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2010年第11期-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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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然应对〃绯闻〃
我觉得对待〃绯闻〃,应该泰然处之,既然是同学之间开玩笑,那就没必要太认真,左耳进右耳出,该怎样还怎样,…段时间过后,流言自然不攻自破。至于老师那里,我觉得如果你们真的没有什么,老师如果不是太糊涂,会明白的毕竟老师也当过学生,我们现在的经历,他们以前都经历过,怎么会不明白怎么回事呢?
不过,还是要注意别真的发展成早恋,还是要该干什么的时候干什么,〃越级发展〃对我们的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老师和家长的话一定要听,不能当成耳旁风。
山东省兖州市卢静
家长谈心
化解〃绯闻〃三法
我认为同学在面对〃绯闻〃时,有三种解决办法。首先是不予理会的办法。有些事情不是你能解释清的,况且〃早恋〃这种事总是容易会被越描越黑,时间可以冲淡一切,那么就顺其自然让〃绯闻〃不攻自破。其次,同学们要有自我反思的意识。想…想是不是在某些地方或时间你与她(他)过于亲密和随意,而造成别的同学和老师的误会,在内心为自己下一个结论,不是有句老话〃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吗?先将自己的想法和做法细细筛选…下,使自己在以后与同学的交往中掌握分寸。另外,也可以向家长和老师求助,家长和老师都是过来人。在听到孩子或学生被传出〃绯闻〃后,作为家长和老师,要细心观察和帮助她(他),而不是大声训斥和责骂,更不能偷偷摸摸跟踪到处打听。我们也得承认有些家长望子成龙心切,耳边听不得…点有关学习之外的风吹草动,可是,青春期的种种小问题不是训斥和打骂能解决的,如不加以正确引导,本来两个当事人还没在意〃早恋〃这件事,…打…骂反而倒真谈起恋爱来了。家长和老师要理癣和支持自己的孩子和学生,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当懂得了自我保护后,这种〃绯闻〃也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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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观点
别轻易给孩子扣〃早恋〃帽子
作为…名多年担任小学高年级班主任的老师,我不否认男女学生之间互相〃喜欢〃的聊象存在,但我从不给他们扣上〃早恋〃的帽子。因为在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已处于青春期的前期,出王贝这样的问题也属正常。他们其实只是单纯地表示好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早恋,虽然交往密切些,但是并没有捌门想象中那么复杂。如果老师和家长轻率地给他们的这种关系下定义,那我想两个孩子接下来可能就真有麻烦了。面对这种问题,家长和老师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动声色地冷处理。批评训斥、辱骂痛打无疑是反面宣传语,不但容易弓睐同学的讥笑和歧视,更可能会严重伤害孩子们的自尊,让他们颜面尽失,无地自容。或者更有可能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和恐惧心理,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和异性之间的关系,从而为以后的恋爱、婚姻埋下隐患。爱孩子就应该走进孩子的心灵,了解他们真实的想法和情感,真诚地沟通,耐心地引导,让他们在正确的引导中顺其自然,在顺其自然中健康成长。 江西省峡江县水边中心小学张小玲
过来人语
大学生看中小学生的〃绯闻〃
我在念五年级的时候也曾被〃绯闻〃所困扰。因为同桌是个男生,而且和我住在…个小区,说起来父母还是不错的朋友,所以时常一起出入,谈天说地。于是班里好事的女生和顽皮的男生总是拿我们开玩笑。我开始过上了〃绯闻满天飞〃的日子。因为大家都刚刚开始意识到男女性别差异,刚刚开始对男女之情有了懵懂认识。听到大家总是那么开玩笑,心里觉得很不好意思。再见到他的时候,怎么看怎么觉得别扭。而我为了急于向班里同学证明事实不是那样的,就故意疏远他,把课桌拉开,不和他说话,而且对他特别凶。后来老师觉得我们不和就把我们调开了。直到调换了位置的时候,我才觉得自己胜利了,终于可以向大家证明他们所说的〃绯闻〃是假的。 当然,现在我们都是大学生了,寒暑假回家也经常聚在一起。当我们再谈到年幼时的那些〃绯闻〃时,一点都不觉得害羞,一点都不觉得恼人,倒是多了几分坦然和从容。因为觉得那个时候的我们,那个时候的同学都太幼稚了。换到现在,一定不会放在心上。
浙江省温州市张昕彤
话题预告
农村孩子的大学生活
一名农村来的女大学生给〃校园话题〃栏目写信,希望〃校园话题〃能够给像她这样跳出农门走进大学的农村孩子一个机会,说说他们的大学生活,探讨一下该如何更好地适应城市和大学带给他们的冲击。的确,对于一些从小生长于城市中的孩子,可能没觉得上大学有多么难以适应,但对于许多农村孩子就不一样了。欢迎来信讲述自己的故事和观点。
截稿日期:2010年6月25日
来稿请寄:100040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8号半月谈杂志社〃校园话题〃专栏
电子信箱:xiaoyuan_byt@163.
联系电话:010…63077148
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须知
《半月谈》 2010011期作者/本文总字数:2928字
2010年4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了解这部法律,本刊编辑部以问答的形式介绍其主要内容。
问:人身权、财产权受害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问:受害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答: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问:受害人如何办理要求赔偿的手续?
答: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问: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怎么办?
答:在行政赔偿方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赔偿方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立案追诉有新标准
国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许多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规范了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等等。
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违纪必究
主持人:
无是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据我了解,每逢单位人事变动,总有个别投机钻营的人,为了得到提拔重用,不惜采用请客送礼、溜须拍马等手段,拉拢有关领导和相关办事人员。而确有某些领导,不顾群众意见,搞暗箱操作,我行我素,提拔不该重用的人。请问,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主持人解答如下: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前不久中央制定并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如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群众如果发现在干部任用选拔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