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全两卷[英]马歇尔-第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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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劳动生产的,且所有的人都属于同一等级,则前者的正常价值等于后者的正常价值的三倍。因为如果对一个场合下所投的资本加10%的利润,则对另一个场合下所投的资本也必须加10%的利润(如果w代表此类工人每人一年的工资,则生产成本=4W110/100和12w110/100。二者的比率为4∶12或1∶3)。
但是,他继续指出,在文明的晚期,是不宜于作这样的假设的,价值和生产成本的关系比他由以开始时的关系更加复杂;而他的下一个步骤便是在第二节 中加入“性质不同的劳动,报酬也不同”这样的考虑。如果宝石匠的工资为普通劳动者工资的二倍,则前者一小时的劳动必须算作后者二小时的劳动。他们的相对工资倘有改变,则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相对价值当然也有相应的改变。但是,他不像当代经济学家那样去分析使(比方说)宝石匠的工资较之普通工人的工资一代代改变的那些原因,而他反以说明这种差别不能很大为满足。
其次在第三节 中他认为,在计算商品的生产成本时,不仅要计算直接生产商品的劳动,而且还要计算用在辅助劳动的器械、工具和建筑物上的劳动;在这里,必须纳入时间因素,而这种因素是他开头力求避免的。
因此,在第四节 中,他更充分地讨论了对“一组商品”(他有时用这种简单的方法来避免直接成本与总成本的区分上的困难)的价值所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影响;特别是他计及运用一次消耗完毕的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不同结果,又计及用在制造生产商品的机器上的劳动时间。如果时间很长,商品的生产成本将较大,并“具有较大的价值,以便补偿商品运入市场以前所必须经过的一段较长的时间”。
最后,在第五节 中,他总结了投资的时间不等(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对相对价值的影响;正确地指出,如果工资一同涨落,则这种涨落对各种不同商品的相对价值将不产生永久的影响。但是,他认为如果利润率下降了,则它将降低那些商品的相对价值,这些商品的生产在它们能运至市场以前需要资本作长时间的投资。因为如果在一个场合平均投资是一年,并且需要在工资总额上加10%的利润,而在另一个场合,平均投资是二年,需要增加20%的利润;那末,利润下降五分之一,在后一场合附加利润将从二十减少至十六,在前一场合将从十减少至八(如果它们的直接劳动成本相等,则利润变动以前它们价值的比率为120/110或1.09;而利润变动以后为116/108或1.074;下降2%左右)。他的论证显然只是临时的;在以后几章中,除了投资的期限,他还考虑到使不同工业部门中利润不等的其他原因。但是,很难设想,还会比他在第一章中对劳动和时间或等待是生产成本的要素这一事实更加强调。而遗憾的是,他喜欢用简短的词句,并且他认为读者总会给自己补充他曾暗示的那些解释。
的确在他的第一章第六节 的尾注中,他曾说过,“马尔萨斯先生似乎认为我的理论中一物的成本和价值相同;如果他所指的成本是包括利润的‘生产成本’,则他的看法就是对的。
但在上节中,他不是指的这个意思,因此,他显然不理解我的学说”。但洛贝尔图斯和马克思都认为李嘉图主张,物的自然价值只是由消耗在它们上面的劳动构成的;甚至那些极力反对这两个学者的结论的德国经济学家也往往认为他们对李嘉图作了正确的解释,他们的结论是李嘉图结论的逻辑结果。
这点和其他类似的事实表明,李嘉图的沉默引起了误解。
如果他反复申述:两种商品的价值在长期内可以被看作是和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成比例的,但只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就是说,在两种场合下所使用的劳动具有相同的熟练程度,因此,也获得同样高的报酬;根据投资的期限,劳动佐以相应的资本数量;利润率相等,则误解也许会少些。
