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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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宽70~150米,路旁挖有壕沟,沟边种上树木。上述林荫道划出110个筑墙的坊里,两个有运河通达的大集市,而在京城的北面皇城与宫城分别置于两道围墙之内。但应该指出的是:两都规模的改变始于501年北魏修建洛阳的时代。后汉时的洛阳城不过长九里(约合4。5公里),宽六里(约合3公里),而魏时的京城已有隋代长安的规模。京城的新设计宛如筑上防御工事的大营地,这种设计可否看成是受草原民族的影响呢?至于洛阳新城(其规模仅略次于长安),也按棋盘的格式兴建,与东南首府扬州大致同时代;7—9世纪外国商人至扬州似乎已经不少。隋朝第二个皇帝,曾有意将扬州定为洛阳的陪都。他似乎预感到中国长江下游海运与贸易的大发展。
虽然各城市以及600年前后所辟的航道构成中国7—9世纪的经济支柱,但是在法律、行政、军事等体制方面所完成的工作亦不可忽视,而且也是决定性的。隋代与唐初的立法者继承上溯至曹魏与北魏的悠长传统,善于系统整理前代成果而且懂得为新皇朝提供一个构成其实力的基本要素。
第五部分 4。行政系统
中国的行政机构于7世纪达到成熟阶段。它是一个精巧而复杂的机构,证明其前期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值得在这里描述一下,起码作简单交代。
中国行政制度源远流长,公元前4—前3世纪已经开始,其时高层贵族所担负的宫廷职务已为公职所代替。因此用语上有时仍保留古代官职私人性与家仆性的痕迹。不过,自皇朝建立起,行政机构便趋向于成为相对自主的实体,此机构的意志与宫中形成的集团(宦官、外戚、军人等的集团)乃至君主的专横权力相抗衡。7世纪时行政机器进一步完善,11世纪又有新的发展。隋唐时代长安图
宋代(11—13世纪)以后,以至明清两代,继续朝中央集权方向演变,致使中央政府及各省的权力、自由都受到制约。
唐代中央行政机构占据长安一块方圆4。5公里筑上围墙的土地。该处称“皇城”,位于皇宫南面。行政组织分四个主要机构:
1。政事部门(“尚书省”),下共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2。皇室事务署(“门下省”),起皇诏转达与监察中心的作用。
3。皇室总秘书处(“中书省”),负责起草公文。上述两机构对总政策实行监督。
4。国务会议。参加者除皇帝外,还有各达官要人,他们通常是尚书省六部之首领。
此外,还有不少职务范围较狭的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实施行政总监督的“御史台”,其职责是检查各种腐败行为(受贿、贪污、舞弊等),接受民众举报。最高法院(“大理寺”)对有争议的大案件作最后裁决,大理寺唯一有权宣判死刑。另一些机构的任务是主管水路、运河、兵库、皇家藏书、国立学馆(“国子监”)、宫中侍卫、皇宫内务、皇储居室,如此等等。
各省,或准确言之各大区(唐代称“道”,宋代称“路”)的行政组织隶属于中央政府。当时全国领土已作划分。最低一级是“县”,最多只有数万居民。几个县(一般为4~5个)构成州府,其所在地设于主要城镇。这类州府大小不一,大部分称“州”,但有一些也称“府”,按人口密度不同而大小各异(幅员最广的也是人口密度最低的),大致相当于法国中等省的规模。皇朝行政官吏受任于各州府的为数不多,一个县通常只有一两名。因此,朝廷官员就由本地招募的人员辅助。官员在当地就任的时间只有几年,由于是异乡人,因此不得不争取地方士绅的支持,并在执行中央政府指示方面表现出灵活性,但他们作为朝廷命官的身份又使其享有极高威望。
最后,州府之上(有时是幅员甚广的地区)还有若干专门机构,通常具有军事或财政性质,其任务是协调与监督各州府的活动。这类机构由高级官吏执掌。
第五部分 5。司法机构
