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目录'隐藏'
A。《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B。《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C。《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A。《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B。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GRI)。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第1至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 50章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
第64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气设备、第87章是汽车、第89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也可能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还可能由几种材料构成的。例如运动鞋,其外底是橡胶的,鞋内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产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44章内,品目4403是原木;4404至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至4413是木的半制品;4414至4421是木的制成品。
C。《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GRI)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1。 The table of contents; alphabetical index; and titles of sections; chapters and sub…chapters are provided for ease of reference only; for legal purpose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headings and any relative section or chapter notes and; provided such headings or notes do not otherwise requir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定例列排)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十一方面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4、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
某些注释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商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这样能使含义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编码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必须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规则二归类。
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牛尾毛》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税目0511中未提到牛尾毛
按其他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马科、牛科的尾毛》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用离心水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二规定: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应往前归》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 (a) 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n articl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inplete or unfinished; provided that; as entered; the inplete or unfinished article ha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 the plete or finished article。 It shall als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plete or finished (or falling to be classified as plete or finished by virtue of this
rule); entered unassembled or disassembled。
(b) 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mixtures or binations of that material or substance with other materials or substances。 Any reference to goods of a given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goods consisting wholly or partly of such material or substance。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ne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rule 3。'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