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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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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 

     金融信托其经济实质是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等各方关系人之间的一 

种经济关系,或称作财产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着各方关系人应有的权利 

和义务。 

     金融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其具有的特点是: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 

的所有者或支配者,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信托,信托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不 

能成立。 

      (2)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金融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 

基础上。财产的所有者,相信金融信托机构有能力去运用其财产和有保全其 

财产的信用,才会去委托;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任,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 

生。 

      (3)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托的 

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其信托财 

产,而不是为了受托人本身的利益。为了保证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利益,受 

托人必须信守信托合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4)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信托 

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就经营管理的 

实际状况做出核算,得到的收益归受益人享受。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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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担,信托机构在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并可向受益人 

或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出 

现的损失。 

      (5)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发生,一般涉及到三方面 

的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 

时候受益人不止一个。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多方发生多 

边经济关系。 

     □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起 

直接金融的作用;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而是充当信用 

中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需用者,起间 

接金融的作用。 

      (2)信托业务经营的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动 

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形式多样;银行信贷经营的对象为货币, 

形态单一。 

      (3)信托有财务管理、金融和信用服务等多种职能;银行信贷只有信用 

中介的金融职能。 

      (4)信托是多边经济关系,信贷是双边经济关系。 

      (5)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的受益人享有;银行信贷的经营收益归银行 

本身享有。 

      (6)信托的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银行信贷银行自 

身要承担经营风险。 

     信托与银行信贷也有相似的地方: 

      (1)信托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在方式上虽有差别,但根据期限的长短以 

利率计算收益则相似。 

      (2)信托资金运用上的信用贷款投放与银行贷款并无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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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和作用 



     □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 

     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是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各 

种信托业务,为资金和财产所有者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广泛的服务。在信托业 

务过程中,金融信托机构只能按照委托者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如:金融 

信托机构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其基层单位发放委托贷款,信托机构 

不仅要按受托单位的要求,审查借款单位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信用和照约 

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去发放贷款;还须监督贷款的使用,考核其经济 

效果,并到期督促借款人还清本息。信托机构执行的是社会性的“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任务,所以说,信托业务具有财务管理的职能。 

     2.金融职能 

     信托的金融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自身业务过程中所起到的 

融通资金作用。金融信托业务由于其经营对象复杂多样,业务范围广泛,经 

营方式较为灵活,因而在办理受托业务过程中,发挥着筹集和融通资金的重 

要作用。金融信托的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间接融资,也有直接融资,有直 

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也可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 

     3.信用服务职能 

     信用服务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各种与金融业务有关的 

服务,如代办企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信用签证、经济咨 

询、代保管、代办会计事务、充当投资顾问,等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服务项目将越来越多,信用服务职能的地位将更显突出。 

     □金融信托的作用 

     关于金融信托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为支持不同经济成分对资金和信用的需求,开辟了筹资、融资的新 

渠道,提供了新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千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代理业务、发行股票债券、引进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国内外 

资金,信托资产总额已逾千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以灵活的方式和简便的 

手续,解决企事业等单位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急难问题,优先支持了能源交通、 

原材料、出口创汇、科技进步和优质名牌。 

      (2)促进了金融改革,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信托的兴办,突破了 

银行信贷一些过时的老框框和单一的信用方式,促进了金融改革。例如,信 

托投资机构先试行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等 

业务,以前银行不办理,通过金融信托机构试办后,促进了银行开办和推广。 

      (3)为单位、个人理财,提高资金效益,信托机构举办委托贷款和委托 

投资业务,为主管部门和单位代管财务,解决了借出单位资金拨出后无力监 

督、资金难以收回的问题,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借出单 

位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金融信托机 

构接受个人的信托事项,为其解决本人难以管理和处理的财务问题。如,执 

行遗嘱、生前监护、代理投资等。 

      (4)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信托是最理想的联系纽带。信托的 

多种功能和灵活多样,使它具有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的能力,为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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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多方面的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信托机构承办异地补偿贸易委托贷款 

和投资,促进物资和技术的交流,协助经济中心城市的资金,技术向内地转 

移,支持内地生产。同时经济中心又可从内地取得本身紧缺的产品和物资作 

为补偿。 

      (5)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桥梁。我国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通过 

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三来一补、融资租赁、商业贷款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 

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出口创汇和科技进步。 

      (6)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信托以其多种职能和丰富的业 

务内容为社会各界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以多边经济关系和多种手段 

扩大了信用中介,使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交替为用,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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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融信托机构和业务内容 



     我国当前的金融信托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部。其中信托公司是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一些专业银 

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批成立,是我国 

信托业的主体,不仅机构众多、资金充足,信托业务量也大,人员素质和经 

营管理都较好。 

     第二类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为集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金融 

信托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内容;还有地方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按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第三类是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外经部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公司,工商联设立的爱国建设公司,侨委所属的华侨投资公司等。 

     此外,一些中资联营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公司,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也兼营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规定,信托投 

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 

     1.信托业务 

      (1)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 

      (3)信托投资; 

      (4)单位资金信托; 

      (5)公益金信托; 

      (6)劳保基金信托; 

      (7)财产信托; 

      (8)个人特约信托; 

      (9)遗嘱信托。 

     2.委托业务 

      (1)委托存款; 

      (2)委托贷款; 

     ①一般委托贷款。 

     ②专项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3.代理业务 

      (1)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2)代理催收欠款; 

      (3)代理收付; 

      (4)代理资产保管; 

      (5)信用签证及履约担保; 

      (6)经济咨询; 

      (7)客户介绍; 

      (8)代办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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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代办和代理保险。 

     4.兼营业务 

      (1)金融租赁; 

      (2)证券业务; 

      (3)房地产开发; 

      (4)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 

     5.外汇业务 

     在以下的章节里,我们将就金融信托所包含的一些主要经营业务——委 

托、信托、代理和咨询业务进行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也是各信托机构的 

一项主要业务,但因其不属于金融信托业务,所以在这里不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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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原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存款。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范围、期限档次和利率,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布 

和调整。 

     □信托存款对象和范围 

     我国信托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一般属于企事业、机关团体、科研、文教 

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等,根据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存款的范围只 

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4)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5)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在上述规定中,其第一项,是指财政部门的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项,是指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 

余、“拨改贷”资金、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第三项,是用于职工病、退 

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准备金。第四项,是指各种社会学 

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福利事业及其他有益 

于社会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形成的基金。第五项是指 

科研单位在科技开发创收中用于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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