唐代重要的法律与行政文献依然留存,有些可以部分复原。日本的中国法律史大家仁井田升所收集的行政条例规则就是这种情况。唐朝法典624年初撰,627年、637年重订,653年附上诠解——《唐律疏义》,是留传至今的中国第一部完整法典。该法典的直接前身是564年问世的北周法典,而北周法典则继承曹魏与西晋(268年)的法典,后者不甚完整,比较粗疏。唐朝法典虽然庞博复杂,但逻辑结构严密,无可乘之隙。对此法典及其概念、类别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从未做过分析,而这种分析会极有意义:它肯定能揭示整个心态以及成套独特的概念。唐律基本上以一套轻重有序的刑罚为基础,罪过的严重程度不是按其性质而是按犯罪者与受害者所处地位的关系而定。关于亲戚或疏或密的地位,由亲属关系所要求的服丧时间长短来定;而其他方面,则取决于等级关系(皇帝、各级官吏、平民百姓、处于奴役地位的人等)。法官的任务不是衡量罪责,也不是“宣讲法律”,而相反却是按照法规所提供的范例准确定出罪过的性质,通过类比(“论”),并遵循依案情严格规定刑罚增减的品级表来行事。此外,法官还起预审员与调查员的作用。中国法律的以上特点渊源久远而且反映出关于“罪”的用词与概念在语言与观念上的绝对相等。惩戒等级包含刑罚系列,性质随用刑程度的加重而变:藤鞭、竹笞、苦役、流放兼苦役、绞刑、斩首。唐律与其他法律不同,完全属刑法性质。内载条目500条以上,分为12篇:
1。总的界说、规例(“名例”);
2。关于侵犯禁地(皇宫、城门、城墙、边境站等)的法律(“卫禁”);
3。官吏在履行职责时的过失(“职制”);
4。关于农户的法律——土地、捐税、婚姻等(“户婚”);
5。关于国家马厩与仓库的法律(“厩库”);
6。关于征兵的法律(“擅兴”);
7。侵人与谋财的罪过(“盗贼”);
8。在斗殴中所犯的过失(“斗讼”);
9。虚伪与造假(“诈伪”);
10。具有特别性质的各种法律(“杂律”);
11。关于逮捕罪犯的法律(“捕亡”);
12。关于执法的法律(“断狱”)。
第五部分 6。土地法规、军队(1)
7世纪至8世纪上半叶,唐代土地制度显示出其在历史上非凡的独创性:即历时一个多世纪的土地分配制,保证了税收正常并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稳定。终身土地平均分配法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正式采用该法始于486年。但当时是通过大量增加分配而推动干旱地带的开垦,而624年唐朝颁布的土地律令(“田令”)则旨在为每个农户提供生存与缴税必不可缺的土地。当时采用的“均田法”实际上与619年公布的税收法息息相关。后者规定三种捐税,按照古代末期以来的通常做法,捐税针对的不是财产而是人:“租”,缴纳谷物;“庸”,各种劳役;“调”,缴纳布匹(蚕区纳丝织品,如绢,其他地区特别是西北纳麻布)。谷物捐与布匹捐关系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地产,新土地规则将其准确区分开来。一方面是大面积耕作的土地(种小麦、小米、大麦),另一方面是小块土地,用于居住、园艺、种桑、种麻,后者为丝绸、布织的家庭小手工业所必需。大耕作地按每户男丁数目划分为“口分田”,而其他土地(数量亦限制)则作为固定财产(“永业田”)。有小量的口分田留给老人、长期病人、伤残人、寡妇、商人、僧尼等。人烟稠密的“窄乡”,分地份额小于“宽乡”。最后,例外情形很多,有一大部分土地不必参加分配,不受律令所定的制度管辖(公廨田、职分田、君主赐地、道观寺院土地、军队屯田、农垦屯田等等)。
上述税收制度与土地制度牵涉各种问题:精确统计人口;了解各区地籍确切情况;划分个人按律令所规定的年龄类别,即婴、小、少、中、老。有人过去长时间认为,由于行政监督繁杂,均田法仅在理论上存在而已。但甘肃敦煌与中亚吐鲁番(高昌)绿洲发现的7—8世纪的手稿却证明,这均田法已实际执行。吐鲁番若干文献记述了按终生分配制回收与赐予土地,而敦煌的户籍册则记下各家庭状况、每个成员的年龄、土地及边界的准确清单。此户籍册编订之时,均田制已走向没落,但尚未消失。
