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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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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银行本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 

     第三,银行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银行本票中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本票金额大小写数与 

压印数是否相符。 

     审查无误后,受理付款单位的银行本票,填写一式两联“进帐单”,并 

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将银行本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开 

户银行。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交来的本票,按规定认真审查:银行本票是 

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为该单位;背书是否连续;本票填 

写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本票是否超过付款期;本票上的汇票专用章及收款 

单位印章是是否正确;不定额银行本要是否有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的 

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等。审查无误后即办理兑付手续,在第一取进 

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退回收款单位。如果购货金额大于本票金 

额,付款单位用支票补足款的,可将本票连同支票一并送存银行,也可分开 

办理。如果收款单位收受的是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按规定同样应 

办理进帐手续。当然如果收款人是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则可凭身份证办理现 

金支取手续。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 

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或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大于实际销售金额,则付款单位应用 

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单位可以于收到本票时, 

根据有关发票存根等原始凭证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 

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付帐款——××付款单位按照用支票或现金退回的金额编制银行存款 

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或现金) 

     将银行本票送存银行,办理进款手续后,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编制 

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和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 

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 

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 

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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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而 

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 

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 

证编制转帐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帐单等原始凭 

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 (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保管和退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流动性极强,银行不予挂失。一旦遗失或被窃, 

被人冒领款项,后果由银行本票持有人自负。所以银行本票持有人必须象对 

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防止遗失或被窃。 

     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 

以办理退款:一是该银行本票由签发银行签发后未曾背书转让;二是持票人 

为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 

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签发银行,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 

盖“转讫”章退给付款单位作为收帐通知。付款单位凭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 

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遗失不定额银行本票,且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冒领的,可以到银行 

办理退款手续。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向签发银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遗失 

银行本票退款申请书,连同填制好的一式两联进帐单一并交银行办理退款, 

并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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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算支票的使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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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票的特征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以立法方式给支票下了定义,即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与汇票和本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此外, 

支票还有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征。 

     支票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二是,支票为见 

票即付。 

      (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主要包括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支票和汇票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是委托 (指示、命令)证券。不同之处 

是,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是法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的付款日期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支票的付款日期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与银行本票 (票据法所称的)相同。 

     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 

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 

     □支票的当事人 

     支票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 

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出票人的资格,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如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等。 

     付款人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 

范围有多大,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支票的种类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票, 

另一种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的正面应当注明“转帐”字样。 

     1。现金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单 

独制定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帐。 

     2。转帐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专门 

制作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条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办支 

票存款帐户时,必须用其本名。不得使用假名、笔名或者他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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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向银行提交居民身 

份证。 

      (2)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 

用支票时,申请人应当具有可靠的资金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存入一定的资金。 

     至于“一定的资金”有多少,票据法没有明确,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 

中具体规定。 

      (3)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将 

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式样交给银行。银行据此可以确认申请人的签章。 


… 页面 91…

                      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支票上必须记载表明其性质的字样,如果没 

有记载,不具有效力。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上必须记载的,这一 

点与汇票相同。 

     如果是有条件支付的委托,该支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本票的金额必须确定,支票金额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的, 

支票无效。这一点与汇票、本票相同。 

      (4)付款人名称。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个人,也不是一般的法人, 

而是某一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支票上付款人的名称只能是银行或者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这一点与汇票和本票相 

同。 

     出票日涉及到支票的付款日期,关系重大。未记载出票日的支票无效。 

      (6)出票人签章。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签章。值得注 

意的是,支票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预留的签名和 

印鉴相符,否则,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事项的法律后果 

     上述规定的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必须记载。支票上没有记载 

其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例如,支票上没有出票人签章,该支票无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予付款。这就是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 

法律后果。 

     支票也是要式证券。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签发,记载该条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未按照该条规定出票的支票,没有 

票据效力,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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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资金关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待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支付证 

券,又是见票即付的证券,因此要求支票的签发人在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有相应的存款资金。支票的出票人通过支票合同形式委托付款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付款,于是支票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可以依法由其处分的资 

金,可见,在支票关系中,法律要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有一 

定联系,可以说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一种例外。 

     □空头支票的概念及其危害 

     依据 《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 

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定 

义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 

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即排除了透支合同。在国外有关立法中,多数国 

家允许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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