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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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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汇票的签发地或支付地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1)国内汇票。在本国签发,并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内汇票。 

      (2)国外汇票。在本国签发,在外国支付;或在外国签发,在本国支付 

的,为国外汇票。 

     把汇票按流通区域划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做法,其法律意义在于: 

国外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而国内汇票则无须 

作成拒绝证书。 

     2。以票据当事人分类 

     以当事人中是否有一人兼任二种及其以上身份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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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1)一般汇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身份有三种:发票人、受款人、付款 

人,三种当事人身份分别为不同的人具有的,其汇票为一般汇票。 

      (2)变式汇票。三种当事人中有二种及其以上身份是由一人兼任的,为 

变式汇票,变式汇票又包括以下四种: 

     ①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或发票 

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②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或发票 

人和付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③付受汇票。指以付款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 

一人的汇票。 

     ④已受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受款人或发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三种身份集于同一人之身的汇票。 

     3。以付款日期分类 

     汇票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即期汇票也称即期付款汇票或见票即付汇票,一般是指 

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①票面上载明“见票即付”文句的汇票。 

     ②发票日与到期日同为一日的汇票。 

     ③票面上没有载明到期日的汇票。 

      (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必须到约定日期(除发票日以外)方可请 

求付款的汇票。根据约定日期的方式,远期汇票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①定期汇票。也称极期汇票或定日汇票,指在票面上已明确记载付款日 

的汇票,如汇票记载:“×年×月×日付款”字样。 

     ②计期汇票。也称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发票日后一定日期付 

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发票日后一个月付款”字样。 

     ③注期汇票。也称见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承兑见票后的一定日 

期付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见票日后2个月付款”字样。 

     ④分期付款汇票。指票面金额的付款分数次进行,并在票据上写明支付 

次数和每次付款的数额和日期的汇票。 

     对于分期付款汇票,英美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是不同 

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认定分期付款汇票为无效 

票据;英美票据法则承认分期付款汇票。 

     4。以记名方式分类 

     以记载受款人姓名方式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 

记名汇票。 

      (1)记名汇票。又称抬头汇票,是指发票人在汇票上写明受款人的姓名 

或商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发票后,应该将该汇票交给票面上记 

载的受款人,才产生票据的效力。同时,作为受款人的持票人,可以依法背 

书进行转让。 

      (2)指示汇票。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汇票上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 

并且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可以依背书交付而 

转让,但不得对执票人的背书转让加以禁止。 

      (3)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是指在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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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或仅记载“来人”字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仅完成交付行为,即可 

转让。执票人也可以在票面上记载自己或他人为受款人,从而使之变成记名 

汇票。 

     除了以上四种汇票的分类方法外,在我国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将汇票区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人 

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中,又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再区分为商业 

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 

行以外的人承兑、付款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在国际商务与国际金融实践中,有关进出口商务的汇票,按是否需要附 

具有关单据为标准,将汇票区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不需附任何单据,到期 

即可承兑、付款的汇票,为光票。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 

必须随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单据,付款人或承兑人才允许到期付款的一种汇 

票。这里所说的单据,一般是指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书等等。 

跟单汇票又可分为信用证跟单汇票、承兑交单汇票、付款交单汇票等。 

     □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是指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承担义务的公民和法 

人。从法律上说,汇票是一种债权证券,因而汇票上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 

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这种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 

汇票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债务人。最初的债权人是汇票 

签发时的受款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 (如被背书 

人)也就成为票据权利人。这种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因履行了 

付款义务而取得汇票的人也是票据权利人,他们所能行使的是追索权。汇票 

的债务人是因施行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汇票债务人有第一 

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之分,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即承兑人,持票人 

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即先请其支付款项。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 

款义务的人,汇票的发票人、背书人都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即第二债 

务人,持票人只有在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向第二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偿付款项。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即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汇票其出票人是没 

有限制的,任何人均可签发;付款人也没有任何限制。 

     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据法定方式签发支付命令的人。汇票一经签 

发,出票人即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在汇票被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 

承兑的保证责任;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是指按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此时,出票人、背书 

人、持票人均有权要求其到期付款。承兑人如果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即使他 

是原出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支付;收款人也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是指收 

取票款的人。收款人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 

     2。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 

票据关系中成为汇票当事人的人。它包括背书人、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 

保证人、预备付款人和执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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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汇票的出票 



     □出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 

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 

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设立汇票的权利和义务并予以发行的票据行为。如 

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方面说,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以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 

为。 

     出票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签发票据,二是交付票据。签发票据指记载 

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票据指基于自己的意思使汇票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给予 

他人。签发和交付都是出票人所为,所以背书人和其他票据关系人虽然也将 

汇票交付给他人,但他们的交付行为都不是出票。出票必须是基于出票人的 

意思,如果签发的汇票被窃,不能算作出票。“签发”一般指将汇票上的法 

定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但空白票据的交付仍属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一般来 

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持票人所持汇票就被认为是通过交付取得的。 

     汇票的出票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追索等均以出票时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所以,汇票的出票称为基本的票据 

行为或原始票据行为。相对的,其余行为则称为附属的票据行为。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它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 

票据而形成。这种关系仅仅由票据授受这种形式而发生,至于当事人之所以 

授受票据,即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不属于票据关系。这种授受票 

据的原因或实质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经存在,而票据关系则只能发生在票据 

授受之后。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对于作 

为形式关系的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出票 

人与收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接受票据,在 

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例如, 

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 

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 

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 

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 

 (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都是一样的。 

      (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 

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两 

个条件:①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②资金必须 

得以票据进行处分。资金关系的成立,仅有资金的存在尚嫌不足,出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还须存在由付款人负担支付票据资金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以针对 

个别的票据,也可以是针对出票人签发的所有票据。 

      (3)票据预约。票据预约是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 

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出票人 

与收款人之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所以,当事人间先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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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发出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存在联系,票据法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汇票签发与 

资金关系的关系。该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 

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是受出 

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从而成为汇票 

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付款人之所以愿意承兑,是基于他与出票人之间的资 

金关系,即因为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如果出票人 

没有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与付款人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或者出票人 

虽然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但该资金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则付款人都可以 

拒绝承兑汇票,从而使该汇票成为“空头汇票”。“空头汇票”的形成,使 

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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