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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节

[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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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也许总愿将其资本投入农场(为了尽快能有报酬),不论采用什么方式,他都愿意,只要能向他提供一笔数额虽小但能超过冒险代价以及他必须偿付的借入资本或自有资本的利息(其数额相当于它投在其他方面所能获得的利息)的利润。但是,新办农场的农场主,他的计算则不同。其准备投入农场的全部资本,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充分的通常利润,他是不会开始投放的。另外,在土地租借期内,农作物的价格,与签订租地契约时所预期的价格相比,可能有高有低,因此,土地的地租可能定得过高或过低。但是,即使在租地契约满期的时候,虽然地租已有减少的必要,但地主可能不同意,而农场主可能宁愿同意支付过高的地租,也不愿放弃其职业,或在所有的农场都已被占有的时候,到其他地方去找一个农场。类似这种不规则的情况,我们随时都要想到。在政治经济学上,想求得一般的公理,使它包括可以影响各种结果的复杂情况,这是不可能的。再说,只有少量资本的农场主阶级,他们从事耕作,与其说目的在求利润,不如说目的在谋生计。因此,只要借此可以生活,他是不想离开农场的。故其地租在性质上与投标佃作制度的地租相似,可因竞争(如果竞争者人数超过农场数)而提高,使农场主连通常的利润都无法获得。我们就地租、利润、工资和价格所建立的法则,只对某些人是正确的,他们除了受一般情况所引起的各种动机的影响之外,不受其他任何动机的影响,而受通常的商业损益估算支配。这两种假定,如果应用在农场主和地主身上,那么下面所说的就是对的:农场主对其全部资本,必须得到通常的利润(通常利润率的利润);如果其资本带来的报酬超过通常的利润而有余,那么多余的部分,不论多少都要付给地主,不过,他不会支付比此更多的数额;在用于农业的资本中,有一部分,在这种生产状况下,只能产生通常的利润;这部分资本的生产物和数额相同的其他任何部分资本的生产物,两者之差,是后一资本可以地租的名义付给地主的贡纳尺度。以上所述就是地租的法则,这样的法则,只是可能近于真理到如此程度而已。当然,在个别情况下,这种法则会为既存的契约、个人的误算、习惯的影响、甚至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和性格所修正,所扰乱。
  第五节 投于土地的资本,其报酬是地租还是利润?
  现在有一种经常听到的言论,这种言论,虽然在我看来,未免过于受到重视,但在这里,还是要提一下。在地租这一名称下,通常包括许多种支付,这些支付,不是对于土地本身原有力量的报酬,而是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报酬。有些著述家以为,这种额外增加的地租(是资本支出的结果)应当被看作利润,不应当被看作地租。如果认为这种看法是对的,那先得指出一种区别。租地每年的支出,几乎总是把农场建筑物的使用包括在内的,不仅包括谷仓、畜舍和其他单独的房屋,而且还包括人住的房屋,暂且不说围墙和类似的其他建筑物。对于这些东西,地主出价,租地人付租,不论怎样考虑,都要足以提供通常的利润,或者说得更确切些(这里不涉及风险和烦劳),提供通常的利息,这种利息是按建筑物的价值计算的,并且不是按建筑时的费用计算,而是按现在另建与此同样的建筑物所需的费用计算的。而且,租地人对于这些建筑物,还得加以充分的修理,使它象原来一样,否则,他当然会被要求支付比单纯的利息更大的数额。这些建筑物与农场完全不相干,好象农场上的家畜和木材与农场的关系一样。所以,对建筑物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正象对耕牛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一样(如果在习惯上地主须为租地人配备耕畜的话)。建筑物与耕牛一样,不是土地,而是常被消费、常被再生产的资本。所以,对此所付的全部款项,确切地说,都是利息。
  但我以为,真正投在土地改良上的、无须周期更新的、只是一次支出而可使土地增加永久性生产力的资本,其所得的报酬,完全失去了利润的特性,而由地租的原理支配。地主如果不想通过土地的改良使其增加的收入超过利息(对其支出的利息),他就不会投资去改良他的土地。从长远来说,可以把这种增加的收入看作利润。但是资本一旦支出,改良措施一旦完成,则已经改良的土地,其地租与未经改良的土地一样,受同样的法则支配。肥度相等的土地,不论其肥度是天然的或人为的,都产生相等的地租。有人认为,贝德福低地和林肯郡草原如不投下资本,几乎全无价值,所以这些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应称为利润,而不应称为地租。但是我不这样认为。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资本家,而是他主。他们手头已无资本。他们的资本已被消耗,已被破坏。它与农场主和制造业者的资本不同,不会由生产物中回到他们的手里,也不应回到他们的手里。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现在,他们有了某种肥度的土地,由于人为的关系,已使土地的肥度增加,而此用人工增加其肥度的土地,与天然的具有同样肥度的土地,由于同样的作用,产生同样的地租。
  部分著述家,特别是凯里先生,不顾两种地租来源的区别,完全否认其中一种来源,认为一切地租都是所投资本的结果。所以,在这方面,凯里先生说得比我更彻底。为了证明他的这一说法,他说,任何国家,例如英国或美国,其全部土地的价值总额,远不及该国由原始森林状态改进到目前状态所需费用的总额。这一令人吃惊的言论,在保护土地所有权方面,已被巴斯夏先生和其他人当作一种工具,用以证明一种比用其他办法所能证明的更加强有力的理论。凯里先生的这一主张,其最明白的意思是,如果在英国的土地上,突然增加了一块其肥度与天然肥度相等的末开垦的领土,那么对英国人来说,这块土地是不值得开垦的,因为开垦以后所得的利润,不会等于对其所投资本的通常利息。对于这样的主张,如果有什么回答的必要,那只须叙述下面的一个事实就已足够:在英国,其土质不是等于已耕地、而是远不及已耕地的那些土地,还在不断地开垦;其开垦的费用,由于此后地租的增加,在几年之内就可完全收回。而且,凯里先生的这种学说,与他自己在经济学上的主张,也是完全矛盾的。