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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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所完成的事业已预示宋初经济振兴与政治统一的巨大工作的来临:开垦荒地、创设军屯,减轻并进一步公平分担赋税,修复运河与河堤,955年没收佛教寺院财产(也和845年一样,寺钟与佛像再度熔铸为钱币),战胜蜀国与南唐,兼并四川北部以及淮河与长江之间的区域。由此,被自己军队拥上台的将领赵匡胤,于960年在开封建立新朝代,即宋朝,此时他已是一个复兴帝国的首领,皇朝的实力使他能够巩固并拓展前人的事业。
宋朝新政权只用20年时间便征服其余小国,将七倍于今天法国的领土统一在其管辖之下。其统一的步骤如下:963年,长江中游(楚国);965年,四川(后蜀);971年,广东(南汉);975年,安徽、江西、湖南(江南);978年,江苏与浙江(吴越);979年,山西(北汉)。
第六部分 2。历史及政治制度(2)
上述一系列胜利,其部分原因大体是:后周所建立的有效体制以及960年宋朝缔造者所统辖的精良军队。但与7世纪所发生的情况不同,这时的军事扩张只限于华夏诸国,而并没有向满洲、朝鲜、蒙古、中亚拓展。事实上,往东北扩张受到强大的契丹帝国的遏制(契丹国于10世纪建成),在西北受到西藏人的阻止。藏人已扩展到青海、甘肃、陕西。最后在西南方面,扩张受到大理国拦阻。大理国前身是云南的南诏国,于1253年为蒙古军队所灭。越南则于939年成功地摆脱中国(建于广州的南汉国)的控制,并于968年建成统一、独立的帝国(丁朝)。939年标志着中华各帝国以及华南诸国自公元前2世纪以来对红河流域与安南海岸几乎从未中断的长期控制宣告结束。981年,越南成功地击退了宋朝的讨伐。1009年,李氏新朝(1009—1225年)建立大越国。1073—1077年大越向广西、越南北部以及沿岸的中国陆海军开战,这些热带瘴疠地区,给宋皇朝带来许多困难。由于有许多土著部族存在,情况更为复杂。
在真宗(997—1022年),即宋朝第三个皇帝的时代,契丹辽国正处于强盛的顶峰,向河北与山西发起进攻并且取得胜利,迫使宋皇朝签署和约(即1004年的澶渊之盟,澶渊位于黄河流域)。据此,宋皇朝承诺每年向辽国进贡大批物品。但该和约,以至1042年规定宋皇朝增加贡品的补充协约,都不足以保证中国新边界的绝对安宁。这时更为严重的威胁正直逼西北各省。11世纪上半叶,由唐古特人(曾是游牧民)带动,在藏人、汉人、突厥人、蒙古人杂处的地区,形成广泛的政治实体。这便是西夏帝国(1038—1227年),其幅员从蒙古南部至青海,还蚕食汉人居多数的山西、陕西、甘肃各省。1044年,宋皇朝不得不与西夏缔结负担沉重的和约,而和约却未能使之免于遭受新的袭击。
11世纪下半叶,西夏的威胁益发凶猛;与此同时,经济困难亦愈加严重。中央政权任用了一位名王安石(1021—1086年)的宰相。王氏拥有充分权力以实行一系列变法措施。改革触及社会、经济、军事组织,终于引起大地主与富商的强烈反抗。神宗是王安石的保护者。神宗驾崩后,王安石即被革职。保守派领袖司马光(1019—1086年)掌权,取消变法。这类削弱帝国的党派之争一直延续至女真族突然进占为止。女真(满洲的汉化居民)消灭辽国并于1126年占领整个华北。
宋皇朝在长江下游以南寻求偏安之地,最后临时定都于杭州。这便是南宋时代(1127—1279年),这一称谓与宋史前期(960—1126年)相对而言。保守派终于再度掌权,但复国派与对女真金国的议和派出现新冲突。向北反攻遇到女真的强大军事实力而遭失败。宋朝军队缺乏战斗力而且没有骑兵。因此宋皇朝倾向于奉行宰相秦桧(1090—1155年)所操纵的求和政策。不过,与金媾和因政治方向的改变,并未取得效果。协约几度撕毁,连年不断的战争引起物价飞涨,税项增加。经济困难又反过来导致社会骚动。中央集权制赋予12—13世纪的前几位宰相以几乎绝对的权力,这几位首相是:秦桧、韩侂胄(1152—1207年)、史弥远(?—1233年)、贾似道(1213—1275年)。但皇朝日益衰落,竟至蒙古人入侵。由于蒙古进占,实际上1276年(此年杭州陷落)宋朝便告结束。
