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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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的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所谓自由行动(free action),乃指一人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因此,这种自由行动所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基本依据(data),是不能由他人依其意志所型构的。这种自由行动还预设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领域(a known sphere)的存在,在这一领域中,他人不能对其间的那些情境加以安排,亦不能迫使行动者按他们所规定的选择行事。
然而,强制不能完全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方法只有依凭威胁使用强制之一途(the therat of coercion)。自由社会处理此一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之垄断权赋予国家,并全力把国家对这项权力的使用限制在下述场合,即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将完全有赖于国家对众所周知的个人私域的保护(known private sphere of the individuals)以免遭他人的干预,亦有赖于国家并非经由具体的授权而是通过创设条件的方式来界定这些私域,在这些条件下,个人能依凭既定规则来确定他自己的行事领域,因为这些规则明确规定了政府在种种不尽相同的情形中将采取的措施。
一个政府为了达致上述目的而必须使用的强制,应减至最小限度,而且应通过众所周知的一般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的方法而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强制的危害,以致于在大多数情势中,个人永不致遭受强制,除非他已然将自己置于他知道会被强制的境况之中。甚至在必须采取强制的场合,也应当通过把强制限制于有限的并可预见的职责范围,或者至少通过使强制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而使它不致造成它本具有的最具危害的影响。由于政府的强制行动已不受个人意志的支配并且依据于一般的抽象的规则(它们对特定个人的影响在人们制定这些规则之时尚不能预见),所以这种强制行动也构成了个人制作和实施其计划所凭借的各种基本依据。强制即以众所周知的规则为依据(强制,一般而言,乃是一人置自身于强制场合而导致的结果),所以它就成了一种有助于个人追求其自己目标的工具,而非一种被用以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毋需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来实现的。思想活动一如战争中骑兵之冲锋:这种冲锋在数量上受着严格的限制,因为它们需要有新马匹予以补充,所以它们只能在最为关键的时刻发起。
A。N。怀特海(A。N。Whitehead)
1.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启智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状态之中。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亦即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
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unavoidable ignorance)状态,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哲学家和研究社会的学者,一般而言,往往会敷衍此一事态,并视人的这种无知为一种可以忽略不计的小缺陷。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以完全知识(perfect knowledge)预设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试图用它们来解释真实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这里的根本问题乃在于这样一个“实际困难”,即我们的知识在事实上远非完全。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诸多乌托邦式的建构方案(utopian constructions)之所以毫无价值,乃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那些预设了我们拥有完全知识的理论家之手。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要对无知展开分析,实是一项极为棘手的工作。初看上去,即使从定义入手对其做细致探究,似乎都是不可能的。我们当然无力对我们毫无所知的东西做理智且深刻的讨论,此乃不证自明之理。然而在我看来,尽管我们不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为何,但至少应有能力陈述这些问题。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对所讨论的题域具有某种真正的知识(genuine knowledge),此即意味着,如果我们要理解社会运作的方式,就必须努力对我们关于此一问题的无知的一般性质及范围给出界定。我们虽不能在黑暗中视见,但却一定能够探寻出黑暗区域的范围。
有论者主张,文明既为人所创造,人亦应当有能力随意变更其制度或结构。如果我们对此一主张的意义进行考察,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大而化之的认识路径有着极为明显的误导性,因为我们知道,只有当人是在完全理解其所做所为的状况下经由审慎思考而创造了文明的时候,又只有当人至少是明确地知道文明是如何被维持承续的时候,上述主张才能成立。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确实创造了文明。文明是人的行动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是数百代人的行动的产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文明是人之设计(design)的产物,甚至更不意味着人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续所依凭的所有基础性条件。
