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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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新法”遇到强烈反抗大体有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变革使过多拥有特权与既得利益的人受到危害。但王安石的变革派与史学家司马光及数学家郡雍所带领的保守派,此二者之间长达20年的斗争(甚至两个主要对手故世后斗争依然如故)不单纯是利益之争。人事对立、气质差异、教养不同,看来也占很大成分。无私行为并非不存在:变革运动之所以出现,乃由于11世纪显露的典型倾向,它赋予每个人将自己意见直达高层的权利,不论个人的地位如何。当时情况就是这样。
无疑,民众福利机构的设立也与此运动有关,如:孤儿院、收容所、医院、施诊所、公墓、救济粮仓等等。这类机构设在城市较多。城里涌进大批无助之人而且居住集中,因而引起一些困难问题。福利机构的设置以6—7世纪佛教寺院所建立的慈善设施为模式:掌握不予转让的土地,以此作为固定收入来源。宋代这类设施获得广泛发展。不仅国家求助于此以确保其部分收入,而且大家族为宗派内部的互助亦追随范仲淹的“义庄”榜样。这种佛教机构的世俗化以及由国家履行寺院所担负的施诊与慈善职责,乃是845年大禁佛教的长远后果之一。
第六部分 6。军队:从募兵制到雇佣制
宋皇朝十分关注本身的防务,发明新器械,增加军队兵员,在女真族入侵之时建成舰队,将主要财源用于10世纪末至13世纪末的战争。虽然如此,但它从未停止过维持并巩固政权凌驾于军权的至高无上地位。这种精神正好与北方敌人的观念相反。宋人完全缺乏作为真正武士的标志:崇尚暴力,渴求征占与统治。而这是其可怕敌手(女真人与蒙古人)的特点。宋代中国缺乏战斗力,常受谴责,但这种情况不难解释,而无需诉诸某种天生的固有品质。
宋代新皇朝承袭与采取的雇佣制趋向于使军职成为一种专门活动,而非众人之事。然而,自秦代以来,中国军力便建立在征兵制的基础上。主要兵员由征募而来,有幸的是还得到胡人队伍充实:牧民与山民因其耐力与战斗力深受赏识。但宋皇朝缺乏胡人辅助队伍的宝贵支持,饱尝雇佣军的一切弊端:开支增加,长期闲驻纪律松弛,军队的行为倾向好像与皇朝无关。招收的兵员成了乡间的祸害:士兵一旦被解雇,随即便组成强盗帮。况且,为了不损害农村经济,便多从下述人员中征集:离乡流浪者、被放逐的人、有条件的释放犯,再或是起义后备受奴役的南方土著。因此文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防止军人势力独立发展,采取的办法是:分割单位、划分职责、加强控制,这便使军事首领失去任何主动权。官僚习惯导致防御系统削弱。清册上的兵员多于实际数字。宋代初期开国君主便将由禁军组成的精锐部队划分为三支不同的队伍,均置于枢密院统辖之下。从10世纪末至1126年女真大举进攻,宋军(驻扎于首都附近的称为禁军,在外地的称为厢军)不断衰落而兵员却膨胀起来:975年为378000人,至1045年已达1259000人。1068—1085年王安石进行改革(解雇,设立乡兵与藩兵,经常训练军队)使局势有所扭转,但12世纪初,宋皇朝又再度保持臃肿而又无效能的军队,而军费开支却耗掉大部分预算并且造成经济困难。参与963—979年征战的军队曾拥有众多原先为牧民与山民的队伍,而这时宋皇朝则不可能征集这些可贵的助手。再者,自从牧区被西夏帝国占领以来,中国军队便缺乏马匹。王安石试图在农业地带(主要是黄河下游流域)养马,亦以失败而告终。
然而华夏世界11—13世纪依然是军事技术获得显著发展的时期。这种进步乃至改变了战争性质而且对世界历史也产生深远影响。追求、创造、实验的精神是当时的时代特点,上述进步与这种精神大有关系。
