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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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征纳双方。税务人员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发生的违法行为除税务人员要承担责任外,税务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生了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承担纳税义务或者征税义务者不存在税收法律责任问题。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没有履行税法为其设定的义务。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两种:(1)违法的不作为。凡是税法要求实施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不作出税法要求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不作为。如,税法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却不按期进行登记和申报;再如,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应纳税款等。(2)违法的作为。凡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就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作出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作为。如纳税人伪造账簿偷税,税务机关越权决定减免税等,就是违法的作为。
3.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有清醒认识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当事人则不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4.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损害后果应从广义上去理解,既包括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征税主体违反税法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包括征纳主体违反税法对国家税收秩序的损害,等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类。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是对犯有轻微违反税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书面告诫,常以“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税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迫违反税法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裁措施,是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罚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剥夺违法当事人违法获得所得的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收非法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剥夺当事人非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可以理解为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构成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本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簿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色,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