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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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扣除外购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 外购应税消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数量 × 费品单位税额 × 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 期初库存外购 当期购进的外购 期末库存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数量 =应税消费品数量 + 应税消费品数量 — 应税消费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 期初库存的委 当期收回的委 期末库存的委
委托加工应税 = 托加工应税消 + 托加工应税消 — 托加工应税消
消费税已纳税额 费品已纳税额 费品已纳税额 费品已纳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司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 期初库存的 当期进口 期末库存的
的进口应税消费 = 进口应税消费 + 应税消费品 — 进口应税消费
品已纳税额 品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品已纳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税已纳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计算消费税已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4-2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该企业销售自产摩托车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7万元。已知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合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该企业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117÷(1+17%)×10%=10(万元)
【例4-22】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该厂生产一批汽车轮胎,其中一部分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另一部分用于本厂生产小汽车,自用部分的数量与对外销售部分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同。已知汽车轮胎适用3%的消费税税率。计算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厂自产自用的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需缴纳汽车轮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只对对外销售部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8.5÷(1+17%)'× 3%=1.5(万元)
【例4-23】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 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 3%=29.21(万元)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需要说明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免)税。这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这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消费税仅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消费税;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须退还。,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晶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不纳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4-24】A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2006年8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8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 A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A公司收到车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即实现销售,应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另外,A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尽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应按车价款300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300'×5%
=47.5(万元)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