那种认为人已然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基本上是一种谬误。人并不是简单地赋予世界以一种由其心智所创设出来的模式。人的心智本身也是这样一种系统,它在努力使自己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以为我们只须将各种于当下指导我们行动的理念付诸实施,便可以达致一更高级的文明状态,那就显然大错特错了。如果我们要进步,我们就必须为此后的发展所要求的对我们当下的观念及理想进行不断的修正留出空间,因为随着经验的增多,其间所产生的各种偏差现象必然要求我们对这些观念及理想做出不断的修正。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构设出自此往后500年甚或50年的文明的状况,恰如我们中世纪的先辈或我们的祖父们无力预见到我们当下的生活样式一般。
那种认为人经由审慎思考而建构起了文明的观念,乃源出于一种荒谬的唯智主义(intellectualism);这种唯智主义视人的理性为某种外在于自然的东西,而且是那种能独立于经验就获致知识及推理的能力。但是,人之心智的发展乃文明发展的一部分;恰恰是特定时期的文明状态决定着人之目标及价值的范围和可能性。人的心智决不能预见其自身的发展。虽说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去实现我们当下的目标,但我们仍须给新的经验和未来的事件留出空间,以决定我们当下的目标中何者将予以实现。
一位当代人类学家曾经指出,“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此一论断或许有些夸张,但是他的另一说法对我们则不无警省,“恰恰是我们对于文化的性质在深度和广度上过于无知,使我们有可能妄断是我们在指导并控制着文化”。他的这一说法至少对唯智主义观念做出了一种重要的纠正。他所提出的警省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下述状况获致一种较为真实的认识:在我们实现我们的智识所构设的目标这一有意识的努力与制度、传统及习惯所具有的功用之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互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制度、传统及习惯这三者常常会混合在一起发生作用,并产生某种与我们所旨在实现的目标差之万里的东西。
指导个人行动的有意识的知识(conscious knowledge),只是使个人能够达致其目标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须从下述两个重要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事实上,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长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这些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因此,其次,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指出,任何为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成功地实现我们个人目标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进行反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础的环境极其无知,而且这种无知的程度甚至会使我们自己都感到惊诧。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
易言之,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的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所有的社会活动为了能向我们提供我们经由学习而不断期待的物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与某些事实相调适,而正是这些特定的事实,我们知之甚少。至于那些经由恰当协调个体活动而促成社会活动与某些事实相调适的力量,我们知之就更少了。甚为遗憾的是,当我们发现自己对于那些使我们彼此进行合作的因素几无所知时,我们所持的态度基本上是一种憎恨的态度,而不是感到惊诧或好奇。我们之所以有时候会产生那种试图打碎整个文明复杂勾连的网络的鲁莽且冲动的欲望,全是因为我们无力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
2.然而,如果“知识”仅意指个人有意识的和明确的知识(conscious and explicit knowledge),亦即能使我们陈述此事或他事为何的知识,那么将文明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等而视之,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导。当然,我们更不能将这种知识仅限于科学知识(scientific knowledge)。为理解笔者在下文的论证,牢记这一点是颇为重要的,即科学知识甚至不能穷尽那些为社会经常使用的明确的和有意识的知识;我们的这个观点当然与时下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相左。寻求知识的科学方法,并不能够满足社会对明确知识的全部需求。在人们持续不断使用的关于变动不居、千变万化的特定事实的知识当中,并不全都是适宜于被系统解释的知识;甚至其间的大多数知识也只是散存于无数个人手中的知识。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专家知识(expert knowledge),其间一些重要的知识并不是实质性的知识(substantive knowledge),而只是关于在何处以及如何去发现所需信息的知识。然而,就本书的讨论而言,上述对理性知识(rational knowledge)的不同种类进行界分的工作,并非很重要;而且在本书的分析中,笔者实际上是将这些不同种类的理性知识集合于一体而统称为明确知识的。
过去的经验业已融入于我们的环境之中,因此,只有在我们对知识的解释包括了人们对于这些环境所做的一切调适的时候,知识的增长与文明的发展,才是同一回事。但是,此一意义上的知识并非都属于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