第六部分 3。新国家
太宗(宋朝第二个皇帝)时代(976—997年),皇朝日益巩固,新国家的基本制度受到采用或得到充实。一个真正的情报、监督与指挥网络系统已经建立。这一系统伸展到国中最偏远的地区,保证中央政府对全部领土的控制。这种控制从来没有如此全面。在元丰年代(1078—1085年)的变革中,中央集权更为加强,使宰相发挥事实上超越君主的作用。
总政策由五至九名成员组成的国务会议制订,皇帝亲自主持国务会议。国务会议附设一个负责起草公文的办事机构。这便是学士院,其中若干成员间或充当谋士。但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能听到多种意见,各种决定只有经过讨论才作出,而在讨论中不同意见得到表达。皇帝只是认可已采纳的建议或是作最后裁决。有三个机构负责收集官员与平民的意见、建议或申诉。三个机构彼此独立,其成员均享有绝对的豁免权,连皇帝本人也不能加以否定。由此,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便得到保证。事实上,宋朝时代(尤其在11世纪)由各种不同身份的人士所起草的各式各样的方案、建议大量涌进行政办事机构,乃至政府。
中央行政机构比唐代的臃肿组织较为简化,看来也更有效能。它分为三个大部门:
1。经济与财政(有“三司”:盐铁、度支、户部);
2。军队(“枢密院”);
3。秘书处(“中书门下”),负责司法管理、人事管理(开科取士、任命、晋升等)。
地方设立府、州、县,其中一些州特别具有军事性质(称“军”)或工业性质(称“监”)。各州、军、监的皇家特派官员,负责特定任务,按其职权不同而分别监督司法、税收、经济、军事等事务。
宋朝存在彼此独立的情报、监督机构,各种权力与职能严格独立。除此之外,宋代政制还有两个特点值得一提:一是负责经济问题的部门大量增加,因国家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工商业之故;二是借助推动择优录用的机制,使招募、晋升官吏的制度发挥效能。
科举制度达到最完善的程度是在宋代,后来至明清专制皇朝时期逐渐变质,变成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沉重机器。创设这一制度是为了对抗军事贵族阶级滥用权力,它于7—8世纪唐代时期形成(第一次大试可追溯到606年即隋炀帝时代)。当时应考者数量不大,或由地方当局推出(至737年时,每县或每州推一至三人),或来自京城各书院。有各种不同的会试(经典之学、律法、文字史、军事能力包括射击与膂力比试),但最有声望而又最流行的是一般文化与写作能力还包括诗赋的会试。10世纪末至11世纪期间,宋朝实行的变革在于设立三级会试制度(州试、由中书门下监督进行的京都会试、皇帝亲自临场的殿试),以扩大取士范围,最后则只保留单一的会试模式,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糊盖应试者的姓名)以确保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宋代亦如唐代乃至历史上的其他朝代,会试获中并不一定随即被任命为皇朝官吏——头几名除外,中榜首者极快地飞黄腾达。擢升官吏还有其他措施,如推荐制度,荐者要对被荐人的过失、错误负责;又如运用尽可能客观的评语。
11—13世纪文官阶层的发展使之在政治体制以及在当时社会中占有重要分量。历史上任何时期,官吏都不曾对国家领导机构起过如此有效的监督作用。宠妃、帝后及其家族和宦官,一切接近君主、熟悉宫廷阴谋的人士在其他朝代能左右、甚至事实上可统摄国家事务,但到宋代似乎不产生任何影响。皇帝本人也只起次要作用,而让其大臣活动于前台。
当时的政治风尚也表明官吏阶层的势力与主导作用。11世纪第一次出现并发展起政治倾向相反的大党派,其间冲突正表明一定程度的社会分裂。无疑,距离当代议会制的真正形式尚远(倒与东欧国家现制度相似①),但斗争之激烈表明宋代政治生活十分紧张。斗争对手以自己的生涯冒险,因为政治方向改变便导致人员的大量撤换。