招兵仍然要遵循若干客观选拔原则:未来的士兵通过一系列关于身体素质的测试(跑、跳、视力、射击能力等)而被挑选出来,按身材高矮排列,身材高大者调到精锐部队。与此同时,特种部队大量增加:带纵火武器的士兵、坑道工兵、弓弩手等,这种士兵不按上述排列法。攻城战的理论与技术都大为发展,同时自10世纪末起便对军备问题表现出浓厚兴趣。一些新型武器已经设计并制造出来,如:弩炮、连射弩、装甲车等。新发明受到奖赏鼓励,新武器先行试验,然后由军械库成批订货。1044年曾公开发表一部关于军事艺术的著作——《武经总要》,书中提到好些新发明,其一是煤油喷火器,内中的装置有双动活塞,因而可以连续喷火。
自1126—1127年起,宋朝偏安于长江流域,由此促进了海军的发展。海军基地设于大江沿线与海岸。还应一提的是,当时已使用桨叶船,靠脚踏盘式连杆推动。有些船拥有的叶轮达25个。在1130—1161年的对抗女真族的海战之时便已提及此类船只。不过这种类型的快船自8世纪起已有人证实其存在,其历史可能上溯到更远,而1543年欧洲才第一次试验桨叶船。
但宋代中国之所以在人类通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主要是由于发明火药并将其改进而用于军事目的。
第六部分 7。火器
1044年问世的《武经总要》第一次提到火药配方(炭、芒硝、硫黄)。至1285年才在欧洲的文献中发现同样的记述(第一次提及火药的是1267年罗杰·培根的著作)。此发明的起因是唐代道家阶层炼金术的探索,但904—906年间很快便用在军事上。当时出现了称为“飞火”的纵火投射器。自《武经总要》年代起,火器种类益发繁多。事实上,《武经总要》已提到放烟纵火的榴弹,发射“飞火”的投射器,而且还提到霹雳火球。1161年在安徽采石战役中就已使用霹雳炮,致令宋军对女真之战赢得胜利。13世纪初,蒙古人大量使用带有金属外壳的炮弹——“震天雷”与“铁火炮”。他们在13世纪末企图入侵日本时就曾运用这种火器,其时日本人称之为“铁炮”。初期使用火药的历史表明:首先利用的是火药的燃烧与放烟特性,但很快便运用其爆炸能力。第三阶段该是过渡到利用火药作为导管内的推动剂。这类装置已知的首批试验始于1132年,是臼炮或火箭之类,由厚竹管或木管造成(因使用大量芒硝而减低火药的爆炸力)。中国人首先发现火箭原理,将点火之箭装于竹导管上。1280年前后,在宋军与蒙古人的战事中出现第一批铁管或钢管的火器,有人创造出“铳”的新名词以称呼这种武器。
因此,13世纪末传至欧洲的不仅是火药合成法,而且是能用它作为导管内的推进剂的构思。这一构思是东亚长期探索而且曾做大量实验的成果。传递途径似乎经由伊斯兰国家(在安达卢西亚植物学家伊本·阿尔贝达尔的著作中,芒硝的阿拉伯语称为“中国雪”,波斯语称为“中国盐”,该作者1248年终于大马士革)。传说还认为,1241年蒙古人在匈牙利绍约河的战役中已经使用火器。14—15世纪火器的发展对欧洲历史进程的影响众所周知:它促进了中世纪武士贵族阶级的衰亡。反之,新武器发明对华夏世界的社会、政治组织却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它只是充实国家军队中的各式军器;这些军器亦同时获得改进。为什么火器在中国并未得到系统发展,这一点大体可从东亚(尤其是明代的蒙古)的战争总条件加以解释。
此外,还应指出:欧洲出现火器之前,已采用配有平衡锤的投射器,使攻城技术发生重大革命。这种武器对防御工事几乎与炮击具有同等威胁力,它是中国使用已久的武器(炮)经阿拉伯人之手的改制品。其威力与推进速度通过作用于长柄操纵杆的平衡锤而取得,而不似亚历山大或拜占庭的投石器由绳索缠绕或弹簧张力得来。
第六部分 8。新社会:食利者阶级
由于各种因素(农业生产增长、土地收入提高、教育开展、国家需要官吏),导致11世纪受过教育、略有盈余,乃至十分富裕的家庭大量增加。当时出现一种新型的人、新型的心态、新型的社会政治制度,靠地产收入为生的食利者阶级是其基础。自汉至唐,在本地或在朝廷有影响的大家族均趋向于形成只关心自己族谱的封闭性贵族阶层。华北某些家族,其声望归因于军旅传统或来自于其中若干成员的显赫战功。这些家族都拥有产业,倘若不是纯粹的游乐园或乡间邸宅,则都能自给自足,其产品也多种多样。领地中有果园、磨房、鱼塘、工场、榨油作坊等等。这类庄园必要时还加设防御工事,防止抢劫、暴乱,有时甚至用以对抗国家之命。汉末与南朝诸国都是这种情形。至于乡村士绅与其手下人(“客”、“部曲”、“奴婢”)的关系,则属于家长制性质。惯例与法律均承认这种主客、主仆关系。