他没有清楚地说明,而在某些场合他也许没有充分地明白理解,在正常价值问题中各种因素是如何相互制约着,而不是在因果关系上依次制约的。而他所犯的一个最大的罪过就是力图用简短的语句来表述深奥的经济学说的恶习。
第三节 续前。
现代著作家中,像杰文斯那样具有接近李嘉图的奇才的独创性的人,是极少的。但他对李嘉图和穆勒的判断似乎过苛,并把他们的学说似乎说成是比他们原来所主张的还要狭隘些,科学性较小。他强调他们未曾充分讨论的价值的一个方面的愿望,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可以用他话来说明:“反复的思考和研究使我得到价值完全取决于效用这样一个较新的见解”(《理论》,第一页)。这种说法较之李嘉图由于不慎的省略词句而往往说价值取决于生产成本,其片面性则一,而其错误更大,因为李嘉图只把它看作整个学说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他曾试图加以解释。
杰文斯继续说:“我们只须仔细地寻出按照我们所持有的商品数量而定的效用增减变化的自然规律,以便求得一个令人满意的交换理论,而供求的普通规律只是这种理论的必然结果……人们往往认为劳动决定价值,然而劳动只是以间接方式,通过供给的增加或减少去改变商品的效用的大小,来决定价值的。”如我们将在下面知道的,在这两种表述中,李嘉图和穆勒从前以几乎相同的粗率而不确切的形式作了后一种表述,但是,他们决不会接受前一种表述。因为他们把效用增减的自然规律看作是自明的,无须加以详细的解释的。他们认为,如果生产成本对生产者拿来销售的数量没有影响,则它对交换价值也不会有影响;他们的学说暗示看,凡适用于供给的,稍加适当的修正,也适用于需求,如果商品的效用对买主取自市场的数量没有影响,则它对商品的交换价值也不会有影响。那末,让我们来检验杰文斯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第二版中所表述的基本论点的因果关系,然后再拿它同李嘉图和穆勒所持的论点加以比较。他说(第179页):
“生产成本决定供给,供给决定限界效用,限界效用决定价值。”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的序列真正存在,则删去中间环节而只说成本决定价值,也不会有很大的损害。因为如果甲是乙之因,乙是丙之因,丙是丁之因,则甲必是丁之因。但实际上这样的序列是不存在的。
对他的理论的头一个责难是,“生产成本”和“供给”的意义含混,而这种含混是杰文斯理应用他有而李嘉图没有的半数学用语的分析工具来避免的。其次较严重的责难是针对着他的第三个命题。因为一个市场上的不同买主对一种东西所愿支付的价格不仅仅决定于它对他们的限界效用,而决定于限界效用连同他们各自所拥有的购买力数量。一种东西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到处都是相同的;但和它相适应的限界效用在任何二个部分都是不相等的。杰文斯在说明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因中。以“限界效用”代替“消费者恰愿支付的价格”一语时(在本书中,该语简化成“边际需求价格”),他自认为摸着交换价值的底蕴。例如,当描述(第二版,第105页)一个只有小麦的商业团体和另一个只有牛肉的商业团体成交时,他用图代表“一个人”所得的“效用”(沿着一条线测量),和所失的“效用”(沿着另一条线测量)。但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一个商业团体并不是一个人,它所割让的东西对它的所有成员都代表相等的购买力,而却代表着不同的效用。的确,杰文斯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只有用一系列的解释才能使他的说明和现实生活相一致,这种解释就是以“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来代替“效用”和“负效用”。但是,一经这样的修正他的学说大都失去对旧学说的批判力了,如果二者都严格地按字面意义解释,则旧的说法虽不完全确切,似乎比杰文斯和他的追随者曾力图用以代替的理论要正确些。