第六部分 4。变革运动(1)
在中国历史上,11世纪是政治、社会制度变革大尝试的时代。变革运动固然与此时代的思潮不可分割,但与历史状况的关系更为密切,超乎哲学之上。辽与夏进攻造成的困难,遂致力图矫治防卫制度的缺陷。但由于军事问题不可能与其经济、社会、政治背景分开,因而终于针对整个体制进行变革。有识之士以变革为己任,他们对国家与社会抱有整体观念。
1038年,唐古特人建立了西夏帝国。由于唐古特人的威胁,朝廷召见名叫范仲淹(989—1052年)的地方官。范氏提出遏制西北部新强邻的计划。1044年,与西夏讲和,似乎取得部分成功,功绩应归于范仲淹。范氏及其盟友应召掌政,事实上执行了十点变革计划,牵涉到官吏的招募、晋升体制,土地及税收制度。
但范仲淹只是对现存制度作单纯修补。反之11世纪下半叶实行的变革就显得更为大胆也更有彻底性。后者引起强烈反抗并导致领导阶层分为两个敌对派别,原因就在于此。
近人谈及王安石“新法”用上了“社会主义”一词。无疑,11—12世纪若干知识阶层以及农民阶层人士曾怀有社会公正理想,有时甚而抱有平均主义倾向。但显而易见,王安石的目标并非要否定社会基础与政权基础。他考虑的乃是自由观念与行政官员的实际问题。王氏反对专制政治,深信法律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调节作用。他似乎拥有某种社会学的直觉能力。当时,唯有小农负担直接税与提供劳役。在他看来,小农遭受事实上的歧视乃是国家衰弱的深刻根源。他认为,改善小农境遇,恢复捐税分担方面的一定程度的公正性,就有可能联合小农更有效地对抗北方诸国的蚕食。贫苦农民在困难时期饱受放贷者的剥削,小手工艺者、小商人的情况也一样,后者则遭受富商控制的行会奴役。
变革人士原籍东南地区,该处的经济增长导致财产与货币频繁流通,范仲淹诞生于苏州,王安石降生于江西抚州。两人的某些信念无疑与其籍贯有关。他们认为:富人之所以有可能剥削穷人,乃财富流通受阻而且实行敛财之故。王安石反对看来流传甚广的静态经济观念;他认为,通过发展生产,可以既增加众人的生活资料也增加国家的收入。
自1056年起,王安石便以扭转西北局势的改革计划而闻名于世。1068年,他应召主政。他执政至1076年,当时因受保守派的压力,不得不下台。1078年,他再度被召回。1085年,他复被司马光剥夺权力。司马光是王安石的主要政敌,他竟于同年尽废“新法”。
第六部分 5。变革运动(2)
王安石变法,大部分于1069—1073年间实行,其性质不一。变革涉及税收、经济、军队、行政。王安石首先考虑的问题之一是采取如下办法以减轻农民负担:反对囤积居奇、实行粮食价格监督、改革税收制度使偷税漏税更为困难。他在税项转移方面改变通行规定,准许劳役改为税款,设立低息的国家贷款,甚至设立官方当铺以对抗高利贷。在水利灌溉与农艺知识传播方面,也作出重大努力。同时寻求不致成为小农负担的新财源,即:国家参与大商业活动。上述措施既可以明显增加公共收入,又可以减轻一半土地税。
王安石的另一抱负是要为国家提供一心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忠实的行政人员。为此目的,他决定大大提高国家官员的薪俸——或许除18世纪中叶之外,中国官员从来没有如宋代那样享受厚禄;他还决定改革过于形式主义化的科举制度,实学(经济、法律、地理等)终于在其中占有更大的位置。州、府一级均设立靠特别地产维持的公学,从而扩大了开科取士的基础。
然而最重要的革新还在军事领域。当时雇佣兵队伍膨胀,只是增加国家负担,却不能做到有效地防御外敌。王安石便决定创建农民卫队,让老百姓去维护自己的安全。这种队伍(称“保甲”),十家为一“保”,受正规训练,拥有武器,因而可以减少正规军臃肿的兵员。
王安石“新法”遇到强烈反抗大体有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变革使过多拥有特权与既得利益的人受到危害。但王安石的变革派与史学家司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