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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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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假设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其后果应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③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是否为要式行为,是 

否应为书面形式,口头通知是否可以,这一点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待 

于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化。通常来讲,挂失止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因为挂失止付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用口头挂失止付不易举证。不过在情 

况较为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用电话等口头形式,再立即补办书面手续。 

     ④挂失止付通知时应告知失票的基本情况。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时,应当尽可能向票据付款人证明自己 

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将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的类别、帐号、号码、 

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等其他有关记载事项告知票据付款人,并将失票人的 

姓名、工作单位、年龄、住址等有关情况告知票据付款人。如果失票人为法 

人或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还应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⑤丧失的票据必须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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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 

定,必须有明确的付款人,依据票据法规定,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 

支票均为无效,所以,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 

票据,不得申请挂失止付。此外,被国家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判决归他人 

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⑥挂失止付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查明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 

如票据是否到期,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在自己帐户,该票据是否已被人 

冒领。如没有被他人冒领,应当立即通知停止支付该票据款项。如果付款人 

与取款人恶意串通,或者由于付款人的过失,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付款人支付 

该票据款项,付款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并继续承担对失票人的付款责任。 

     ⑦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挂失止付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一种应急补救措施。失票人申请 

挂失止付后,该票据的票款虽没有被取走,但失票人并不能立刻取得这笔票 

据金额,此时的票据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可能出现支付了对价的善 

意的正当持票人。因此,为尽早结束这种票据权利人不确定状态,票据法规 

定,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失票人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失票人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没有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对此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申 

请挂失止付三日后,失票人既不申请公示催告,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认定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这一义务与挂失止付的效力是密切相关 

的,如果此时出现新的票据纠纷,对失票人是十分不利的。因为丧失的票据 

可能在社会上继续流通,这既不利于对失票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交 

易的安全,故应尽早公之于众。对于申请挂失止付后,长时间内不申请公示 

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票据法的配套法中将作出明确处理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失票人常常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申明某某汇票、 

支票作废,严格他讲,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意义,故不发生法律效果, 

但是这也可以引起付款人和其他受让人的警惕,防止遗失票据在社会上更为 

广泛流通,从这种意义上说,这也不失为一种民间的习惯补救方法。 

      (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 

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除票据丧失可采用公示催告程序补救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的其他事项,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法 

律明确规定除票据丧失适用公示催告外,哪些事项适用公示催告,因此,此 

处论述公示催告,仅限于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公示催告。 

     票据法规定公示催告为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办法,失票人丧失票据后,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在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讲的 

 “依法”就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失票人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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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失票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失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丧失票据提起诉讼,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 

完善和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制度以来,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交通通讯相对落后,而票据流通范围很广,企业和银行难以注意到收受的票 

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公示催告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 

难以送达到一个确定的付款银行,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减少风险,票 

据法增加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由于票据法只简单地规定了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起 

诉主体、管辖法院、诉讼期间、送达等规定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在将来出台的配套法规中,应对这一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和补 

充。 

     □票据的时效 

     票据的时效是相对很短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对票据权利的消 

灭时效作了具体规定: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 

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例A签发一张 

六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和B的后手在票据到期后又 

过了两年还没有行使票据权利,这时该票据权利就不存在了,至于持票人依 

据本法中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那 

是另一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很短,所以这里规定消灭时 

效相对显得不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 

票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支票权利便消灭。由于支票的付款人并不因为支票 

的签发而成为主债务人,支票不存在承兑,所以支票得不到付款时,支票的 

发票人为主债务人。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 

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应予行使,在此期 

间不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由于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次行使请求权,而其前 

手均为票据债务的偿还义务人或第二序位债务人,故其消灭时效短于主债务 

人或者相同。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依据该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 

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里的持票人实际上是背书 

人,在背书人被他人追索或自己主动履行票据债务后,肯书人就取得再追索 

权,由于再追索权的行使可能涉及众多背书人,因此这里规定的再追索权行 

使期间,短于追索权行使期间。 

      (5)对出票日、到期日的确定。该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 

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由于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直接关系到对前手追索权的 

行使和消灭时效的起算。因此票据当事人对此都较为重视。 

     依据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均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没有 

记载出票日期的,其票据一律无效。 

     票据的到期日实际为票据的付款日。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汇票 

的四种到期日:①见票即付;②定日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见票后定 

期付款。汇票上没有记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以提示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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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到期日。 

     依据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讨款责 

任,因此本票实际上也是见票即付,并且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两个月。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证券,并且付款的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必须提 

示付款。 

     此外,票据当事人在确定票据到期日时,应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期限计 

算的规定及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日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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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算汇票的使用 



国外汇票:在本国签发,在国外支付;或在国外签发,在本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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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汇票的定义、种类与当事人 



     □汇票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所作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根据这一定义,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汇票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①汇票必须符合法定要式。签发汇票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有完 

整的必要记载事项,其中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等 

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如果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则会导致票据无效。 

     ②汇票是债权凭证,汇票权利必须凭票行使。一般情况下,谁持有汇票, 

谁就取得了该汇票的一切权利,汇票权利的范围要受汇票的票载内容的限 

制,汇票的票载金额及内容,表明了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在到期前可以流通转让,其次数不受限制。但 

在流通转让过程中,除不记名汇票外,其余汇票在转让时必须经过背书和交 

付。汇票在流通中,有时还要受票载内容的限制,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④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经过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汇票的承兑 

人或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命令汇票 

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汇票的各债务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不得提 

出任何附加条件。如果汇票的债务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记载了 

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或者付款的前提条件,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委托支付证券,这种 

委托付款关系与支票有共同之处,而与本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 

      (3)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须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对到 

期日有足够的自由决定权,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定日付款,或者出票 

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汇票可以供远期付款,具有信用证券 

的性质。 

      (4)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 

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 

取得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法律关系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外, 

其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保证人等。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 

     1。以流通地域分类 

     以汇票的签发地或支付地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1)国内汇票。在本国签发,并在本国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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