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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节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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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②核定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确无记账能力或有记账能力但管理混乱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④追征税款权。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3)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行政处罚。即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如罚款等。
  (6)其他权利。如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进行回避的义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其他义务。如出示税务检查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中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除须承担纳税义务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有权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6)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与辩护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8)其他权利。如当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被检查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利;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纳税人按规定没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缴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5)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6)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8)其他义务。如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等。
  【例7-1】会计小刘认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征收税款的行政权力,没有义务;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没有权利。分析小刘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小刘的观点不正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确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关系,但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人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例7-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A.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解析】正确选项为A、B、C、D。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情况进行保密: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纳税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多缴纳的税款,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同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反过来也可以说,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复业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以下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例7-3】下岗职工赵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优惠。他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赵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赵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例7-4】小刘在学习税法时注意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要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账户后要将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小刘想,法律作这样规定的意义,一定是为了防止个别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进行偷税吧。
  分析小刘的想法是否正确。
  【解析】小刘的想法正确。利用银行系统降低税收管理成本,防止偷税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开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在账户和税务登记证件中互相登记号码,将设立账户与税务登记管理联系起来,增强了银行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提高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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