但是,对他基本理论的正式命题的最大责难是,它没有把供给价格、需求价格和产量说成是彼此制约的(在一定的其他条件下),而说成是按顺序一个决定一个的。正如同一个碗中有三个球,甲、乙、丙彼此相依,不说这三个球在地心引力的作用下彼此制约,而他却说,甲决定乙,乙又决定丙。
但是另一个人也许同样合理地可以说丙决定乙,乙又决定甲。
我们可以用颠倒他的顺序而提出一个和他同样真实的因果关系序列来回答杰文斯吧:
“效用决定必须供给的数量,必须供给的数量决定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决定价值。
因为它决定使生产者照常生产所需要的供给价格。”
让我们转过来再考察李嘉图的学说,这种学说虽然缺乏系统性并有许多可议之处,但在原则上似乎是高明一些,同现实生活比较密切。他在上面所引的给马尔萨斯的信中说,“当萨伊先生认为商品的价值和它的效用成比例时,他对价值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正确的概念。如果只是买主调节商品的价值的话,他的看法就是正确的;那时,我们会料到,所有的人都愿意按照他们对商品估价的比例,规定商品的价格;但是,从事实看来,买主们在世界上对调节价格所起的作用最小;价格都是由卖主们的竞争来调节的;尽管买主们对铁比对黄金也许真正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但他们不能这样做,因为供给是由生产成本来调节的……您说,需求与供给调节价值(原文如此);我认为这等于什么都没说。理由像我在这封信的开头所指出的:正是供给来调节价值,而供给本身又受比较生产成本的制约。用货币计算的生产成本是指劳动和利润的价值”(参阅鲍纳博士所编的《通信集》,第173—176页)。他又在第二封信中说,“我既不争辩需求对谷物的价格的影响,也不争辩需求对其他一切东西的价格的影响,但是,供给紧跟在需求后面,并且很快就握有调节价格之权,而在调节价格的时候,供给是为生产成本所决定的。”
当杰文斯著书的时候,这些信还没有发表,但是,在李嘉图的《原理》中,也有类似的见解。穆勒在讨论货币的价值(第三篇,第九章,第三节)时,也提到公认对一切商品适用的供求规律,在货币的场合和在大多数其他东西的场合下一样,是受生产成本规律的支配的,而不是把它置之一边的,因为生产成本如对供给没有影响,则对价值也不会有影响。在总结他的价值理论时(第三篇,第十六章,第一节),他又说:“由此看来,供给和需求似乎支配着各种场合下的价格变动和一切商品的永久价值,而这些商品的供给除了由自由竞争是不能由其他媒介决定的。但是,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商品大抵是按能给各生产者阶级提供相等利益的价值和价格而相互交换和出售的;而这只有在商品按各自的成本相互交换时才是可能的”。在第二页,提到具有连带生产成本的商品时,他又说,“因为在这里我们没有生产成本,所以,我们必须诉诸存在于生产成本以前的价值规律,更本质的是供求规律。”
杰文斯(第215页)提到上一段的时候,谈到“穆勒思想中所存在的一个错误,即他又回到一个先在的价值规律,亦即供求规律中,事实是在引用生产成本原理时,他始终没有离开供求规律。生产成本只是支配供给的一个条件,从而,只是间接地影响价值。”
虽然这个批评的最后一部分的措辞有可议之处,但它似乎含有一个重要的真理。如果这个批评发表在穆勒活的时期,则他也许会接受它的;也许因不能表达他的原意而会撤销“先在”一词。“生产成本原理”和“最后效用”原理无疑是支配一切的那个供求规律的组成部分;每个原理都可以比作一把剪刀的一叶刃片。当一叶不动而裁剪是由另一叶的移动实现时,我们可以粗率地说,进行裁剪的是第二叶;但这种说法不能作为正式的表述,也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辩护词。
如果杰文斯没有养成一种习惯,谈论实际上只在需求价格和价值之间存在的那些关系,仿佛李嘉图和穆勒认为在效用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他像古尔诺一样强调(数学形式的运用可能使他这样做)供求与价值所保持的一般关系的基本对称,而这种对称是和那些关系在细节上的显著差别共存的,则他对他们的攻击也许会小些。我们决不应该忘记,在他著书的时候,人们对价值理论的需求一方却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