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考试大纲-第13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