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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财会革命-会计电算化-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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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5)系统的恢复应以硬盘复制命令备份的软盘为第一轮次的恢复软 

盘,如恢复失败,才能启用系统功能备份的备份的软盘,这样在一定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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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好保证数据的完整。 

     3。财务微机管理员职责 

      (1)微机管理员必须对计算机原理,操作系统等知识有基本了解和掌 

握,具有掌握并熟练应用系统的能力。 

      (2)微机管理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原始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的 

编制与审核、各项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 

算内容。 

      (3)微机管理员具有审核和监督记帐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从财 

务基础工作和系统技术角度审核记帐凭证的权利,同时对记帐凭证的合法、 

合理性和输入的正确性负一定责任。 

      (4)参与帐务系统、工资系统、固定资产系统、会计报表等系统的初 

始化设计工作,负责以上初始化工作的设置,并从系统技术角度对初始化质 

量负责。 

      (5)微机管理员负责及时、准确地输入记帐凭证,查询有关资料,打 

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期末输出全部帐页及会计报表等工作。 

      (6)微机管理员负责机房软硬件的正常维护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的备 

份工作和微机及系统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机房中的全部设备和资料档 

案的安全负责。 

      (7)微机管理员应根据微机系统软、硬件的技术要求和系统技术要求 

出发,规范操作内容,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认真作好交接记录及重要的操 

作记录。 

      (8)微机管理员不得经营现金、银行出纳工作。 

     4。机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计算机登记册。这部分内容包括计算机的主机参数、附属设 

备、装机时间、应用的操作系统、运行情况及有关记录。 

      (2)建立系统登记册。内容包括先后应用系统的版本号、主要功能、 

启动时间、存在问题解决方法,改进设想及改进方法实施等。 

      (3)意外情况记录制度。不论是计算机系统,操作系统,还是应用系 

统操作时所出现的意外情况,事后均要整理出详尽的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处 

理过程,处理结果等情况资料存档备查。 

      (4)凡是涉及到修改系统初始化的有关内容,均应按照严格的设计、 

审核批准、微机操作的工作程序进行;严格职权范围,保证系统初始化的质 

量,建立系统初始化资料档案,为以后工作提供方便。 

      (5)建立系统程序档案,根据系统功能现状、财务、审计等工作人员 

均可要求增加、修改某些功能,并填写修改申请书、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 

由微机维护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应先在辅机上试运行,待确认无误 

后方可作为正式版本在主机上运行。事后应打印出修改后的程序清单,软盘 

既要保存修改后程序又要保存原程序,最后编写修改总结并与申请书、程序 

清单及程序软盘一起存档。 

      (6)有关系统帐页、报表等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规 

定执行。重要文书资料既要建立、保存文字资料,同时还要建立保存磁盘文 

件资料。 

     5。记帐凭证交接和系统操作记录制度 

      (1)制证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基础工作和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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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交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认真审核记帐凭证,审核无误后在记帐凭证上用打号机 

打连续号码,并对现金凭证填写消号单;将编好号码的凭证交出纳员。 

      (3)出纳员每天按时将记帐凭证整理好,在《记帐凭证传递及系统操 

作记录表》 (以下简称《交接表》)上填写凭证类型和起止凭证编号,并交 

微机管理员。 

      (4)微机管理员将出纳员交来的记帐凭证与《交接表》所填份数进行 

核对,验收无误后在 《交接表》上签章;及时将记录输入微机,并将打印出 

的凭证清单交帐务管理员校对。 

      (5)帐务管理员收到记帐凭证清单,验收份数无误后,及时校对记帐 

凭证与清单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的情况,应将其凭证编号填入《交接表》 

有关栏目,并在凭证清单上更正,最后在《交接表》上签章。 

      (6)微机管理员根据帐务管理员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修改、汇总、 

打印日记帐及其他操作,逐一记录并将现金、银行日记帐交出纳员。 

      (7)档案管理员将帐务管理员交来的凭证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交 

接表》上签章,并装订存档。 

      (8)为严格记帐凭证的审核,尽可能地减少编制、输入记帐凭证的差 

错,实行逐级把关的责任制,即编制、审核、输入、校对各岗位的人员,除 

对本岗位工作负主要责任外,对其以前工作流程的工作质量负一定的责任。 

     □会计电算化的形象化管理 

     会计电算化的形象化管理就是尽最大可能地使计算机系统形象化,消除 

财务人员对电子计算机的神秘感。具体方法如下: 

     1。系统初始化的形象化管理 

      (1)帐务系统的科(栏)目形象化。 

     科(栏)目体系设进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后,如果不加强形象化管理,不 

仅不利于帐务人员掌握帐务系统初始化的现状,而且直接影响到记帐凭证的 

编制、审核、输入及报表系统初始化等工作环节,所以要用好用活科 (栏) 

目体系就必须使它形象化,具体方法就是采用科(栏)目框图的形式,人手 

一份,所有制证、审核、微机管理和帐务管理人员都必须全面掌握,灵活运 

用,因为它是系统初始化现状的形象化图表,是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及编制会 

计报表的重要依据。 

      (2)报表系统数据来源及运算关系的形象化。 

     报表系统各报表数据来源绝大部分是从有关科(栏)目体系的汇总数据 

取得的,为了满足报表系统设置、修改、完善、查询、分析的需要,也应使 

其形象化,这样便于报表系统的分析管理,同时又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文档 

资料,对报表系统的管理大有益处。 

      (3)报表勾稽关系的形象化。 

     报表系统的勾稽关系反映的是报表系统一系列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检查、审核报表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尽可能多地设置勾稽关系。如 

果报表勾稽关系设置的比较全面,那么系统稽核就全面,人工智能的程度就 

高。报表勾稽关系的形象化,可通过把所有报表系统的勾稽关系列表来实现。 

     2。系统工作的形象化 

     控制、掌握系统工作现状是通过《交接表》来实现的,此表不仅严格了 

记帐凭证的交接手续,反映了记帐凭证的传递过程,划清了责任范围,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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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充分反映了系统工作现状,只要微机管理员和帐务管理员等及时正确地填 

写此表,任何财务人员都可以通过此表确定机内被查询出数据包括了哪些记 

帐凭证的内容,可以达到了解、掌握系统的现状及确定下一步应该进行何种 

工作。 

      《交接表》在会计电算化过程中,还起到了正常情况下的运行日志的作 

用。由于上面有了意外情况的记录制度,再加上微机平时的记帐凭证输入、 

修改、汇总、记帐及打印日记帐的工作,用此表可满足月中运行日志所要求 

记录的内容。对于每月底所进行的登录总帐、对帐、打印帐页、输出报表、 

结帐和备份操作内容,将这部分操作内容用笔填写在其它操作一栏,这样就 

完全满足了运行日志所要记录的全部内容。《财会革命——会计电算化》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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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 

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 

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 

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 

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 

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 

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 

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 

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 

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 

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 

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 

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 

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 

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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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 

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面登 

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 

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 

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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