名称的由来 
   
  从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保存的文件看,1920年陈独秀在上海组建中国共产党以后,即认为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1921年7月9日至23日,青年共产国际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俞秀松等)写的报告中就说:“中国共产党是与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同时成立的。”青年团成立的时间是1920年8月22日。1930年邓中夏发表了在国内外影响很大的《中国职工运动简史》,第一句话就是〃1920年夏,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但是,在陈独秀被批判并被开除党籍后,共产国际的说法就改变了。王明1934年11月在苏联写的《十三年来的中国共产党》,就把中共的成立作为1921年。1936年7月季米特洛夫写的《中国共产党15周年纪念》也是这样。但没有举行什么纪念活动。1941年,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延安举行了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20周年的活动。1945年4月21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大准备会议上正式宣布:“我们现在定七月一日为党的周年纪念日。”他接着说:“苏联共产党是由马克思主义小组发展成为领导苏维埃联邦的党。我们也是由小组到建立党,经过根据地发展到全国,……这次大会发给我一张表,其中一项要填写何人介绍入党。我说我没有介绍人,我们那时候就是自己搞的。” 
  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30周年的活动,胡乔木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三十年》,正式将党的一大之前各地的党组织,统称为“共产主义小组”,此后各种党史均按照这种写法,直到2002年《中国共产党历史》再版时将共产主义小组改为党的早期组织。虽然现在不需要把沿用了60多年的“七一”党的成立纪念日再做变更,但对于党的一大之前中国共产党和各地党组织已经成立的事实,应该做出客观的评述。 
   
  (作者系军事科学院原军事历史研究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 李 晨)

怎样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杜 光
  2008年是改革开放启动30周年,社会各界涌动着回顾反思改革的热潮,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改革的成败得失与经验教训的文章。许多文章都接触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三十年改革的最大不足,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马当先,却没有随之以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正是这个缺陷,导致了当前社会的不够和谐不够稳定。特别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了腐败丛生、道德滑坡、贫富悬殊。 
  此文要探讨的主题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治理改进”,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是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要探讨的问题,是怎样把阻碍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改革成为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建设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什么是公民社会?我认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有三:第一,是符合于公民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不一定就是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应该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意识到实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其次,能够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许不太困难,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查看宪法就知道了。但是,要具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却不是很多。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54年过去了,宪法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有多少得到实现呢?只能说是很少很少。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思想改造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侵害,而且摧毁了人们行使和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勇气。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但践踏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连续五十多年专制政治的高压统制,这就造成了公民意识的淡漠、公民权利的疏离。合格公民不多,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专制、万马齐喑的政治环境,阻挡不了公民社会的孕育。近几年维权运动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因自己权利遭到侵夺而起来抗争的反映。风起云涌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运动的发展超出了每个事件的个别性和孤立状态,而呈现出它的社会性和政治意义。特别是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勇敢地站到维权运动的第一线,不但以自己的奉献牺牲精神,为维权公民做出了榜样,而且把运动引导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来。维权运动的实践,正在培养着大量公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着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主要构件,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培育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它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不但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且还可以充当在公民和国家机器之间沟通意志的桥梁,承担许多政府机构力所不及的社会任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去年四川地震,许多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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