可能这制度只是在旱作地带(从北方各省直至淮河流域)才能真正加以实行:再往南去,稻田形成较难分割的单位,而由于整治与灌溉需要投资,财产意识就更为强烈。但中国的小麦区与稻米区的差别是在八、九世纪之间稻米种植大发展时期才显得突出起来。这种差别至明代(14—17世纪)依然很明显。那时存在着双重税收制度,大体符合小麦、高粱区与稻米区之间的鲜明差别。
7世纪隋、唐军队的核心是贵族:优秀部队由关内(陕西与甘肃东部)及华北其他地区的大家族加以装备并提供军官(其他地区次于关内)。在精锐部队(如禁卫军、御林军)中服役的全是大家族成员。与传统见解相反,6世纪的执政阶层以及出身于此的隋唐时代的统治阶层都不属于文人学士而是具有武士传统的贵族阶层。他们热衷于战事,喜爱骑术,关心畜牧业,凡此种种,都可从其游牧部族出身以及长时间受北中国草原文化影响获得说明。如果没有这个贵族阶层特有的作战勇气、荣誉意识、活动兴趣,隋唐军事上的辉煌胜利是不可能的。
诚然,有效的军事体制也有助于军事上的成功。但当初这种体制正是凭借具有军事传统的家族而构想的:这里指的是“府兵”制,由800~1200人组成,集中于陕西的京都、山西的太原地区(突厥入侵的通道)以及北方边境。北周时这种制度只从习武家族招募人员,似乎至唐代才扩大到农民阶层。的确,意味深长的是:唐初颁布府兵律例曾规定,骑兵要自备马匹并提供部分武器,如果是指普通农民,那是不可设想的。显然,正如历史上其他时代一样,当时军队中职责分明:农民不惯于用马,是蹩脚的骑手,他们不可能与草原战士相比(只有少数例外)。反之,他们提供步兵兵员,善于守卫设防岗哨,能够进占地盘,而且常常被用于粮草生产、运输、信递等必不可少的职务。精锐部队、快速运动兵团,其成员都不是农民,而基本上是归化并已一定程度汉化的牧民,再或是混有胡族血统的汉人、习惯与心态半从草原人的中国人,6—7世纪的情形都是这样。
第五部分 7。土地法规、军队(2)
有一种动物在唐皇朝的进攻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那就是马,背跨配弓箭的骑兵。7—8世纪马匹饲养获得系统发展。如果文献可信,则唐初只拥有5000匹马,为数不多,其中2000匹取自隋皇朝长安以西的赤岸泽,3000匹取于甘肃的突厥。但很快便设立公共马场,并迅速获得成功。因为7世纪中叶,唐皇朝已拥有70万匹马,分布在幅员辽阔的陕西与甘肃的牧场。除上述马匹之外,还应加上私人拥有的马匹,只是数字不得而知。但私人养殖似乎已经在华北,尤其在甘肃东部、陕西、山西大量发展起来。上文提到的“府兵”律例规定:骑士要自备马匹(起码其中某些属于豪门大族的人员是这样)。8世纪初叶,皇族成员、高级官吏、军事将领都拥有马群、牛群、骆驼群。中国军队拥有大量马匹的时候正是7世纪中叶大举进攻之际。马匹数量大而且便宜,直至665年左右还是这样,但随后,突厥与西藏人入侵,破坏了马场,马的养殖似乎日渐衰退。713年,皇家马场只有24万匹马。725年,由于饲养业复兴以及向草原牧人买马,马匹数字复增至40万。727年,在黄河上游的银川设立了第一个马市集。突厥人来市集卖马,买回丝绸、金属。但754年,安史之乱的前夕,马场管理部门拥有的马匹数仅有325700匹。因得到中亚各国及帕米尔以外地区的进贡,蒙古小马至此时已与大量不同马种杂交。蒙古小马曾流行于整个草原地带及中国北部,但今天正濒于灭种,仅留存于准噶尔盆地。从外地来的马包括:703年带进皇宫的纯种阿拉伯马,654年西藏人奉献的小野马,浩罕、撒马尔罕、布哈拉、基什、喀什②、米国、骨咄等地的马,还有甘达拉、于阗、龟兹的马,贝尔加湖的吉尔吉斯马,等等。
7—8世纪的北方贵族酷爱马匹。上层社会人士骑马代步,马球(可能自伊朗引进)盛行于长安。马匹之所以在唐代绘画与雕塑中占有重要位置,大概可从爱马热潮中找到原因。若干画家(如韩幹,约于720—780年)专攻骑士画。雕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