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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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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以及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和行使与票据是密不可分的。
2。票据是金钱证券;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或背书的方式行使。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5。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的权利人持有票据就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原因负证明责任。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记载事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方可产生票据效力。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附条件权利(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使实现(也就是遭到拒绝)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以下特征: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3)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通常主要分为: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银行汇票)和远期汇票。注意: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视同即期汇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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