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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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仅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信汇、电汇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电汇、信汇凭证样式参见图8-20、图8-21。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入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入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办理汇兑程序参见图8-22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8-12】2006年9月8日,Y市B企业的财务人员持现金150万元和三份加盖了B企业财务印鉴的电汇凭证到开户银行Y市A银行办理汇兑业务。三份电汇凭证的付款人均为B企业,汇入行为X市C银行、D银行和E银行,收款人分别为X市F企业、G企业和H企业,大写金额栏均为“现金伍拾万元整”。A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电汇凭证后,要求B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填写电汇凭证,并提醒其注意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不要填写“现金”字样。分析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时,如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本例中,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企业,它们之间的资金汇兑应通过转账结算,因此汇款人B企业的汇出款项应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而不应该采取交付现金的方式。因此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8-13】于某在Z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支票和汇兑业务。2006年8月17日,该账户余额为6万元。8月18日,于某向异地A企业电汇货款3万元。在办理该笔电汇时,于某填写了电汇凭证,出示了身份证件,但并没有在电汇凭证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Z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了该笔电汇业务,在审查并登记了于某的身份证件、查验了其存款余额之后,为于某办理了电汇业务。分析Z银行工作人员应否为于某办理该电汇业务?
【解析】汇款人签章是汇兑凭证的必须记载事项,是汇款人同意从汇款人账户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于某未在电汇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Z银行工作人员不应仅凭审查其身份证件,就为其办理该电汇业务,而应要求于某在电汇凭证“汇款人签章”处签章,并同其开户时留存的预留银行签章式样核对相符后,再为其办理电汇业务。
【例8-14】A公司购买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协议由A公司预先电汇支付货款,款到后B公司再发货。2006年4月3日,A公司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B公司开户银行电汇了货款,并督促B公司尽快发货。由于B公司开户银行的原因,B公司3天后才收到该笔电汇的收账通知,因此A公司4天后(即4月8日)才收到货物(货物运输时间为1天)。A公司根据自己开户银行签发的电汇汇款回单,认为4月5日就应收到货物,因此要求B公司赔偿因其延迟发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分析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
【解析】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入账户的凭据。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已经就“款到后发货”达成一致意见,而“款到”的时间应以B公司开户银行发出的收账通知为准,不应以A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汇款回单为据。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如果A公司确知由于B公司开户银行耽搁了资金入账时间,应向B公司开户银行提出索赔要求。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样式参见图8-23:
2.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埘,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办理托收承付程序参见图8-24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凭证同托收承付凭证,样式参见图8-23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程序参见图8-25。
四、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