8世纪口分田制度衰落,转而主要向耕地征税(在这之前按适龄劳动人口数量核计税额,因而要限制大产业并把土地分配给小农),水稻种植飞跃发展(大体新税制乃基于小麦与水稻混作区的特有条件而制定),尤其是农产品投放商业市场,上述种种情况带来深刻变化。唐代下半叶,大家族与寺院的庄园日趋扩大并蚕食农民土地。但这种总趋势,受征兵制过渡到雇佣兵制的推动,于10—11世纪已告终结。自此,自给自足庄园、封闭式贵族阶级、中世纪式主客关系,已不再盛行。而大行其道的主要是租赁、雇佣劳动、地租,亦即能使某些家庭生活于城市舒适环境中的固定财源。虽则新社会亦如先前社会,都以剥削弱者为其基础,但奴役意识与机制则不同。此外,掌权阶层已大大扩充,这阶层是指通过受训、能够成功地执政并能在地方上实行统治的人士。其家庭通常有一正室、一偏房、十来个儿女。再者,大地主极少在乡间居住。他们都有自己的管家(“监庄”、“干人”、“干仆”),由管家与佃农及农业工人打交道,掌管产业。这类产业有时包括好几个村庄,连成一片,也有由几块土地组成的。通常为佃农提供住房、工具、种子、耕畜,业主主持佃农的婚姻。但全部预支均收取利息,利率视借贷性质不同而异:一头耕牛付1/10收成,住房与工具付1/5,金钱、种子、谷物等的借贷按月付10%。农村集市与大庄园的住宅中心往往同在一地,由于经济增长便形成大市镇(但许多依然保留“庄”的称谓),于是使大商业网点更为完整。
第六部分 9。土地问题
乡与里由多个村庄(“村”或“庄”)组成。在乡里中,政府将“主户”与“客户”区别开来。主户拥有小片土地,按其面积可分为五等(中等,即第三等有100亩地,第四等50亩,第五等20~30亩,少于维持一个农户家庭生计的必需),主户都要缴税。客户没有土地,仅由佃农与农业工人组成,不必纳税。富裕的农户,即第一、二等主户提供卫士(“弓手”),卫士的任务是维持公共秩序。富裕的主户还推出驻县衙的乡里代表。这就是“三役”:乡里长、税务员、警务员。但大地主事实上不受此等级划分,也免于劳役与纳税,上述义务全由小农承担。
无疑,上面勾勒的概貌并非全部地区都如此(长江下游南方广大水稻产区的大产业比华北多得多),也不是宋代历史中的所有时期都这样。但可以肯定的是:11—13世纪经济因素的自然作用加剧了贫富悬殊并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为紧张。1069年开始实行的变革,其中部分起因是小农负担与大地主特权之间的反差从未有如此明显。1064—1067年间,据估计,2400万公顷的耕地中,仅有30%需要纳税。但是,虽然1068—1085年间王安石任宰相时进行的大变法为小农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反偷税漏税的斗争使情况相对改善,但在宋徽宗年代(1101—1125年),局势复又进一步恶化了。
当时浙江内地爆发了一次短暂而严重的起义。起义地区产茶、产漆、出造纸桑树与柳杉,而且江西与福建之间的贸易由此转运。这次起义因开封皇宫征调而起,由一秘密会社发动。会社的教义以佛教为基础,间杂摩尼教的影响。信徒严格素食,崇拜魔鬼。起义者由方腊率领,装备极差,杀显贵、富人、官吏。起义后一年方腊被俘,暴动遂告结束,在会社的成员中出现集体自杀浪潮。
在1126—1138年的大崩溃期间,湖南洞庭湖地区遭受女真族入侵,还受到腐败官府敲诈勒索,同时饱尝半官方半私办的地方军队的洗劫抢掠。地方军队为抗击入侵者而建,令人联想起我们中世纪的“大部队”。1130年爆发由钟相领导的农民起义。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