没有人比凯里先生更热中于如下无可怀疑的真理了,即:由于社会人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由于劳动组合的进步,土地的价值与价格日益上涨。但是,如果土地的目前价值,还不及开垦土地并使之适于耕作的费用,那么,以上所述就决不可能成为真理。这是因为,土地一经开垦,就会具有价值,而且按照凯里先生的说法,其价值是一直在上涨的。不过,凯里先生所说的今日任何一国全部土地的价值都不及其所费资本的价值,其意思既不是说每一块地产的价值都不及用于改良土地的费用,也不是说土地的改良(从结果看)对其所有者是一种失算。他的意思是说,大不列颠的土地,目前不是不能按照过去在土地上花费的费用出售,而是不能以加上建设全部道路、运河和铁路所需费用的价格出售。这可能是对的。但是这不论就其目的性来说,或就其在政治经济学上的重要性来说,等于是说,英国土地的价格,不及在用于土地的费用之外再加上国债,或法国革命战争的费用,或其他一切为了现实的或空想的公共利益所耗费的金额。道路、铁路和运河的建设,并不是为了要增加土地的价值。相反,这些建设的自然结果是,由于使其他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土地和同它竞争的土地变得也能使用,从而使该土地本身的价值降低。出于这种考虑,现在南部各郡的地主正在向国会请愿,反对建设公路。交通运输的改进,势必使接近大量消费者集合场所的土地丧失其垄断地位,从而降低现行的地租。公路和运河,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已向市场供应生产物的那些土地的价值,而在于(除其他目的之外)招来远地的生产物,使农作物的供应价格低廉。这一目的愈能有效达成,地租就愈低。如果我们设想,美国的铁路和运河,不仅能使交通费用降低,而且由于经营效果极好,运费可以完全不要;密执安的生产物与长岛的生产物,以同样快的速度和同样低廉的费用运到纽约市场。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设想,那么美国的全部土地(除了所处位置便于建筑的土地)将会完全丧失其价值,确切地说,甚至最优良的土地,其价值仅相当于开垦费用和每英亩1.25美元的政府税收。这是因为,密执安的土地(美国最优良的土地)可按此价额无限制地买到。但奇怪的是,凯里先生竟认为这一事实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不能两立的。即使我们完全承认他的主张,但是只要有不产生地租的土地存在,那么,产生地租的土地,其所以产生地租,是由于该土地较之其他土地,在肥沃程度上或距离市场的远近上具有某种优势的结果,这样说也仍然是对的。衡量这种优势的尺度,也就是地租的尺度。这种条件优良的土地产生地租的原因,是由于它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所以它拥有一种天然的垄断地位。李嘉图所建立的地租理论,就是由这样一些命题构成的。如果这些命题是正确的,那么,为了提高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两者之和,与这一土地今日所得的地租相比,究竟大小如何?这已无重大意义。
  但是,凯里先生的反对论,比通常遇到的反对地租理论的辩论更为巧妙。地租理论可以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难点(Pons aninorum)。因为在我看来,拒绝承认这一理论的,大多是完全不理解这一理论的人。假装反驳地租理论的人,他们对于这种理论的理解大多不很正确,这是十分明显的。例如,不少人说李嘉图的理论是荒谬的,因为“劣等土地的耕作是产生优良土地地租的原因”的说法是荒谬的。但是,李嘉图并没有说“劣等土地的耕作”,而是说“由于仅靠优良土地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所以劣等土地仍有耕作的必要”。这一命题,与被误认为是李嘉图所主张的那一命题,两者的差别,犹如需求与供给的差别。此外,还有些人以如下说法来反对李嘉图,即:即使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也仍然可以产生地租。但是,李嘉图也曾说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话。李嘉图说,如果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那么,比其他土地更靠近市场因而运输费用负担较少的土地,就会产生与这种优越条件相等的地租,因此,在因社会需要而成为耕地的土地之中,没有地租的土地,不是最不肥沃的土地,而是地理位置最不方便的土地。再则,地理位置的不同,姑且置之不论,假定一国的全部土地,其肥沃的程度相同,则在一定的假定之下,这些土地都可产生地租,而此所谓一定的假定,就是,社会的需求使全部土地都得耕作,直到超过收获递减法则开始发生作用的一点。这显然也是李嘉图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强制征收地租,否则,要在其他任何假定之下,证明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可产生地租,那是不可能的。
  第六节 地租不在农业生产物的生产费用之内
  以上是说地租的性质和原因,现在我们回到利润问题,再来研究前一章 提出的一个命题。我在前一章 曾经说过,资本家的垫款(换句话说,就是生产费用),完全是劳动的工资。在资本家的支出中,不论哪一部分,不是工资,就是先前的利润,不是先前的利润,就是工资。然而,地租作为一个要素,不能分解为利润或工资,所以我们当时不得不暂时假定,资本家无须支付地租,即对已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无须支付一个等值。我曾许诺,将在适当的地方,证明这一假定是可以允许的,证明地租决不构成生产费用或资本家垫款的任何一个部分。我这种主张的根据,现在已很明白。农场主全部负担地租,其他生产者阶级大部分负担地租,这确是事实。但是,如上所述,凡是耕种土地并负担地租的人,都能获得其能力大于无须付租金的其他同类工具的一种工具,作为他负担地租的报酬。工具的优良程度,与所付的地租(或租金)恰成正比。如果有几个人拥有其动力大于现有的一切蒸汽机的蒸汽机,而由于受各种自然法则的限制,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此时,某制造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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