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知识、认识--财会人员如何-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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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六)如何运用常识的案例
股东追加资金的案例:两位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已经到位。因为公司扩大经营的需要,两位股东又陆续投入了流动资金1000万元,但没有明确资金的性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问题的关键:追加的资金,应当记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其他?
2、分析步骤一: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否属于知识问题?
⑴ 会计准则、制度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⑵ 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
⑶ 各种制度和相关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不能单纯运用知识的范畴予以解决。
3、分析步骤二: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否属于常识问题?
⑴ 与风俗习惯等无关;
⑵ 章程、制度也没有规定;
⑶ 股东应予以明确:根据常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尊重主体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前提。
(学习:实务中需要替股东着想,防止会计处理以后,出现股东要求变换用途,债转股、税务检查等复杂情况)
(学习:实务中也要考虑给股东开收据的具体情况。)
4、结论
尊重股东意愿进行。最好做成书面文件,以作帐务处理的依据和事后被查。
四、财会知识的积累和运用
(一)关于知识
1、知识的范围很广泛,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 知识更多的是指专业领域的具体规范:如会计制度、具体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具体规定;
⑵ 知识也包括专业问题的处理方式,如会计方面固定资产、存货、周转材料、金融资产、实力利率等专业问题;税务方面的实体规范等。
2、知识与常识的区别:
⑴ 常识偏重于基本原理,知识偏重于具体处理要求和规范;
⑵ 常识有助于我们理出思路,知识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学习:需要尽多的把知识转化为常识,就是说把更多的专业知识直接记在脑子里,例如所得税相关的几种重要的配套文件的文号和主要内容。)
(二)知识的积累——关注政策变化
以税法为例,税法中依据基本原理可以推断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常识,而实体性规定,主要属于知识的范畴。关注政策规范的变化,积累专业知识。
(学习:了兄讲的实际是学习新政策的思路:对于一项新的政策,例如税务政策,都需要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纵向的即原先是怎么规定的,现在有什么变化;横向的即其他行业其他物品其他类似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是否一并产生变化。)
1、举例: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⑴ 说明:增值税基本税率17%,特定货物13%;
⑵ 财税字(1994)26号文规定,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税率。粮食复制品不包括挂面。
⑶ 国税函(2008)1007号重新划分: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税率。
(学习:续前,看到新政策再多想一想,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变化,对哪些企业/人、什么行为产生影响。)
2、举例:交通费补贴的归属问题
⑴ 2008年1月1日前,国税函(2007)305号文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⑵ 2008年1月1日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⑶ 分析原因:不是税理发生变化,而是新所得税实施以前,对于工资总额核算严格;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于职工福利费限率据实扣除。
(学习:这种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工资总额的基数变小了,可以税前直接抵扣和间接抵扣的就变小了。最终还是企业吃亏了。)
(学习:横向比较,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那个著名的企便函(2009)33号。)
3、举例:买一赠一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⑴ 会计处理:按处理方式不同有几种处理方法,但不需要对赠品作为销售处理;
⑵ 增值税:如果处理成赠品,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分别计价并在同一张发票作折扣,可以按折扣后的价格计税。
⑶ 所得税:长期有争议。国税函(2008)875号文予以明确,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⑷ 本是常识,但由于税法上的特殊性,因此偏重于知识,需要专业了解具体规定后才能正确处理。
五、财会知识的结构和运用
(一)关于认识
笑话:一丝不(苟/挂),关于潜意识对于判断所起到的作用。
(二)积累常识和知识,是提升认识的基础
举例:会计规范和税务规定的差异(税法和会计规范的各自效力问题)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认识:会计处理以会计规范为准,其间涉及到税务事项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学习:了兄说的是税务与会计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会计准则管账,税务管税。但是,经常有专门的税务文件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语)
六、对比、总结,提高认识
(一)福利费的案例: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下,福利费应当如何处理?
1、会计规定:
⑴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⑵ 具体会计核算方面:准则指南附录中,对于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明细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了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所得税法规定:
⑴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 国税函(2009)3号文:
① 企业福利设施计人员费用
② 职工保障性支出
③ 其他福利性支出。
注意: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形成如下的认识:
⑴ 会计方面:不再按比例计提福利费,据实列支,单独设置明细核算;
⑵ 税法方面:单独设置明细账目核算所发生的福利费;
⑶ 建议:财务人员应当关注福利费的实际支出和可以扣除的限额,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⑷ 推论:
① 推论一:为了准确核算相关成本,可以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的预计福利费支出,如预计辞退福利;
② 推论二:为了准确核算存货成本,在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历史经验等合理估计计入成本的福利费。
(学习:从费用管理、预算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考虑这两个推论的价值)
(二)总结延伸,拓展思路
工资薪金的案例
1、税务规定: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⑵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⑶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⑷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⑸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认识:
⑴ 企业应参照规定的列举,对非工资薪金项目最好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⑵ 这是申报纳税以及日常税务处理的依据,日常会计处理中,参照注意这些规定,会减少纳税申报时的调整工作量,并可以减少因为遗忘、含混等潜藏的纳税风险。
(三)手续费处理的案例
认识更多是在常识和知识的基础上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或者说是对常识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案例:甲单位欠乙客户3000元,通过银行汇款,对方同意承担汇款手续费30元。因此,该单位汇出了2970元,并垫付了30元手续费。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1、分析:
⑴ 涉及的知识和常识都比较简单,考验的是深入分析判断能力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⑵ 重要性原则是一方面,关键的是要考虑问题的实质。
2、处理方法一
⑴ 汇款2970元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⑵ 支付手续费30元 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现金
⑶ 转抵款 借:应付账款;贷:其他应收款
分析:这种处理方法只考虑了付款方的账务处理,没有考虑收款方的差额问题。
深入分析:需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业务实质,并通盘考虑双方账务处理的需要。
2、会计处理二
⑴ 认识:
甲企业实际付出了3000元,乙客户如果是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确实也收到了3000元。但由于银行插了一杠子,收取了手续费30元,造成乙客户实际只收到2970元。现已企业确认负担该笔手续费,就应当有相应的单据进行会计处理。
⑵ 会计处理
汇款2970元,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手续费30元的处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2。1 用现金支付手续费,将手续费原件转交给对方,并要求对方开具30元的收据,用此收据和手续费复印件处理账务: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这是一种变通的方法,仍不严格规范。
(学习:注意手续费单据的抬头,通常都是付款方的名称,交给收款方下费用似有不妥。)
(学习:注意票据的问题。通常默认对方已经开具3000元的收据或发票,再开具单据有重复的问题;或者假设收款方此前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这次先开具2970元的收据,再开具30元的收款手续同时对应费用科目,仍有问题。)
2。2 用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手续费
2。2。1
甲企业以手续费单据入账,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2。2
甲企业收到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收取垫付的手续费,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2。2。3
甲企业向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支付差额,借:应付账款;贷:现金/银行存款。同时,乙客户入账,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⑶ 解释:
2。2。2同2。2。3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意义不同:甲企业收到的是垫付的手续费,乙客户收到的是应收账款的余额。
(学习:如果仍采用这种方式,与其双方对开收据,不如直接由对方拿出30元现金进行处理,或者用30元单据到对方报销。避免事后审计或者税务上的麻烦)
此处理方法相对较规范,但仍有不足,如单据不完善,传递困难等。究其根本,在于这种业务本身不规范,中间环节断裂。
(学习:最关键的,一定要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函或委托函,否则的话,事后很难说清楚)
(学习:帐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双方的立场都考虑清楚,特别是某些不正常的涉税业务,就怕自己这方处理干净了,结果对方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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